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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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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8月20日由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9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和最新法规要求,进一步体现了云南消防工作实际、火灾防控特点及消防安全风险防范重点,突出了时代特征、云南特色。具体特点如下:

建立了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以层级划分为基础,自上而下构建起“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立足于全省实际及多年农村(社区)消防治理经验,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和群众性消防工作结合起来,让消防工作落实到农村(社区)基层组织。以行政管理为主线,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分别对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

回应了党和国家当前改革要求。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方案,重新厘定部门职责。结合全省改革文件、“三定方案”及部门反馈意见,重点对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界定;重点更新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急避难场所、国土空间规划等条文表述。贯彻落实消防执法改革要求。按照《消防法》修正案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作了新的职能调整;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提出了加强社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举措,建立了消防征信制度和单位消防安全承诺制。从严执行中央精简文件要求。充分回应了中央“减负”要求,对上级已有条文不再重复,对篇幅作了大量简化、合并及压缩,保证了《实施办法》条文的精炼实用。

补齐了全省火灾防控工作的“短板”。通过《实施办法》的制度设计,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问题,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针对农村地区火灾多发的问题,对村(居)民委员会群众性消防工作作出了切合云南实际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群众性消防工作举措。同时,将影响近年火灾稳定的因素纳入责任追究体系进行追责,通过倒逼责任落实的方式,抑制主要致灾因素的出现。

构建了保障责任落实的制度体系。建立事前约谈、事后问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等配套制度,切实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地见效。在事前约谈制度方面。对高风险地区和部门提醒约谈,通过主动作为降低风险、预防事故,适用于三种情形: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在事后问责制度方面。问责是对事后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与法律责任追究行为的惩戒,适用于三种情形: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在减免责制度方面。规定了各级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以及从轻、减轻或免责的评价标准,明确了三种减免情形: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部履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在失职追责制度方面。明确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应当追责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规定了涉及犯罪的情形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为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失职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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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云南频道责任编辑: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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