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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丨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协议供货公开遴选项目公告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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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受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协议供货公开遴选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协议供货公开遴选项目

项目编号:JC-HG2020001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联系代表

项目联系电话:021-3329299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代表 021-3329299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代表 021-33292999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详见遴选文件

二、开标时间:2020年05月21日 08: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协议供货公开遴选项目.doc

公开遴选文件

看点丨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协议供货公开遴选项目公告

项 目 编 号:JC-HG20200016

项 目 名 称: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协议供货公开遴选项目

公 安 部 警 用 装 备 采 购 中 心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1 投报邀请 5

2 投报人须知前附表 6

3 投报人须知 11

3.1 总则 11

3.1.1 基本要求 11

3.1.2 定义 11

3.1.3 合格投报人的条件 11

3.1.4 进口产品规定 12

3.1.5 分包、转包 12

3.1.6 投报费用 12

3.1.7 通知 12

3.2 遴选文件 12

3.2.1 遴选文件包括下述内容 12

3.2.2 投报前遴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3

3.3 投报文件 13

3.3.1 投报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3

3.3.2 投报文件内容要求 13

3.3.3 投报文件的有效期 15

3.3.4 投报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5

3.4 投报文件的递交 15

3.4.1 投报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

3.4.2 投报截止时间 15

3.4.3 投报文件补充、修改和撤回 15

3.5 评审 15

3.5.1 资格审查 15

3.5.2 组建评审委员会 16

3.5.3 评审 16

3.5.4 投报的澄清 16

3.5.5 对投报文件的详细评审 17

3.5.6 评审过程要求 17

3.5.7 关于投报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7

3.5.8 确定成交人 17

3.6 成交和合同 17

3.6.1 成交通知 17

3.6.2 签订合同 17

3.7 成交服务费 18

3.7.1 成交服务费 18

3.8 询问、质疑、投诉 18

3.8.1 询问 18

3.8.2 质疑、投诉 18

3.9 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 19

4 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20

4.1 评审办法 20

4.2 资格审查 20

4.2.1 研发生产型企业 20

4.2.2 仅生产型企业 21

4.2.3 仅研发型企业 23

4.3 评审标准 24

4.3.1 研发生产型企业 24

4.3.2 仅生产型企业 25

4.3.3 仅研发型企业 27

5 采购需求 29

5.1 技术要求 29

5.2 服务要求 29

5.2.1 供应商管理 29

5.2.2 产品管理 29

5.2.3 成交人员配备 29

5.2.4 成交供应商信息化支持服务 29

5.2.5 成交供应商交货服务要求 29

5.2.6 成交供应商其他服务 29

6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供货协议 30

6.1 甲方与乙方 30

6.2 基本约定 30

6.3 协议货物 30

6.4 甲方权利义务 31

6.5 乙方权利义务 31

6.6 违约责任 31

6.7 相关费用 32

6.8 其他约定 32

6.9 盖章与签名 32

7 投报文件格式 36

7.1 投报人应提交的通用文件 36

7.1.1 *投报函 36

7.1.2 *承诺函 37

7.1.3 *报价一览表 38

7.1.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8

7.1.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8

7.1.6 *纳税证明 38

7.1.7 *商标注册证 38

7.1.8 *技术文件 38

7.1.9 *检验报告 38

7.2 研发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 39

7.2.1 *企业审计报告 39

7.2.2 *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39

7.2.3 *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39

7.2.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9

7.3 仅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 39

7.3.1 *企业审计报告 39

7.3.2 *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 39

7.3.3 *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39

7.3.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0

7.4 仅研发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 40

7.4.1 *企业审计报告 40

7.4.2 *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 40

7.4.3 *委托加工证明文件 40

7.4.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0

8 附件 41

8.1 确认函 41

8.2 质疑函 42

1 投报邀请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警采中心”)就本次采购的相关货物和服务进行国内公开遴选,邀请合格投报人进行投报。

1.1. 项目编号:JC-HG20200016

1.2. 项目名称: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协议供货公开遴选项目

1.3. 遴选内容:

本次遴选共2包,详见下表:

包号

品目

预算单价

1

执法记录仪

1600元/部

2

管理平台

16000元/台

投报人可投报一包或多包,每款产品所投报单价不得高于预算单价,否则将导致投报被拒绝。

本次遴选范围包括:上述遴选货物的生产、供应、运输及售后服务等。

1.4. 供货时间及地点:按采购人与供应商约定的时间、地点。

1.5. 协议供货期限:有效期为《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采购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

1.6. 投报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无。

1.7. 遴选文件获取时间、地址和办法

即日起至投报截止时间,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免费下载遴选文件。

1.8. 接受投报时间、投报截止时间及评审时间

接受投报时间:

2020年5月21日08时30分至11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报截止时间及评审时间

:2020年5月21日11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报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报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1.9. 投报地点和评审地点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届时请投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报人代表准时到场参加。

1.10. 信息发布:本项目其余相关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媒体上发布。

1.11.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联系代表

联系电话:021-33292999

邮箱:ysy15221071621@163.com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号

投报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对应投报人须知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采购本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全国公安机关等。

