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883-2010《公安单警装备 警用强光手电》,与GA 883-2010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产品分类(见4.1);
——修改了编号规则(见4.2,2010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一般要求(见5.2,2010年版的5.2);
——修改了结构要求(见5.3,2010年版的5.5.1);
——修改了尺寸要求(见5.4,2010年版的5.5.2);
——修改了开关工作模式转换要求(见5.9.1,2010年版的5.8.1);
——增加了电池兼容性要求(见5.9.2);
——增加了强光初始光通量要求(见5.9.3);
——增加了色品坐标要求(见5.9.4);
——修改了强光照明时间要求(见5.9.5,2010年版的5.8.3);
——修改了光束角要求(见5.9.8,2010年版的5.8.6);
——修改了电池保护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9.9,2010年版的5.8.14);
——增加了电量提示功能及试验方法(见5.9.11);
——增加了碎玻璃功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9.14);
——修改了开关耐久性要求(见5.10.3,2010年版的5.8.12);
——删除了拆装性要求(见2010年版的5.8.17)。
本标准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6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全国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卫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公安头盔厂、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兵器装备研究所、河南威达威警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威铠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北京臣业天鹰警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无畏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莉莉、高明珠、孙非、王梅、文弋、王斌、王洪柱、张军生、徐涛、赵益健、郑晓军、倪峻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883-2010。

第一时间了解行业权威资讯和商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