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488—200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与GA/T 48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4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4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术语和定义(见3.1,2004年版的3.1);
——修改了“基准轴”术语和定义(见3.2,2004年版的3.2);
——修改了“泛光灯”术语和定义(见3.3,2004年版的3.3);
——修改了“聚光灯”术语和定义(见3.4,2004年版的3.4);
——修改了分类(见第4章,2004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组成(见5.1,2004年版的5.2)
——修改了一般要求(见5.2,2004年版的5.1);
——增加了额定工作电压(见5.3);
——修改了光源颜色特性(见5.4.1,2004年版的5.4.1);
——修改了发光强度(见5.4.2,2004年版的5.4.2);
——修改了启动时间(见5.4.4,2004年版的5.4.4);
——修改了连续照明时间(见5.4.5,2004年版的5.4.5);
——修改了外壳防护(见5.8,2004年版的5.4.6)
——修改了升降系统(见5.5.1,2004年版的5.5)
——修改了旋转系统(见5.5.2,2004年版的5.6);
——增加无线控制功能和待机电流(见5.5.3和5.5.4)
——修改了电气安全性能(见5.6,2004年版的5.9);
——修改了电磁抗扰度性能(见5.7,2004年版的5.13)
——修改了耐温性能(见5.9,2004年版的5.11);
——删除了实车运行检查(见2004年版的5.14)
——增加了抗跌落性能和物理接口的要求(见5.10和5.11);
——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6章,2004年版的第6章);
——增加了安装要求(见第7章)。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静洁、黄磊、华佳峰、马千程、陈益博、陆海峰、许俊、刘铭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48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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