2


最高限价

*投报人应有明确报价,超过所投产品对应的预算单价或者无报价投报的,投报无效。

3

3.1.3

投报人应具备的特殊要求

*无

4


投报产品的资质要求

*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最新标准(详见第五部分采购需求)

5


递交投报文件时应出示和单独递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出示投报人代表身份证原件

6


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报

■ 否

7


核心产品

8


不同投报人提供同一品牌产品,或者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时的处理规则

■ 不适用

9

3.1.3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报

■ 否

10

3.1.4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报

■ 否

11

3.1.2

投报人应提交的通用文件

1. *投报函;

2. *承诺函;

3. *报价一览表,须标注所有投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报;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报,则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报人公章;

6.*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纳税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7.*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8.*提供投报产品含型号规格、参数配置和性能描述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9.*按照本表第4条“投报产品应具备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须包含标准中型式检验所有项目),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12

3.1.2

研发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

1. *投报人提供审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研发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2)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研发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同一种设备不能同时作为研发、生产、检验三种类型,否则视为无效。上述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2.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研发、生产、检验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3. *投报人须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4.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研发、生产),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13

3.1.2

仅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

1. *投报人提供审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2)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同一种设备不能同时作为生产、检验两种类型,否则视为无效。上述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2.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生产、检验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3. *投报人须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4.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生产),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14

3.1.2

仅研发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

1.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须在“利润表”中标出“研发费用”、“资产负债表”中标出“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前述三项中至少有一项不能为0,否则投报将被拒绝;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2.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研发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3. *投报人须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代理协议书;另须提供被委托加工企业以下的生产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被委托加工企业公章):包括本表第11条所有投报人应提交的通用文件中的‘5、6’项、第13条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中的‘1、2、3、4’项。均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4.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研发),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15


是否允许投报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否

16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标前答疑会)

■否

17

3.3.3.1

投报文件有效期

*800个日历日(投报有效期从提交投报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报无效)

18


投报文件要求

*投报文件正本1份(投报文件的正本(包括正本分册)封面需注明“正本”字样,否则投报无效),副本6份;

*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正本1份,报价一览表电子文档1份(U盘存储); 

*投报文件装订须采用胶装方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报无效。

*投报文件签署应满足投报人须知3.3.4的要求,否则投报无效。

19


报名方式

投报人须在2020年5月20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ysy15221071621@163.com),向警采中心发送参与本项目的确认函(格式详见第八部分附件1)。

20


是否收取投报保证金

■否

21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

无论中几包,每家成交企业仅需支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

22


是否允许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否

23


信用记录查询

*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报人,其投报无效。投报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资格审查的组成部分。



履约监督

警采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暂停部分或全部协议执行,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追究其他违规、违约责任,将违规、违约行为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主要情形如下:

(1)不遵守规定、不履行约定的;

(2)提供虚假无效的文件或信息的;

(3)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在货物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价差的;

(5)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入场考核

警采中心组织考核小组,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投报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现场核查;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投报被拒绝,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监管部门处理。



其他事项

1. 成交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需按照市场价格动态调整,若在本公司参与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中,成交产品的成交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的,价格将及时下调;警采中心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之外。

2. 成交服务费按照《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协议供货公开遴选项目》文件第三部分投报人须知3.7要求收取。

3. 各投报人的投报文件无需分包提交,评审按供应商审核,不再分包审核。

4. 有效期为《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采购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

5. 本次投报人共分为研发生产型、仅生产型、仅研发型三类企业。投报人须在投报函中明确企业类别,详见第七部分。

注:1.上表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投报将被拒绝且不允许在投报截止后补正(非节能环保要求和信息安全要求的产品,则相应的“*”项目无需提供);

2.投报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如与遴选文件其他部分不一致,以投报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3投报人须知

3.1 

总则

3.1.1 

基本要求

3.1.1.1. 本遴选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五部分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遴选投报。

3.1.1.2. 投报人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遴选文件所规定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报人自行承担。

3.1.2 

定义

3.1.2.1 “采购人”指本项目的采购单位,详见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1条。

3.1.2.2 “遴选货物”指本遴选文件中第五部分所述所有货物及实现货物功能价值所必须的配套技术和服务。

3.1.2.3 “服务”指本遴选文件第五部分所述投报人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3.1.2.4 “投报人”指符合本遴选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报的供应商。

3.1.2.5 “潜在投报人”指符合本遴选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3.1.2.6 本遴选文件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3.1.2.7 “通用文件”指所有投报人均须提供的文件。

3.1.2.8 “研发生产型企业”指同时具有所投报产品设计开发及生产能力的企业。

3.1.2.9 “仅生产型企业”指仅具有所投报产品生产能力的企业,但不具备设计开发能力,产品技术方案需从其他企业购买。

3.1.2.10 “仅研发型企业”指仅具有所投报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企业,但不具备生产能力,产品生产委托加工。

3.1.3 

合格投报人的条件

3.1.3.1 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遴选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报。

