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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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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应急〔2020〕41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次厅(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17日

青海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应急管理部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执法监察大队、支队、中队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含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取证材料、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是指利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记录的方式。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文字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执;

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

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

4.向市(州)、县(区、市、行委)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核查通知书及其核查反馈意见;

5.由承办人、处室负责人、厅(局)领导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

6.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会议纪要(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7.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或工作安排;

2.实施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厅、局)、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执法检查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纪要)、法制审核意见等书面记录;

5.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和回执等内容;委托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记录委托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张贴公告、在报刊上或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6.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三)其他情形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的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八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行政许可

1.行政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厅(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请、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时;

2.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时;

3.举行听证会议时;

4.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督检查活动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对企业有关资料、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执行的指令时;

6.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

7.现场勘验时;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行政相对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4.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5.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可以采用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的方式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配备文字、音像记录所需器材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音像记录前,应当首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的要求执行,其他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参照执行;

(三)音像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开启音像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及技术处理;

(六)在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损毁原始音像记录,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予以记录。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案件来源、立案等情况予以记录,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行政执法主体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停产停业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建立本单位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音像记录存储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十七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音像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执法信息或专用存储设备,不得自行保管。

因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等原因,无法及时存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卷宗,依法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九条  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青海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剪接、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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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责任编辑:孔珊珊]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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