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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出台条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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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就指挥体系建设,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应急预案。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关于监测预警机制建设,《条例(草案)》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向本单位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流程,《条例(草案)》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与级别、传染病的类别等,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采取的紧急措施。

此外,《条例(草案)》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等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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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北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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