3.1.3.2 投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3.1.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1.3.4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1.3.5 本次遴选是否允许两个(含)以上投报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报人身份共同投报,详见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报,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3.5.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报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投报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相关文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报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1.3.5.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1.3.5.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投报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报均将被拒绝。

3.1.3.5.4 联合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报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报活动,并承担投报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何种情形,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报,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

3.1.3.5.5 联合体成交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全权代表方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警采中心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1.3.6 投报人应按照遴选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遴选文件。

3.1.4 

进口产品规定

3.1.4.1 如采购涉及进口产品,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相关规定。

3.1.5 

分包、转包

3.1.5.1 本项目是否允许投报人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详见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15条。投报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报文件中载明。不符合遴选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其投报将被拒绝。

3.1.6 

投报费用

3.1.6.1 投报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报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警采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1.7 

通知

3.1.7.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人或警采中心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在本次遴选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向潜在投报人发出,手机号码、地址、传真、邮箱等以潜在投报人登记的为准。如投报人信息登记有误、手机信号故障、传真线路故障、潜在投报人手机无法接通等原因,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投报人,采购人或警采中心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表明采购人或警采中心明知应通知的事项未实际有效送达,且采购人或警采中心仍有条件和能及时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否则有关的遴选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3.2 

遴选文件

3.2.1 

遴选文件包括下述内容

第一部分 投报邀请

第二部分 投报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部分 投报人须知

第四部分 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第五部分 采购需求

第六部分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采购协议

第七部分 投报文件格式

第八部分 附件

3.2.2 

投报前遴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3.2.2.1 任何已获得遴选文件的潜在投报人,均可要求对遴选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通过第一部分投报邀请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送达警采中心。

3.2.2.2 按照责权利相一致原则,遴选文件的提出方负责解释投报人提出的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并应当视情况作出澄清或修改的决定。

3.2.2.3 警采中心对澄清、修改要求的处理:警采中心根据项目实际,认为不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也不需要进行答复的,可以对澄清、修改要求不予答复。若警采中心决定给予澄清、修改,应当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且应当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统一向全体,或分别向每一位(但不可以只向其中一部分)潜在投报人发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中可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3.2.2.4 警采中心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警采中心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遴选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3.2.2.5 补充文件的发出时间、投报截止日的变更:在遴选采购的情形下,自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所规定的投报人提交投报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5日,需要为此调整投报文件提交截止日期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投报截止日期重新发出公告。

3.2.2.6 警采中心澄清、修改、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潜在投报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警采中心一旦对遴选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警采中心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遴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潜在投报人均具有约束力。同时,警采中心和投报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3.2.2.7 警采中心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评审前答疑或项目说明会。如果召评审前会,警采中心将通过公告方式向潜在投报人发出通知。

3.3 

投报文件

3.3.1 

投报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3.3.1.1 投报人提交的投报文件(包括型号规格、参数配置和性能描述等)以及投报人与采购人或警采中心就有关投报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3.3.1.2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并加盖投报人公章。

3.3.1.3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报人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报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3.1.4 投报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3.2 

投报文件内容要求

3.3.2.1 投报文件编写

3.3.2.1.1 按照遴选文件中第七部分对投报文件格式部分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并编制目录。  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报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应当由投报人承担。

3.3.2.1.2 投报人应详细阅读遴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报文件须对遴选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报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遴选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被视为投报文件完整性有缺陷。

3.3.2.1.3 除可填报内容外,对投报函、承诺函内容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报,该投报将被拒绝。

3.3.2.1.4 投报文件应按照遴选文件的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3.3.2.1.5 投报人必须保证投报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审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原件审查的要求。

3.3.2.2 投报保证金:保证金是否收取按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18条规定。如收取,收取及退还投报保证金的要求如下:

3.3.2.2.1 投报人应提供的投报保证金额详见投报人须知前附表,投报保证金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的2%。

3.3.2.2.2 投报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电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方式。

开户名称: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开户行:农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3332200040041573

投报人的投报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须在汇款单上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并在评审前办理向警采中心上述指定帐户汇款的手续,在投报现场提交确认函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报保证金为银行汇票或银行投报保函形式的,须在提交投报文件的同时提交。

3.3.2.2.3 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报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报,将被视为无效投报。

3.3.2.2.4 投报保证金一律采用银行汇票等非现金方式退还。

3.3.2.2.5 未成交人的投报保证金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投报保证金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3.2.3 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是否收取按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21条规定。

3.3.2.3.1 本项目如需收取履约保证金,投报人可以以电汇、银行汇票等非现金方式交纳。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原则上不再收取质保金,不再预留尾款。

3.3.2.3.2 投报人可以选择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贷款,相关事宜与可以提供此类融资贷款的公司协商办理,警采中心不承担连带风险。

3.3.2.4 投报报价

3.3.2.4.1 所有投报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保管、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报人自行承担。

