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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辽宁省消防条例》11月9日起施行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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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9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伟东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就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消防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着力构建党政同责、部门负责、单位主责、社会协同的消防工作格局。

《条例》细化实化内容多,如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和空调外机等外挂设备的设置,作出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规定。细化了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在其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患者的相应措施。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村火灾多发时期应当采取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检查。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对《条例》进行权威解读,首次明确了全省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法律地位,理清了住建、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法定职责,突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特殊职责,明确了具备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比照单位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体系愈加清晰、科学、完整。

《条例》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设“火灾事故调查”章节,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组成和职责。赋予专家检查法律地位,推动加强社会专业力量建设。

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对极具辽宁地域特点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风险隐患,从已建在建系统维护管理、结合城市更新治理等多个维度加强系统性防范。强化“高低大化”火灾高危单位和“老幼文博”重点照护场所管理,加强电气焊作业、电动自行车和农村可燃物管理,防大火控小火。

建强应急救援体系,《条例》明确火灾现场总指挥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响应和社会物资保障,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调度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联动机制。

《条例》增加各级政府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职责。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广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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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沈晚报责任编辑: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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