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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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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7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际公约,建立健全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水上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水域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水上人命救助奖励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交通运输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修正案、《1990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1)泰州市行政区划内通航水域和上级划定由泰州市负责搜寻救助的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2)泰州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要求的在上述水域外参与执行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3)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设备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策群应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高效开展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1.4.2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就近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形势、准确决策、相机处置,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4.3  统一指挥、就近快速

水上搜救机构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科学调度周边应急资源,保证信息畅通,快速高效开展水上搜救行动。

1.4.4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优先实施人命救助,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水上搜寻救助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科学果断决策,提高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1.4.5  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

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控工作,尽量减小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有效组织力量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

1.4.6  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

以专业搜寻救助力量或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他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构建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水上搜寻救助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和搜寻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泰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是泰州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业务上受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指导,在泰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

指挥长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泰州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口岸办、泰州海关、泰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泰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泰州边防检查站、长航公安镇江分局等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

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分别设在泰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市(区)水上搜救中心。

2.1.1  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搜救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编制、管理和修订《泰州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预案评审工作;

(3)制订市水上搜救中心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4)建立健全全市水上搜救专家库;

(5)在泰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6)及时向上级水(海)上搜救中心、市人民政府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7)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培训;

(8)根据相关规定,对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和被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9)负责较大及以下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10)负责对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各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11)负责市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

(12)承担市水上油污、危化品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13)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14)承担泰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新闻发布及舆论导向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委台办:负责协调获救、遇难台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水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和有关的项目立项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水上搜寻救助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搜救现场的治安、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管控;组织公安搜救力量配合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接报水上险情信息的传递工作;协助组织搜救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核对伤亡人员身份、调查遇难人员死亡原因,配合相关部门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处置。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中国籍遇难人员的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它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领导市地方海事局参与搜救行动;负责事发期间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组织措施的实施。

市农委:参与涉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水上搜寻救助及善后处置;协调渔政公务船艇及渔业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协助调用救护车和药品、医疗器材;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医疗服务、咨询和指导。

市环保局:负责参与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排查引起水域污染的陆域污染企业,督促相关单位控制和消除污染;负责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市外侨办:负责协调获救、遇难外籍人员和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依法参加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口岸办:负责参与水上搜救有关项目规划工作。

泰州海关:负责组织海关水上搜救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泰州海事局:负责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事发期间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组织措施的实施。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工作;提供泰州地区的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市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和预警工作,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遇险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卫生检疫和传染病监测,控制遇险人员传染病的传播。

泰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泰部队;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官兵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行动;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火灾、爆炸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与涉及消防救生的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结合现有水上救援装备实际,提供相应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

泰州边防检查站: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官兵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警戒区域的安保工作。

长航公安镇江分局:负责组织所属船艇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参与火灾爆炸事故调查。

为确保水上搜救中心与各成员单位之间沟通联络顺畅,根据《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应建立指定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专门负责水上搜救联络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及时向水上搜救中心报送本单位搜救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

(2)负责与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

(3)制定本单位搜救人员培训和搜救演习计划,使搜救人员明确职责,行动迅速有效;

(4)保持通讯设备畅通,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2.2  运行管理机构

2.2.1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是市水上搜救中心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接报和预警工作;

(3)负责职责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负责起草市水上搜救中心工作制度、规程及规定;拟订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5)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定期汇报市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

(6)拟订市水上搜救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7)拟订应急救援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编制市水上搜救中心搜寻救助经费预算,具体管理市长江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及相关设备设施;

(9)承办市水上搜救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10)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2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

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是泰州市内河水域(长江除外)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市内河水域(长江除外)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

(3)负责职责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市政府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定期报告内河水上搜救工作开展情况;

(5)制定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练;

(6)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7)负责本分中心年度经费使用管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2.3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水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  搜救专家组

市水上搜救中心组建市水上搜寻救助专家库,成员由航运、海事、打捞、消防、医疗卫生、港口工程、航道、水利、环保、渔业、水文、国土、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由市水上搜救中心聘任。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搜寻救助需要从专家库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法规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  其他咨询机构

其他咨询机构主要包括院校、科研单位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机构,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水上搜寻救助咨询服务。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咨询机构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相关协议。

2.4  现场指挥(员)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

2.5  搜寻救助力量

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及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从事专业搜寻救助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

(1)配备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状态;

(2)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并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4)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办理保险;

(5)将本单位搜寻救助力量的基本情况定期报当地水上搜救中心备案;

(6)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7)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时,保持与市水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8)根据要求,参加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利、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和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1)市气象部门对气象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及时预报台风、寒潮大风、雷电、大雾等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灾害信息;

(2)市水利部门对本市江河、湖泊等通航水域水文(如流速、水位等)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及时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文灾害信息;

(3)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监测分析并提供的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4)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及其他有关机构通报或发布的水上灾难信息;

(5)其他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2  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结合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重大风险信息(II级)、较大风险信息(III级)和一般风险信息(IV级)四个级别,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红色)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3)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即将通过;

(4)其他可能对泰州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2.2  重大风险信息(橙色)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3)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即将通过;

(4)其他可能对泰州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2.3  较大风险信息(黄色)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3)水位迅速达到设防水位,且监测预报有洪峰即将通过;

(4)其他可能对泰州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预警信息。

3.2.4  一般风险信息(蓝色)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其他可能对泰州市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造成一般影响的预警信息。

3. 预警信息发布

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准备。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自身职责范围,负责向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和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危害。各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要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流程图见第9章)

3.5  预警信息支持系统

预警信息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播发及时准确。

4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泰州籍海船或有泰州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5)危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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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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