3.3.2.4.2 投报人报价一览表格式详见第七部分。

3.3.2.4.3 报价一览表中价格填报处不应有空白,如无费用可填报“/”。

3.3.2.4.4 投报人对投报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显著处注明。

3.3.2.4.5 投报的报价优惠应对应报价一览表、投报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外,任何超出遴选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货物、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审时将不具有竞争优势。

3.3.2.4.6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报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报人自行设计。投报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或警采中心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3.3.2.4.7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3.3.2.4.8 投报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投报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报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报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报人不确认的,其投报无效。

3.3.3 

投报文件的有效期

3.3.3.1 本项目投报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17条。投报截止时间后,投报人在投报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投报文件。

3.3.3.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警采中心可与投报人协商延长投报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报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报人除按照采购人或警采中心要求修改投报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投报文件的其他内容。

3.3.4 

投报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3.3.4.1 投报文件签署要求如下:

3.3.4.1.1 投报人在“投报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上应当按格式要求加盖与投报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公章,并签署法定代表人、投报人代表的全名;

3.3.4.1.2 如投报人为联合体,上述文件联合体全权代表方应盖章,并签署联合体全权代表方法定代表人或投报人代表的全名;

3.3.4.2 因投报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报人承担。

3.4 

投报文件的递交

3.4.1 

投报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3.4.1.1 投报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箱)密封:

3.4.1.1.1 为方便评审,报价一览表除装订在正本中,应在投报文件密封袋(箱)之外另行单独密封提交,此外应提供电子文档。

3.4.1.1.2 未密封提交的投报文件,采购人或警采中心应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报人。

3.4.1.2 投报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箱)标记:

3.4.1.2.1 密封袋(箱)封口处由投报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报人全称。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密封袋上注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3.4.1.3 如投报人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报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警采中心对投报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3.4.2 

投报截止时间

3.4.2.1 投报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实物等须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地点送达。在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警采中心将拒绝接收。

3.4.3 

投报文件补充、修改和撤回

3.4.3.1 投报人在投报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报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3.4.3.2 投报人在投报截止时间前需要对投报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向警采中心递交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报的通知。

3.4.3.3 在投报截止时间之后,投报人不得撤回投报。

3.5 评审

3.5.1 

资格审查

3.5.1.1 警采中心依法按照遴选文件规定,按照遴选文件中资格审查文件对投报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5.2 

组建评审委员会

3.5.2.1 警采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遴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遴选项目专业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报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5.2.2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不能参加评审:

3.5.2.2.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5.2.2.2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5.2.2.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5.2.3 采购人、警采中心就本项目遴选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

3.5.2.4 采购人只能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审,警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3.5.2.5 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3.5.2.5.1 审查、评价投报文件是否符合遴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5.2.5.2 要求投报人对投报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5.2.5.3 对投报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3.5.2.5.4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3.5.2.5.5 向采购人、警采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5.3 

评审

3.5.3.1 由评审委员会审查投报文件是否符合遴选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提交情况。

3.5.3.2 评审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报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遴选文件的要求:

3.5.3.2.1 实质性响应的投报是指与遴选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报文件明显不能满足遴选文件的要求,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报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报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如果投报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遴选文件的要求,评审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报人不得再对投报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报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报。

3.5.3.2.2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评审开始后修正,重大偏离的认定由评审委员会集体作出。

3.5.3.3 评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3.5.3.3.1 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如与正本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为准;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报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3.5.3.3.2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数字1至0的大写应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

3.5.3.3.3 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3.5.3.3.4 按照前三款认定后的数据应对投报人具有约束力,投报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报将被拒绝。

3.5.3.4 评审委员会对投报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报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3.5.3.5 遴选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3.5.4 

投报的澄清

3.5.4.1 对于投报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报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5.4.2 投报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报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报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报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5.5 

对投报文件的详细评审

3.5.5.1 评审委员会只对实质性响应遴选文件的投报进行详细评审;评审应严格按照遴选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动、细化遴选文件;具体评审原则、方法和成交条件详见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3.5.6 

评审过程要求

3.5.6.1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5.7 

关于投报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3.5.7.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报人进入详细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将按照遴选文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将提请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3.5.8 

确定成交人

3.5.8.1 评审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3.5.8.2 采购人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投报人获得成交人的推荐资格。

3.6 

成交和合同

3.6.1 

成交通知

3.6.1.1 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警采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刊登本次遴选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投报人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

3.6.1.2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警采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成交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3.6.1.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现争议的,报财政部门处理。

3.6.1.4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6.2 

签订合同

3.6.2.1 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遴选文件、投报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成交合同。

3.6.2.2 成交人应按照遴选文件、投报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3.7 

成交服务费

3.7.1 

成交服务费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成交金额(元)

服务费率

货物遴选

服务遴选

工程遴选

0-100万

1.5%

1.5%

1.0%

100万-500万

1.1%

0.8%

0.7%

500万-1000万

0.8%

0.45%

0.55%

1000万-5000万

0.5%

0.25%

0.35%

5000万-10000万

0.25%

0.1%

0.2%

1亿-5亿

0.05%

0.05%

0.05%

5亿-10亿

0.035%

0.035%

0.035%

10亿-50亿

0.008%

0.008%

0.008%

50亿-100亿

0.006%

0.006%

0.006%

100亿

0.004%

0.004%

0.004%

成交企业在每批次的协议供货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服务费(每批次遴选代理服务费按照上表差额定率累计法计算)汇至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银行账号:03332200040041573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8 

