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指引》(图)
司法行政人员依法战“疫”。
记者19日从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综合执法办)了解到,该厅研究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指引》(下称《执法指引》),并于2月18日由浙江省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执行。该《执法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执法工作,使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执法工作有了“方向标”。
《执法指引》共11条,主要就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秉承的原则、执法力量的整合、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重要案件的惩办和创新改进执法方式、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职业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指引。
尤其是针对目前一线执法人员力量普遍吃紧的现状,《执法指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可以整合调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志愿团体等人员力量,必要时可以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统筹使用。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为了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违法案件的查处,对一些正在办理的非紧急行政执法案件,可依法办理中止或延长期限。并创新执法方式,不断提高“掌上执法”使用率,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接触。
此外,《执法指引》提出对故意隐瞒个人疫病信息或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拒绝接受调查、检测、隔离或治疗的当事人,除依法查处外,还要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一线执法人员除了落实各项执法防护保障物资,还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执法容错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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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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