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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处置和救援怎么做?浙江修订完善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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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2月23日召开的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机构改革后,我省防汛防台抗旱管理体制有了较大调整,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将机构改革成果法定化,层层压实各方责任。同时,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挑战、新问题,如权责不够明晰、体系不够顺畅等,亟待通过修订完善条例加以解决。

修订草案明确了防汛防台抗旱管理体制和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防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部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防指办事机构由其自行确定;明确了村级防汛防台任务,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防汛防台工作组,并指定防汛防台工作联络员;要求划定防汛防台责任区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预防,修订草案强化了规划引领、灾害调查、预案编制、防洪调度工作,并对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包括要求编制防洪、抗旱、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等规划;建立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统一调查机制,编制灾害风险识别图并动态更新;要求防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演练等。

在监测预警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强化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及时研判风险,如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强化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预报系统和信息报告网络建设,实现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全省共享;建立风险提示单制度等。

应急准备、处置和救援怎么做?修订草案作了明确规定——

对应急准备,修订草案从强化物资保障、救援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数字化保障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等方面作了规定,包括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物资保障、调用等制度,编制储备目录,明确责任单位;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设置避灾安置场所并加强日常管理,同时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应急期间应当无条件开放等。

关于应急处置,修订草案对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启动和调整等作了规定。同时要求强化灾害期间的信息报送、发布规则;明确在台风影响期间应当停止建筑施工和其他高空作业等。

在应急救援方面,修订草案对应急救援责任分工、强化跨区域支援和现场救援等作了规定,如强化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牵头责任、专业部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部门责任,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前期抢险救援的属地责任;根据需要在高风险区域提前部署应急资源等。

修订草案还对灾后恢复作了规定,包括做好灾后统计工作,全面评估和统计灾害损失,并依法向社会发布;做好灾民安置救助、卫生防疫等工作;推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多方共担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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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日报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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