询问、质疑、投诉

3.8.1 

询问

3.8.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警采中心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当面询问或书面等形式。

3.8.1.2 采购人或者警采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8.2 

质疑、投诉

3.8.2.1 投报人(潜在投报人)认为遴选文件、遴选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警采中心提出质疑。投报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3.8.2.1.1 对遴选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遴选文件之日或者遴选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8.2.1.2 对遴选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遴选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8.2.1.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报人(潜在投报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一次性提出。

3.8.2.2 提出质疑的投报人(潜在投报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投报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遴选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8.2.3 投报人(潜在投报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8.2.3.1 投报人(潜在投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8.2.3.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8.2.3.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8.2.3.4 事实依据;

3.8.2.3.5 必要的法律依据;

3.8.2.3.6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报人(潜在投报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报人(潜在投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内容有缺失的,警采中心、采购人应当一次性告知质疑人需补全的材料及补交的截止时间。补交的截止时间与法定质疑期的截止时间一致。质疑人于截止时间后递交补充材料的,将被拒绝。

3.8.2.4 质疑事项如无实质内容,仅为询问质疑人得分情况或质疑人未成交原因等的,警采中心、采购人可将此类质疑函作为书面询问接收,警采中心按询问程序处理。

3.8.2.5 质疑函标准格式要求参见遴选文件第八部分附件4。

3.8.2.6 质疑函应递交原件到警采中心,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三达路299号,联系电话:021-33292999。

3.8.2.7 采购人、警采中心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8.2.8 质疑人对采购人、警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警采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9 

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

3.9.0.1 投报人自获取遴选文件之日起,须履行本遴选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本次遴选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9.0.2 采购人或警采中心有权将投报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披露。

3.9.0.3 在采购人或警采中心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在调查、审查、审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警采中心无须事先征求投报人同意即可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报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报文件的有关信息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任何已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报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采购人或警采中心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4.1 

评审办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遴选文件的规定,由资格审查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从投报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遴选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推荐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及相应产品为候选供应商和产品,入场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和产品。

4.2 资格审查

警采中心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会按照下表要求对供应商投报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4.2.1 研发生产型企业

类别

名称

审核要求

是否提供

是否通过

信用记录

1.*信用记录查询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报人,其投报无效。投报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资格审查结果的组成部分。

/


通用文件

1.*投报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2.*承诺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3.*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须标注所有投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报)。

对所有企业的报价一览表进行核查,超出所投报产品预算单价的视为未通过本条审核。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报,则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5.*营业执照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gov.cn)查询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6.*纳税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纳税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7.*商标注册证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wcjs.sbj.cnipa.gov.cn)查询上述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8.*技术文件

提供投报产品含型号规格、参数配置和性能描述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审查投报产品的技术文件是否满足标准。



9.*检验报告

*按照本文件第二部分须知前附表第4条“投报产品应具备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须包含标准中型式检验所有项目),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非通用文件

1.*审计报告

投报人提供审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研发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2)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研发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同一种设备不能同时作为研发、生产、检验三种类型,否则视为无效。均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2.*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研发、生产、检验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投报人须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研发、生产),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4.2.2 仅生产型企业

类别

名称

审核要求

是否提供

是否通过

信用记录

1.*信用记录查询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报人,其投报无效。投报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资格审查的组成部分。

/


通用文件

1.*投报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2.*承诺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3.*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须标注所有投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报)。

对所有企业的报价一览表进行核查,超出所投报产品预算单价的视为未通过本条审核。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报,则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5.*营业执照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gov.cn)查询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6.*纳税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纳税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7.*商标注册证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wcjs.sbj.cnipa.gov.cn)查询上述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8.*技术文件

提供投报产品含型号规格、参数配置和性能描述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审查投报产品的技术文件是否满足标准。



9.*检验报告

*按照本文件第二部分须知前附表第4条“投报产品应具备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须包含标准中型式检验所有项目),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非通用文件

1.*审计报告

投报人提供审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2)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同一种设备不能同时作为生产、检验两种类型,否则视为无效。上述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2.*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生产、检验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投报人须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生产),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4.2.3 仅研发型企业

类别

名称

审核要求

是否提供

是否通过

信用记录

1.*信用记录查询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报人,其投报无效。投报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资格审查的组成部分。

/


通用文件

1.*投报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2.*承诺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3.*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须标注所有投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报)。

对所有企业的报价一览表进行核查,超出所投报产品预算单价的视为未通过本条审核。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报,则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5.*营业执照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gov.cn)查询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6.*纳税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纳税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7.*商标注册证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wcjs.sbj.cnipa.gov.cn)查询上述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8.*技术文件

提供投报产品含型号规格、参数配置和性能描述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审查投报产品的技术文件是否满足标准。



