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8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许达哲
2018年7月20日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保护农村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机构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农村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
三)对农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在主要道路、集体活动场所设置固定宣传栏或者警示牌,通过广播、短信、微信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居民制定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以及消防水池、机动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二)用火、用电、用气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三)防火安全奖惩办法;
四)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和帮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五)广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二)开展家庭防火、儿童防火、应急逃生等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配置消火栓。
3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村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池,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
第十条 农村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的村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并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二条 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或者3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的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机动消防泵、火钩、火钗、消防斧、梯子、绳子等灭火、破拆工具。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开展消防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二)灭火救灾;
三)保管、检查、维护灭火器材和设施;
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志愿消防队的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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