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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战应用探讨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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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所以能够作为推动“四项建设”的新型实战装备和科技手段,主要得益于其具有投入成本低、完成任务能力强、安全性能好,应用效率高、视角独特、隐蔽性好等优点,但目前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用存在基础培训不足、专业人才缺乏,战法研究不深入、保障体系欠缺、与业务警种结合不够紧密和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在加强顶层设计、注重适应实战、培养专业人员,打造专业团队和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努力。随着无人机在公安警务领域的不断推广应用,其迅捷、高效的优越性将被逐步发 现、认知、扩展和放大,从而降低出警人员的安全风险,也可以促进现有警务模式的变革和提升。

关键词: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战应用;公安警务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警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得到公安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2015年全国警用航空建设推进会上,公安部首次明确:“将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警用航空管理范畴,建立管理、运行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统筹发展规划。”公安部领导指示:“切实加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战法研究,尽快拿出实用、管用、好用的战法。”2017年5月,公安部在江苏南京组织举办首届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战法演练活动,极大地推动了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战应用的发展。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采集的立体数据与公安大数据的不断融合,必将为公安工作的大跨越、大发展提供积极助力,为平安建设提供强大智能支撑。

一、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优势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所以能够作为推动“四项建设”的新型实战装备和科技手段,逐步成为警务变革的先行者、警务流程的重塑者和警务模式的创新者,快速发展成为警务实战应用的新领域,主要得益于其具有警用载人直升机和其他警用平台无法实现的自身优势。

(一)投入成本低、完成任务能力强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有成本低、易操作、站得高、看得远、覆盖面积广的优势,摄像机、夜视仪等移动机载设备具有视野广、时效高、功能强及实时传输数据资料的特点,在警务巡查、监控、取证、导航、救援任务中优于其他警用交通工具。其一,警用载人直升机的采购费用动辄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飞行员培训、飞机运行和维护成本开支巨大。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采购费用一般会远远低于直升机采购费用,且后期运行维护费更低。其二,普通民警在一个月左右即可掌握多旋翼无人机的基本操作,经短期培训即可进行实战应用操作,驾驶员的培训时间也相对较短。而警用载人直升机飞行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培训一名飞行员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直升机执行一次任务所需经费非常庞大,从经济的角度无人机很容易获得青睐。其三,在运行方面,警用载人直升机的使用与无人机相比,从审批到起飞需要经历非常复杂且烦琐的飞行准备工作,在机动性及实效性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其四,在完成任务能力方面,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挂载多种任务设备,规划好航线与任务后使用飞控系统自动执行任务,再使用软件自动合成正射影像。无论从人力还是时间成本上来说,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任务执行效率都比较高。如昆明“3·01”案件中涉及大面积的犯罪现场,在案情分析研判过程中需要使用犯罪现场图,由于截取卫星地图时间的延迟性与图片清晰性较差,专案组使用了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拍摄犯罪现场。由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主飞行并完成飞控系统规划的任务,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且效率大大提升,拍摄照片的精确度也得到了保障。

(二)安全性能好,应用效率高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在载人直升机和人力不能及、舟车不能达、生物不能存的大范围和危险复杂环境中执行任务,在有效提高执法效率、节约警力和保障安全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这主要得益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能够与事件现场保持安全距离,在对火灾现场、危险化学品核辐射区域、高山峡谷及洪水泥石流等危险境地的警情进行处置时,既能确保工作效果,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财产损失和减少人员伤亡,与其他设备相比安全性较高。在反恐处突等危险性较高的任务中,使用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任务,人身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可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战果。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无人机飞临现场,能够通过搭载的喊话、照明、投放等装置对在场人员形成有效的心理威慑,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在大范围现场勘察中,使用无人机航拍,能够提供现场勘查的空中视角,可以在大范围内进行现场照片的拍摄,大大简化了以前要登高拍照取证的方式,且无人机的高度可调,广角镜头可以拍摄到更大范围的现场照片,还可以充分运用无人机平台空中视角功能及无人机飞控系统提供的相关数据,结合绘图软件系统的开发,实现快速、精确、规范的绘制现场图的功能。在数据测量、校正等精确收集功能支撑下,无人机航拍系统可以实现直接对图像进行距离测量,与人工手动测绘测量的数据误差仅为2%,同时也可以精确地收集到处理事故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绘制的比例图可直接在打印机上打印,大大提高了现场勘查的效率。

