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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上线22个非现场执法平台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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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治超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应用普遍,如何从立法角度进行规范?8月12日,广东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省政协委员,围绕制定我省非现场执法的相关办法,与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对口协商。

会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春生表示,2021年,我省率先开发全省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并在惠州试点后全面推广应用。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2个平台上线,包括1个省级平台、20个地级以上市平台、1个区平台,已录入市场主体1089982家,完成粤商通匹配109993个。全省累计发起云巡查任务917宗。当前,我省的执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非现场执法情形,制定非现场执法有关办法既是加强和完善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制度保障的需要,也是贯彻新行政处罚法,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的需要。

何为非现场执法?

建议:明确非现场执法适用情形

笔者从协商会上获悉,相关办法(草案)拟明确非现场执法的概念,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和电子设备,利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视音频记录等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固定行为事实,依法实施的与当事人非接触性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远程监管执法和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开展在线移动执法两种形式。

“‘非现场执法’概念并未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陈春生介绍,在草案中,我省参考借鉴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南京市等地的立法实践,并总结广东非现场执法实践,对非现场执法进行定义。

非现场执法作为一种创新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明确概念和适用范围是规范其行为的关键。多名与会者建议,要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的概念内涵及表述,同时关注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的衔接和转换问题。

省政协委员,省科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建军建议,要在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界定非现场执法的适用情形,包括易发多发、直观可见可辨,涉及小额罚款,当事人对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无异议,且相对人具备使用信息手段能力等约束性条件。

如何提升办法可操作性?

建议:增加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程序

会上,多名政协委员及专家认为,非现场执法的相关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应该具备较强的操作性,为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提供明确的指引。围绕如何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与会者从回避权的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示等方面提出建议。

在回避权的设置上,省政协委员,广州海事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叶柳东建议增加执法人员主动回避的相关规定,即执法人员与被监督对象为近亲属关系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

办法(草案)拟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实施行政执法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

对于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主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从执法实践和监管需要的角度出发,建议法制审核由本单位负责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初审,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技术审核由本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机构初审,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同时,对于法制审核的内容,建议考虑增加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内容。

省政协常委、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义坤也有相似观点,他建议,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此前,办法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示的内容获得普遍关注。肖胜方建议,要在条文中明确公示信息的范围,包括定点设备设置地点、移动设备布点和巡查路线。

叶柳东则提到,办法(草案)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停用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议明确公布时限,督促行政机关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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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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