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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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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11日

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安政办〔2022〕3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安政办〔2021〕59号)要求,建设建成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建未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县(市、区)要逐一制定补建计划,于2025年年底前建成投用。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构建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持续优化”的发展格局。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一)明确建队主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负总责,主导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设,优化城市消防保护圈,消除乡镇消防力量空白点,逐步织密农村防控网。对于现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和《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建设标准的,各县(市、区)要秉持因地制宜原则,开展提档升级建设,完善营房设施,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需要。(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二)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各县(市、区)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聘、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等。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配合用人单位开展人员招聘和职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安排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看病就医等优待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消防车辆购置税减免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体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教育管理

(四)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五)明确管理主体。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本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志。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定期对本单位专职消防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六)规范职业资格和岗位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岗位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相对应。在岗期间应取得相应岗位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岗位等级比例、职责、年限、晋升与对应的薪酬待遇等事宜,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等级套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七)规范人员招录和退出。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本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按照省、市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本实施方案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年度或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组织建设。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按照有关要求从严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和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按规定接转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党(团)组织关系,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单位工会组织,保障其享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九)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落实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考核制度。入职培训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统一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十)完善职业荣誉体系。各县(市、区)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政府表彰项目的奖励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级等荣誉评选。(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四、严格执勤训练

(十一)严格执勤备战。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建立与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健全值班备勤、业务训练、防消联勤、预案管理等全链条制度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责任辖区由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划定;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责任辖区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划定。(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提升训练质效。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体系,结合队站级别类别、人员岗位,立足现有训练设施、辖区特点,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一体化业务训练,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支持消防救援部门有计划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五、强化综合保障

(十三)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人员、公用、项目等经费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各县(市、区)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落实职业保障。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安阳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执行,并享受消防救援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消防员高危工作补助等津贴补贴。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每年集中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各县(市、区)要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与高校、企业等单位建立人员共育共享机制,鼓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升学历,加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复合型人才培养。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各县(市、区)发放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各县(市、区)发放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安置费标准,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退出安置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安置费标准由其管理单位制定。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市级和县(市、区)每年进行事业单位招聘时,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完善优待政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的优待政策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标准执行。入职满5年及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等,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体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落实车辆交通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实行登记和管理,外观制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征车辆购置税。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确保安全前提下,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其车辆通行费、停泊费的缴纳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六、抓好贯彻落实

(十九)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队伍建设中重大问题,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政策支持,形成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工作合力。

(二十)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职责和建成、验收、评估时间安排,按时序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十一)强化跟踪问效。市消防救援支队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评估指导,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鼓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质量较高的县(市、区)先行先试,发挥引领作用。对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市、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确保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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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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