(三)视角独特,机动性强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居高临下,能够以空中视角及时记录事态发展过程;能够迅速到达现场,在制高点观测整个事态发展;能够通过视频传输设备完成取证,为事前侦查、事中指挥决策和事后处理提供最有力的依据。相比普通地面警用交通工具或平台,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有体积小、操控灵活等特点,在机动性上优势明显。相对于载人警用直升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环境、天气的要求和受地形地物的影响更小,且微小型无人机便于携带,可快速在复杂环境下展开部署。如:通过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空中巡逻以及取证工作,能满足路面交通指挥、违章拍摄、现场事故取证、喊话驱离、快速到达、及时取证并引导处置等交通场景应用。从快速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及时拍照取证,到喊话通知事故车辆驶离,整个过程一气呵成,将事故对后续车辆通行的影响降到最低。通过操纵无人机巡逻飞行,可适时对路面情况进行监控,遇到民警无法及时处置的突发情况时,做到“立即知晓,马上出动”,大大缩短信息的接收时间,极大地提高出警效率。

(四)任务类型多,隐蔽性好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具有多功能、低能耗、高效率的技术特点,适宜在公安实战部门进行推广应用,根据任务需求选择不同型号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挂载不同设备,运用相应技战法,可以弥补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中人员和装备上的不足,从而提高警务实战效能。目前,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用类型已经涵盖了反恐处突、禁种铲毒、视频侦查、治安巡控、交通巡逻、大型安保、应急救援等警务活动,完成了人员搜救、跟踪追逃、现场取证、高空拍摄、空中监控等急难险重任务,并为指挥决策提供了实时准确的“第一手”资料,成为公安机关在信息化条件下完成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人民等警务工作的“撒手锏”[1]。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体型小、噪音低,可以在深宅大院、野外山高谷深树林茂密等环境下,以及犯罪分子便于放哨戒备而警方人力侦查容易被发现的地方,有效实现自身隐蔽,最大限度地接近目标。

(五)对接警务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警务模式

加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对提高公安队伍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警务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电子设备可以执行现有公安通信装备标准,实现与各级监控和指挥通信系统的无缝对接,可以把信息实时传输到各级指挥中心,为现场勘查、形势研判、决策指挥、高效处置等提供直观、准确和全方位的信息支持。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所以能够在公安系统迅速发展,并在实战应用中发挥作用,皆源自以上优势及特点。更智能、更互联的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必将成为一个新的数据入口,后端大数据的挖掘必然成为无人机服务的核心,无人机作为空中数据节点,必将成为大数据时代无人机发展的一大亮点。

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警务航空中队通过探索和初步实践,结合当前的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研究提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加 “隆阳警务云”的“三个对接”的构想。第一是3D实景模型与云警务系统对接。通过对主城区各重点单位、棚户改造区、学校、医院、广场等人员密集或者案件高发区域开展高空航拍,建立带有准确经纬度的 3D 实景模型,分块建档存储,同时,利用云警务使用的百度地图和GPS定位功能与3D实景模块对接,可实现“一点地图、实景呈现”的效果,为处警民警对即将到达的处警地点提供环境预判。第二是3D实景模型与社区警务采集系统对接。社区民警根据经纬度覆盖范围开展社区信息采集工作,利 用3D实景模型的后台服务器与社区警务采集系统后台服务器相互对接,把前期采集的居民信息直接导入 3D 实景模型当中,真正实现“一标三实”可视化。第三是3D实景模型与通信基站对接。在先期建好的 3D 实景模型基础上,利用目标物的经纬度与附近通信基站对接,可在模型上体现出报警人的地理信息位置,通过在街面巡逻警车中安装GPS定位装置,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后,可直观看到报警人与就近巡逻车的地理位置,实现就近调派处警车辆的扁平化调度指挥。

二、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展面临的困境

面对严峻复杂的安全形势,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战应用虽然优势明显,但由于我国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展尚待成熟,在充分认识到高效运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提升公安工作效能效率的同时,还要理性看到我们在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基础培训不足,市场处于无序状态

在基础培训方面,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机务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尚待建立,实际中技术支撑行业暗流涌动,培训价格不透明,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培训资质层出不穷,培训套路乱象环生。在设备方面,虽然一些企业已生产出部分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型,但整体而言,我国专业生产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企业较少,代工生产企业较多,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备市场尚未形成有序的竞争氛围,且普遍存在价高质低、技术壁垒和运维垄断现象。在性能方面,国内无人机和许多军事强国的无人机技术上依然存在差距,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否适应恶劣的作业环境,在雨雪天气、高原甚至更恶劣的环境中能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还有待实践去检验。

