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与GA4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2014年版的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4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其他痕迹、道路交通事故物证的定义(见3.1、3.1.1、3.1.2、3.1.3、3.1.4、3.2,2014年版的3.1、3.1.1、3.1.2、3.1.3、3.1.4、3.2);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的术语和定义(见3.3);
——增加了勘查工作原则(见4.1);
——修改了勘査人员资格要求(见4.2,2014年版的4.1);
——删除了勘查设备的一般要求(见2014年版的4.2);
——增加了勘查重点和顺序的一般要求(见4.3);
——修改了勘查记录的一般要求(见4.4、4.6,2014年版的4.3);
——修改了现场变动后补充勘查的一般要求(见4.5,2014年版的4.4);
——增加了人体痕迹物证勘查的一般要求(见4.7);
——增加了尸体检验的一般要求(见4.14);
——修改了勘査设备的类别及内容(见第5章,2014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地面痕迹物证的勘验内容(见6.1,2014年版的6.1);修改了车体痕迹物证的勘验内容(见6.2,2014年版的6.2);
——修改了人体痕迹物证的勘验内容(见6.3,2014年版的6.3);修改了其他痕迹物证的勘验内容(见6.4,2014年版的6.4);一修改了痕迹物证发现的方法(见7.1,2014年版的7.1);
——修改了痕迹物证固定的方法(见7.2,2014年版的7.2、7.4)
——修改了痕迹物证提取的方法(见7.3,2014年版的7.5);
——修改了痕迹物证保全的方法(见7.4,2014年版的7.3)。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张爱红、俞春俊、高岩、李哲、赵冬、侯心一、李平凡、丁正林、任皓、禇万里、黎晓波、陈明、张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1-1992、GA41-2005、GA4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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