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A/T 591-2006《刑事照相设备技术条件》,与GA/T 591-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更改了范围的内容(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一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6年版的第2章);
一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一删除了常规照相机内容(见2006年版的3.1);
一更改了第4章标题(见第4章,2006年版的第3章);
一增加了其他成像设备内容(见4.2);
一更改了镜头的技术条件(见第5章,2006年版的第4章);
一删除了第5章近摄附件内容(见2006年版的第5章);
一删除了色温转换滤光镜(见2006年版的6.5);
一增加了光谱成像滤光镜(见7.6);
一更改了光纤聚光光源的要求(见8.3);
一删除了长短波紫外翻拍台(见8.5,2006年版的8.5);
一更改了人犯照相专用背景幕内容(见9.1,2006年版的9.1);
一删除了感光材料内容(见2006年版的第10章);
一删除了冲印设备内容(见2006年版的第11章);
一增加了输出设备内容(见第10章);
一更改了翻拍与投影设备的相关内容(见第11章,2006年版的第12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5)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吉林省公安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刚、许小京、许磊、黄威、俞涛、李闯。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2006年首次发布为GA/T 591- 2006;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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