(二)专业人才缺乏,战法研究不深入

一方面,由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从事无人机操作与管理的人员大多是从其他警种调配而来,或曾经出于个人兴趣接触过航模,或通过短期培训积累了操作经验,还没有形成年龄、专业搭配合理得当的人才队伍,更没有形成人才储备。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掀起了一股装备和应用无人机的热潮,但从实战角度来说,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战法研究还处在一个非常初级的阶段,在应用上还主要以视频侦查为主、其他应用为辅,甚至许多地方还仅仅停留在演练作秀和概念炒作的层次上。我们常说无人机能完成空中监控、中断通信、处置打击等任务,但是真正把无人机的应用梳理、归纳、总结形成一套有效的战法,尚待努力。

(三)行业标准待定,保障体系欠缺

无人机尚处于培育期、混乱期、超速发展期,行业标准尚未建立。无人机行业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都处于相对无序的状态,适航管理规范不明确、不成熟,没有标准适航证明。适航审定工作难以有效展开,军用、警用和民用飞机并行等现象较为突出。相较于其他无人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专业性和机密性的要求更高,仅无人机行业的通用标准无法满足警务需求,急需专门制定针对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业标准。在保障体系方面,无人机保险尚在“黑暗中等待黎明”,目前我国专门针对无人机保险的法规没有完全落地,产品标准化不统一,各厂家产品自成一体,各家零部件价格不统一、不透明,保险公司的定损很难掌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对事故进行精准判断。无人机的机身应该有编号,这个编号也应该专属唯一,但是无人机的编号目前没有国家标准,都是厂家标准或者套牌、伪造、拼装。云南警航曾邀请保险公司讲授无人机保险业务,了解到无人机失踪不在理赔保障范围,但无人机失踪是经常发生的。随着无人机的增多,如何建设完备安全的无人机保障和管理系统,使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高效、安全地在低空空域运行执法,成为各级各部门需要面对的问题。

(四)认识存在片面性,与业务警种结合不够紧密在无人机技术越来越成熟的今天,如何将无人机应用到各类警务活动中,除了无人机设备本身,更关键的在于结合各警种业务深入研究、定制的无人机警务实战应用解决方案以及配套软件系统开发和利用。目前,对无人机的实战应用存在两方面的片面性,一部分人认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发展仅仅是“一阵风”的热度,没什么用,不愿去了解,更谈不上去研究和使用;也有人认为无人机啥都能干,乃至于可以取代载人直升机。有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开始组建专业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队伍,但在未来工作中如何走出认识误区,理性务实地紧密结合不同警种、不同任务需求,不断研究新战法、总结新经验,针对任务性质、气候、地形等特点,制定相应行动预案和具体实施方法,尚待探索。

(五)法规不健全,军地协作机制尚不完善

一是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不够健全。2018 年年年初,相关部门制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暂行)》征求意见,但至今尚未正式下发,导致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基础法规无法制定或制定无依据。公安部警航办目前发布了《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系列文件,但是这些文件从覆盖面上还远远不够,在宣传贯彻执行上还任重道远。二是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法具有时间、空间突发性强的特点,往往需要第一时间迅速部署。如何实现与其他空管部门的无缝对接,完善飞行审批程序和渠道,也是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战应用中面临的一大难题。边境一线 30 公里的限制区和 10 公里的强制区内有人机飞行必须是任务飞行,边境一线执行飞行任务是否会由于操作失误出现事故、引起国际纠纷,任务飞行和训练飞行怎样报批等问题,仍有待探讨。

三、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展的几点思考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战应用逐步成为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警务发展的客观趋势。工作中我们要注重抓实战技能培训,持续推动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日常警务工作中的实战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注重统筹规划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发展需要以各职能部门顶层设计,各警种协作配合,强化实战应用效能为支撑,顺应发展大势,尽早发展。实战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航办的部署和要求,立足各地实际,牢牢抓住“人、机、实战”三个核心要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做好人才培养、设备采购等工作。通过打基础、引实战、建机制、树章法,合力将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工作引上正确、规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应用主体,要将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战应用纳入重点工程建设规划,作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打造与地面多层、立体、互动、交叉的防控模式和工作运行机制。要紧密结合不同警种、不同任务需求,不断创新研究新战法、总结新经验,针对任务性质和气候、地形特点,制定相应的行动预案和具体实施方法,保证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随时“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助推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发展建设工作[2]

