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995—20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与GA/T 995—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删除了标清视频术语和定义(见2012年版的3.1);
—删除了高清视频术语和定义(见2012年版的3.2);
一修改了视频取证设备术语和定义(见3.1,2012年版的3.3);
—增加了全景特征术语和定义(见3.2);
一修改了捕获率术语和定义(见3.3,2012年版的3.4);
—删除了捕获有效率术语和定义(见2012年版的3.5);
一修改了控制接口要求(见4.5.6,2012年版的4.4);
一修改了视频采集单元要求(见4.4,2012年版的5.1);
—增加了视频处理单元要求(见4.5);
—增加了应用软件要求(见4.6);
—修改了基本功能要求(见5.1,2012年版的4.2);
一修改了违法行为记录(见5.2.1,2012年版的5.3);
一修改了车辆特征记录(见5.2.2,2012年版的5.3);
—增加了驾驶人面部特征记录(见5.2.3);
一增加了汽车电子标识读取与比对(见5.2.4);
—增加了视频流图像抽取(见5.2.5);
一修改了现场监视(见5.3.1,2012年版的4.3);
—增加了目标跟踪(见5.3.2);
一增加了多码流录像(见5.3.3);
一增加了流量统计(见5.3.4);
—修改了电气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见5.4、5.5,2012年版的5.7);
一修改了环境适应性(见5.6,2012年版的5.8、5.9);
一修改了一般要求测试(见6.1,2012年版的6.1、6.4、6.5、6.11、6.12、6.13、6.14、6.15);
一修改了违法取证功能测试(见6.2,2012年版的6.2、6.3、6.7、6.8、6.9、6.10);
一修改了视频监视功能测试(见6.3,2012年版的6.6);
—修改了电气安全性能测试和电磁兼容性能试验(见6.4、6.5,2012年版的6.16);
—修改了环境适应性试验(见6.6,2012年版的6.17、6.18);
—删除了安装要求试验(见2012年版的第7章);
一修改了设备参数配置(见附录A,2012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常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记录要素(见附录B)。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深圳市柯力威迅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慧视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良维、张铿、吴昌成、张森、华佳峰、王敏、蔡岗、袁晓君、杨卓敏、陆小明、缪建新、孙秀萍、顾茜、林青、张雁群。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 99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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