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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航班上充电宝自燃 民航局对携带充电宝上飞机有这些规定(组图)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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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北京晚报讯(记者 王蔷)今天首都机场透露,7月31日19时许,南航CZ6163航班(北京-杭州)在滑行过程中,一名旅客的充电宝发生冒烟。后经安检部门现场核查,该航班旅客经过安全检查,其携带的充电宝电池额定容量为5000mahx2,输出电压为5V,计算额定能量为50WH,标识清楚,符合民航运输标准。CZ6163后正常推出,过程未影响首都机场正常运营。据了解,事发时飞机已经上跑道等待起飞。南航CZ6163次原定18时35分起飞,实际起飞时间为20时48分。

有媒体称该旅客已经移交公安。上午记者从首都机场公安分局获悉,警方调查结果和机场安检一致,充电宝正常通过安检,符合充电宝携带标准,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范围。该旅客未由公安部门做处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充电宝”携带规定

《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锂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锂电池、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锂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如果已知锂电池、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锂电池、充电宝上。

如果锂电池、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锂电池、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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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晚报责任编辑: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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