9.*检验报告

*按照本文件第二部分须知前附表第4条“投报产品应具备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须包含标准中型式检验所有项目),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非通用文件

1.*审计报告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须在“利润表”中标出“研发费用”、“资产负债表”中标出“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前述三项中至少有一项不能为0,否则投报将被拒绝;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2.*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研发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委托加工证明文件

投报人须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代理协议书;另须提供被委托加工企业以下的生产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被委托加工企业公章):包括本文件第二部分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所有投报人应提交的通用文件中的‘5、6’项、第13条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中的‘1、2、3、4’项。均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研发),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4.3 评审标准

评审委员会按照下表要求对投报人进行评审。

4.3.1 研发生产型企业

类别

名称

审核要求

是否通过

信用记录

1.*信用记录查询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报人,其投报无效。投报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资格审查的组成部分。


通用文件

1.*投报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2.*承诺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3.*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须标注所有投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报)。

对所有企业的报价一览表进行核查,超出所投报产品预算单价的视为未通过本条审核。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报,则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5.*营业执照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gov.cn)查询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6.*纳税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纳税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7.*商标注册证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wcjs.sbj.cnipa.gov.cn)查询上述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8.*技术文件

提供投报产品含型号规格、参数配置和性能描述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审查投报产品的技术文件是否满足标准。


9.*检验报告

*按照本文件第二部分须知前附表第4条“投报产品应具备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须包含标准中型式检验所有项目),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非通用文件

1.*审计报告

投报人提供审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研发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2)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研发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同一种设备不能同时作为研发、生产、检验三种类型,否则视为无效。上述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2.*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研发、生产、检验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投报人须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研发、生产),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4.3.2 仅生产型企业

类别

名称

审核要求

是否通过

信用记录

1.*信用记录查询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报人,其投报无效。投报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资格审查的组成部分。


通用文件

1.*投报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2.*承诺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3.*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须标注所有投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报)。

对所有企业的报价一览表进行核查,超出所投报产品预算单价的视为未通过本条审核。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报,则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5.*营业执照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gov.cn)查询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6.*纳税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纳税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7.*商标注册证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wcjs.sbj.cnipa.gov.cn)查询上述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8.*技术文件

提供投报产品含型号规格、参数配置和性能描述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审查投报产品的技术文件是否满足标准。


9.*检验报告

*按照本文件第二部分须知前附表第4条“投报产品应具备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须包含标准中型式检验所有项目),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非通用文件

1.*审计报告

投报人提供审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2)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同一种设备不能同时作为生产、检验两种类型,否则视为无效。上述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2.*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生产、检验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投报人须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生产),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4.3.3 仅研发型企业

类别

名称

审核要求

是否通过

信用记录

1.*信用记录查询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渠道查询投报人信用记录,经查询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报人,其投报无效。投报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将作为资格审查的组成部分。


通用文件

1.*投报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2.*承诺函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3.*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须标注所有投报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报)。

对所有企业的报价一览表进行核查,超出所投报产品预算单价的视为未通过本条审核。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报,则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按照第七部分投报文件内容要求,审查其有效性。


5.*营业执照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gov.cn)查询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6.*纳税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纳税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7.*商标注册证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wcjs.sbj.cnipa.gov.cn)查询上述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8.*技术文件

提供投报产品含型号规格、参数配置和性能描述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审查投报产品的技术文件是否满足标准。


9.*检验报告

*按照本文件第二部分须知前附表第4条“投报产品应具备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须包含标准中型式检验所有项目),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非通用文件

1.*审计报告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须在“利润表”中标出“研发费用”、“资产负债表”中标出“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前述三项中至少有一项不能为0,否则投报将被拒绝;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2.*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研发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委托加工证明文件

投报人须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代理协议书;另须提供被委托加工企业以下的生产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被委托加工企业公章):包括本文件第二部分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所有投报人应提交的通用文件中的‘5、6’项、第13条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中的‘1、2、3、4’项。均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审查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研发),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5采购需求


本部分是遴选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遴选文件中另有特别注明,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

5.1 

技术要求

包号

品目

执行标准

1

执法记录仪

《GA/T 947-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

2

管理平台

《GA/T 947-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


5.2 

服务要求

5.2.1 

供应商管理

在协议供货期内,可增补供应商,增补程序按本遴选文件要求实施。若有退出协议的,成交供应商须提前以正式书面方式向警采中心提出申请。成交供应商可整体退出或部分协议货物退出。

5.2.2 产品管理

如成交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在警采中心平台的协议供货价格,则应在7日内及时下调协议供货价格至该销售价格,警采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如成交产品退市或下架,成交供应商应3个工作日内向警采中心提出产品退市或替换申请;

如成交供应商推出新产品的,新产品须符合现行标准,其技术指标应高于或部分高于当前产品的技术指标,其价格应不高于原产品当前价格。具体申请操作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警采中心按照配置不降低、价格不升高的原则进行产品的审核。

5.2.3 

成交人员配备

配备至少1名人员,负责申报成交企业新产品动态、生产供应、价格变动、产品改进等情况;

