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频道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巴中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0-08-20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应定期研究部署,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应急救援设备,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工作。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物资、装备、经费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八)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切实做到责任到户到人。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部门并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放火罪、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案件。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等单位(场所)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一)应急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消防车通道管理、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户外广告牌整治等内容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改革规定将消防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八)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

(九)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纪念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体育、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四)宣传、广播影视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五)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对被保险人的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

(十六)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七)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十八)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九)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二十)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二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按要求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事件指挥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违法行为通报移送、火灾隐患联合整治、灭火应急救援联动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韩青]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立即关注特种装备网官方微信,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
官方微博:特种装备网
关注我们,了解实时动态,与我们互动!
《特种装备采购指南》DM广告杂志直接投放全国公、检、法、司、安、武警和军队等系统后勤、财务装备、科技等部门及特种装备行业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