(二)严格技术标准,注重适应实战,提升作战性能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警务工作中的投入使用,无疑对无人机的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属于专业级无人驾驶航空器,适用于对案件和事件的及时发现,对警力和勤务的科学调配,对现场和态势的实时监控,对证据的固定和事态回放,对技术侦查和网络侦控的信号捕获。相比消费级无人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仅在续航时间、载荷重量、安全性和稳定性等技术指标方面有着更严格的标准,而且还需满足公安“定制化”需 求。因此,要加强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厂家的对接沟通,确保在功能设计、技术研发等方面具备更持久的动力支撑,在多功能搭载平台和安全可靠的工作性能上,更好地突破地形位置、气候影响、实战应用等限制,使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灵活、安 全、高效地应用于社会治安防控、刑事案件侦查、反恐防暴处突、大型活动安保、交通管理巡控、抢险救援服务等警务实战。总之,随着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的普及,公安部门可以联合一些具有较强自主开发能力的生产商,针对警务实战需要开发出模块化、可以执行多种警务任务的警用无人机。如研究定位设备、WIFI 获取 MAC 地址、人脸识别模块,使其更加集成化和小型化。以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来看,这些功能模块的实现应当并不遥远。

(三)注重专业培训,培养专业人员,打造专业团队

虽然无人机较直升机操作相对简单,但其指挥员、驾驶员、观察员、链路监控员等从事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每个专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拥有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范操作、快速反应、工作高效以及飞行安全提供根本保证。各地公安机关要筹划组织开展无人机驾驶员的基础自主培训工作,严格系统地进行专业培训和实战磨炼,确保操作人员技术更加娴熟、配合更加默契、经验更加丰富、履职更加到位。一是管理责任主责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指导和帮带工作,把控好训练时间、内容、质量、效果、安全和考核这六道关口;二是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培训大纲,循序渐进地组织基础培训、机型培训、高级培训和特殊培训,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好专业队伍建设;三是要从抓实战入手,突破战术提升,重点组织已取照驾驶员的提高培训、分警种的专业培训及应急情况下的特殊培训,要定期收集实战典型案例,适时组织好研讨交流,进一步梳理完善后形成具有普遍推广性的实战战法,加快应用到各警种,共享高科技、新装备带来的成果,如同现在使用单警装备那样推动无人机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得到实战应用。

(四)发挥优势特点,注重双向发展,服务工作实际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起飞重量、续航时间、飞行速度、兵力投送等方面依然不能和警用载人直升机相比,目前来看还无法代替警用载人直升机的地位。笔者认为,目前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战应用无用论“和”包打天下取代载人直升机”两种认识都是片面的,无人机仅仅是个空中平台,在警务实战中不可能包打天下,更不可能完全取代载人直升机,有人机和无人机协调发展才是理性务实的态度。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载人直升机两种飞行器可以在使用功能、用途方面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警用载人直升机适合作为顶层设计由省、市级公安机关统一调配使用,向上层发展;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合作为基层所队快速反应的实战单元,向下发展使用。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切实做到物尽其用,逐步形成以警用载人直升机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警用航空建设格局。另一方面,能够激发各级公安机关因地制宜运用科技手段主动作为、充分履职的工作积极性,激发民警运用科技创新警务模式的热情,吸引他们积极投入反恐防暴、禁毒缉私、消防灭火、救援救助等任务中去。

(五)做好运行维护,注重规范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随着无人机在我国的发展普及,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新形势下的高科技实战装备,已经由辅助警务实战的新生事物,逐步成为信息化条件下不可或缺的警务重要力量,优势地位日益显现,实战效能不断发挥。实战过程中我们应对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分工细化,从遵守法律法规、禁飞规定、安全执飞要素和防止事故隐患、驾驶员责任监管等方面,规范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日常使用、管理、监督、维护、保障、问责等环节,出台具体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并积极与生产单位沟通联络,加强培训、服务、检修等方面的合作,建立一套程序合理、审批规范、渠道畅通、工作高效的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机制,从体制、机制建设和实战发挥上下功夫、出实招,只有这样才能用好、管好这支力量,保障服务好各项警务工作。我们深信,发展警用航空事业是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警务发展的客观趋势。随着无人机在公安警务领域的不断推广应用,其迅捷、高效的优越性将被逐步发现、认知、扩展和放大,它将成为独特的“天空之眼”,第一时间捕捉任务现场信息并固定实时证据,秒传数据供各级指挥中心科学决策、优化用警、果断处置,不但可以解决“人力不能及、舟车不能达、生物不能存”处的警务问题,降低出警人员的安全风险,也可以促进现有警务模式的变革和提升。

参考文献:

[1]罗颖,张敏,刘军.鹰击长空 织就“天网”——无人机及其警务应用现状[J].警察技术,2014(5):54-62.

[2]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警用航空为公安插上腾飞的翅膀[N].人民公安报,2016-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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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铁道警察学院学报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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