配备至少1名人员,负责执行和检查每份警用装备订单、售后服务、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按时汇报警用装备供货和安装周期等工作情况。

5.2.4 

成交供应商信息化支持服务

按照采购人对生产供货周期的相关要求及时传递采购订单执行情况,并反馈相关数据信息。

5.2.5 

成交供应商交货服务要求

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直接配送至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

运输费用及与此相关的装卸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产品安装、调试、培训、检测检验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2.6 

成交供应商其他服务

根据警采中心的要求,定期反馈采购进度与售后服务等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设立投诉受理电话,负责受理采购人对产品及服务的投诉。

6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供货协议

6.1 甲方与乙方

甲方: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三达路299号

邮编:201112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委托代理人及电话:

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委托代理人及电话: 

6.2 基本约定

6.2.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愿签订本协议。

6.2.2 本协议适用于公安系统全国各级单位,以及共享本次协议供货公开遴选结果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6.2.3 本协议为采购人与乙方签订之协议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协议供货合同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内容冲突,如遇协议供货合同与本协议就同一事项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6.2.4 与本协议相关的公开遴选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成交通知书以及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2.5 本协议在履行中,甲乙双方出现争议的,应当先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2.6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6.3 协议货物

6.3.1 乙方协议货物包括:              

6.3.2 协议货物的基本信息如具体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技术参数等详见《协议货物清单》(附件1)。

6.4 甲方权利义务

6.4.1 甲方提供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作为本协议供货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6.4.2 甲方依照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要求乙方向采购人提供协议货物。

6.4.3 甲方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协议货物价格进行评估,如属价格虚高、谋取暴利等违反价格规定行为,有权要求乙方下调价格。

6.4.4 甲方有权对乙方协议货物的生产制造过程、供货渠道及货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指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协议货物进行抽检,对发现或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遴选文件、本协议、协议供货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6.4.5 甲方有权按照公开遴选文件、本协议、协议供货合同及《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乙方及其指定代理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乙方或其指定代理商违反公开遴选文件、本协议、协议供货合同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依照前述文件规定,追究乙方或其指定代理商的违约责任,对乙方相关协议货物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6.5 乙方权利义务

6.5.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在交易平台注册并按照交易平台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协议供货交易。

6.5.2 乙方承诺接受以下价格调整方式:乙方在本协议供货交易平台外销售其协议货物时,如销售价格低于在本平台的协议供货价格,则应在7日内及时下调协议供货价格至该销售价格,甲方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如违反此项约定,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提供该项协议货物的资格。

6.5.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文件的要求,销售协议货物,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协议货物及服务,最终成交价格不高于协议供货价格;且不在协议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若实际存在任何附加或额外条款,无论签署的情形如何,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均应当被视为无效。

6.5.4 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协议货物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协议货物,乙方应承担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当采购人投诉协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诺按照公开遴选文件、本协议、协议供货合同中相关约定进行维修或更换处理;对原料、设计、工艺等导致普遍性质量问题的情形,除按照前述约定处理外,还应当适用召回制度;对于被有权机关证实存在违法、违规方面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伪造品、假货、返修品、走私品),乙方应按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6.5.5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若有协议货物升级换代的,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于40日内予以答复,新产品要求及评审规则、公示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5.6 乙方不得向甲方、采购人或其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对甲方或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6.6 违约责任

6.6.1 本协议签订后,在向采购人供货时,若乙方不履行协议供货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采购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协议供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乙方应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给甲方。

6.6.2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暂停部分或全部协议执行,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追究其他违规、违约责任,将违规、违约行为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主要情形如下:

不遵守规定、不履行约定的;

提供虚假无效的文件或信息的;

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在货物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价差的;

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6.7 相关费用

6.7.1 乙方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应按照平台要求预付成交服务费,每批次合同的成交服务费按照公开遴选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在预付的成交服务费中抵扣。预付成交服务费抵扣完之后,乙方应按照平台要求继续预支付成交服务费,直至协议供货期结束。供货期结束时,甲方将剩余的预付成交服务费按原路径退回乙方账户。

6.7.2 履约保证金:为保证甲方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支付,则本协议不生效,乙方无法在交易平台中进行注册并交易。

6.7.3 乙方应将成交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开户行:农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03332200040041573。

6.8 其他约定

6.8.1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并且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6.8.2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如甲方对乙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如有异议,则协议中止,直至甲方无异议。

6.8.3 本协议附件:《协议货物清单》(附件1)、甲方《授权委托书》(附件2)、乙方《授权委托书》(附件3,如有)。

6.9 盖章与签名

甲方:                                    乙方: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公章)                                  (公章)

签名: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协议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协议价格(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协议货物技术参数详细介绍:(可另附页)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        系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与贵单位办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供货协议(协议编号:警采合〔202X〕XX号)的手续和事宜。代理人在此过程中签署的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并盖章):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委托日期:          202x年x月x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与贵单位办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供货协议(协议编号:警采合〔202X〕XX号)的手续和事宜。代理人在此过程中签署的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并盖章):                        

