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20300-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与GB 20300一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对爆炸品的定义(见3.1);
——修改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对剧毒化学品的定义(见3.2)
——将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罐体有效容积改为罐体容积,其定义不变(见3.3);
一一修改了排气系统要求(见4.1.3);
——修改了轮胎要求(见4.1.4);
——修改了限速装置要求,增加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修改调定最大车速为80 km/h(见4.1.5);
——修改了制动装置要求,删除了所有车辆必须装备制动器自动间隙调整臂(见4.1.6);
——修改了电气装置要求,增加了电气装置应符合GB 21668的规定(见4.1.7);
——删除了尺寸参数要求中质心高度的要求(见4.2.2);
——增加了车辆侧倾稳定角的要求(见4.2.3);
——修改了罐体容积的要求(见4.2.5);
——修改了罐体及附件防护的要求(见4.2.6.1);
——增加了牵引座以及牵引车与全挂车耦合装置的要求(见4.2.8);
——修改了装卸软管以及接地的要求(见4.2.9);
——修改了行驶记录仪的要求,按GB 7258-2012第8.6.5 条(见4.2.11);
——修改了车载监控终端应符合JT/T 794的相关条款(见4.2.12);
——修改了安全标示牌尺寸和样式,增加了安全标示牌的固定方式要求(见5.2);
——修改了橙色反光材料逆反性能要求(见5.3);
——修改了附录B安全标示牌示例(见附录B);
——修改了附录C橙色反光带、标志牌及安全标示牌位置(见附录C)。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钢、吴云强、张龙、肖超波、苏德标、侯永华、冯会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GB 203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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