委托日期:          202x年x月x日         

投报文件格式

7.1 投报人应提交的通用文件

7.1.1 *投报函

投报函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我公司属于        (研发生产型、仅生产型、仅研发型)企业,特授权       (投报人代表姓名)参加贵中心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公开遴选。为此:

(一)同意在本项目规定的评审之日起800个日历日内遵守本投报文件中的承诺,且在限期内具有约束力。

(二)提供投报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1份,报价一览表电子文档1份(U盘存储)。

(三)接受本项目遴选文件及《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采购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履行协议责任和义务。

(四)若贵中心需要,我公司愿意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投报有关的数据、情况说明、技术资料和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五)警采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暂停部分或全部协议执行,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追究其他违规、违约责任,将违规、违约行为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主要情形如下:

不遵守规定、不履行约定的;

提供虚假无效的文件或信息的;

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在货物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价差的;

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与本投报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如下: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邮箱:

投报人(公章):

投报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7.1.2 

*承诺函

承诺函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贵中心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公开遴选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并承诺:

一、在成交后,如有以下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将按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要求提供:

(1)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3)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证明文件;

(4)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或GB/T24001)》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或GB/T28001)》认证证书;

(5)其他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成交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为本公司销售最低价。若在本公司参与的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成交产品的中标(成交)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的,协议供货价格将及时下调,警采中心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除外。本次所投产品的优惠价格,仅供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使用。

三、成交后提供以下服务:

(1)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1小时内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2)遵守并执行采购人对生产供货周期的要求;

(3)整机保修三年,易损件(各类线材、电池、充电器、镜头镜片、液晶显示屏镜片、背夹等)保修一年,三个月内可免费更换,保修期外只收取维修所需零配件费用;

(4)成交供应商必须免费提供数据接口,无偿协助执法记录仪与管理平台的相互对接;

四、投报产品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产品相符,采购人有权对所供货物进行随机抽检,检测检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抽检结果未须达到技术文件相关指标,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损失。

五、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当具有一定适当数量协议货物的应急储备规模和协议供货产品应急储备,若采购人提出应急采购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当响应并优先满足采购人要求,并按照就采购人提出的应急产品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限等要求进行应急供货。

我公司若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报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报人公章:

日期:

7.1.3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报人名称:

包号

品目

品牌

规格型号

投报单价

备注

1






2






投报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报人公章:

日期:

7.1.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我公司_________(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中心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报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报人公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报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1.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报人公章;

7.1.6 *纳税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纳税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7.1.7 *商标注册证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1.8 *技术文件

提供投报产品含型号规格、参数配置和性能描述等内容的技术文件;

7.1.9 *检验报告

按照第二部分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4条“投报产品应具备的资质要求”规定,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须包含标准中型式检验所有项目),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2 研发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

7.2.1 *企业审计报告

*投报人提供审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研发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2)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研发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同一种设备不能同时作为研发、生产、检验三种类型,否则视为无效。上述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2.2 *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研发、生产、检验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7.2.3 *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投报人须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2.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研发、生产),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3 仅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

7.3.1 *企业审计报告

*投报人提供审计报告: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2)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与投报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和检验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表;

同一种设备不能同时作为生产、检验两种类型,否则视为无效。上述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3.2 *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生产、检验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7.3.3 *生产场地证明文件

投报人须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的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3.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生产),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4 仅研发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

7.4.1 *企业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注),须在“利润表”中标出“研发费用”、“资产负债表”中标出“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前述三项中至少有一项不能为0,否则投报将被拒绝;开业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4.2 *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

投报人提供评审之日起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列有企业人员名单(须标出研发相关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如至评审之日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企业,应出具本企业将依法缴纳社保的声明承诺函加盖投报人公章;

7.4.3 *委托加工证明文件

投报人须提供委托加工合同或代理协议书;另须提供被委托加工企业以下的生产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被委托加工企业公章):包括本文件第二部分投报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所有投报人应提交的通用文件中的‘5、6’项、第13条生产型投报人应提交的文件中的‘1、2、3、4’项。均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7.4.4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审批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或GB/T19001)》认证证书(企业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须涵盖所投报产品的研发),复印件加盖投报人公章。

8附件

8.1 确认函

确认函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我公司确认参加贵中心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发函。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报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报人公章:

日期:



8.2 质疑函

质疑函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遴选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成交(成交)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遴选公告变更公告时间(若有,请依次填写)

年  月  日

成交(成交)公告变更公告时间(若有,请依次填写)

年  月  日

质疑人

单位名称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被授权人或代理人

姓名


职务


手机号码

(必填)


座机号码

(必填)


传真


被质疑人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人基本情况

姓名


座机号码


相关当事人(若有)

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人基本情况

姓名


座机号码


质疑事项

(可另附纸)

分类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其他。

质疑事项(请写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应列明法律法规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内容):


附件:(请依次列明所附证据等材料)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或代理人签字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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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责任编辑:王岩]
官方微信号:tezhongzhuang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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