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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上访揭8年诉讼怪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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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整整打了8年的官司。在8年的时间里纠缠不断,普通的案件越审越难,一审、二审、再审,反诉、抗诉、行政诉讼……几乎穷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每一种方式。

这是一场没有输赢的诉讼:一边是原告和被告8年的诉讼中身心疲惫,以致于多次上访到全国最高机关。一边是法律资源被无限制的浪费。法学专家称,此案折射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迫在眉睫,特别是需要完善再审程序,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改变案件在终审判决后仍然可以进行无休止审理的现象。

厚厚的几摞案件材料凌乱地堆积在一起,占据了办公桌大部分地方。

尽管对这些材料已了然于胸,蒲以文仍然戴着花镜,仔细查阅着每一份文件,每当有所发现,便立即记录下来。

6月16日,带着整理出的材料,蒲以文迈着沉重的步子踏上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的台阶。一路上不时有法院工作人员与他打着招呼。

颇具意味的是,从武汉中院民庭的法官、审判长到现在上访人的身份,60岁的蒲以文心情异常复杂。

“武汉中院曾经是我工作了13年的地方,自从1993年离开法院后,我很少来。”蒲以文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蒲现在的身份是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武汉信泰”)的副总经理。自从公司被无辜卷入了一场官司后,他不得不多次走进这个地方。

而这一切起因,本与他和武汉信泰没有任何关联。

不相关的纠纷

在蒲以文看来,事情发生得有点莫名其妙。

1994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塑集团”)下属的塑料厂进行改制,计划出让部分土地和房产。当年7月22日,其与武汉中英实业公司达成土地房产转让协议,将位于武汉市汉口新华路287号7359.23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水电设施按总价值2300万元转让给中英实业公司。

1998年4月23日,双方经过结算,中英实业公司尚欠武塑集团352万元的土地房产转让款。

2000年3月13日,武塑集团向中英实业公司发出了《关于催收欠款的函》,除催缴352万元土地房产转让金余额外,还有投资建房的退款9万余元。

因在限期内中英公司无法还款,2000年4月18日,武塑集团对中英实业公司提起诉讼,后追加中英集团公司为被告。

经过武汉中院一审、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中英实业公司及负有连带责任的中英集团公司,支付武塑集团土地房屋转让费352万元及利息,退还建房预付款95975元。

2001年11月9日,武汉中院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中英实业公司及中英集团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在其未按期执行后,同年12月24日,武汉中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武塑集团转让给中英公司的部分土地房产(江汉区新华路287号的2号楼所占土地及其他两块地),评估折价484.48万元,抵偿给武塑集团。

次年,武汉中院又连续向江汉区国土资源局及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折价的标的土地和房产过户至武塑集团名下。

随后,江汉区国土局和房管局先后注销了中英公司的产权证明。

“我们是上市公司,本身不愿意以物抵债,但既然法院判决了,而且中英集团也拿不出钱来,我们只好接受了这个方式。”武塑集团原副总经理高望生告诉记者,武塑集团妥协后的想法是,再拿出一部分固定资产,连同折价抵债的地产,打包拍卖。

2004年4月6日,武塑集团委托湖北华信拍卖公司公开对江汉区新华路的房产进行拍卖。

此时,作为竞拍人之一的武汉信泰正式在武塑集团与中英公司之间的纠纷中露面。

“我们是通过拍卖公司公布的信息知道武塑集团要对新华路的房产进行拍卖,至于他们与中英公司的纠纷,之前根本不清楚,也与武汉信泰没有任何关系。”蒲以文没有想到,这本身与中英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拍卖,会将自己和武汉信泰陷入困境。

无妄之灾

在湖北省公证处的监督下,武汉信泰以1340万元竞拍到江汉区新华路287号房地产的所有权。

因之前被折价抵债的房地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此次产权转移时,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对新华路2号楼房产按照多重交易的方式,分别收取了两次相关费用。

2004年4月19日,在武汉中院连续发函催促下,江汉区房管局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同年5月28日,武汉信泰拿到了2号楼的房产权证明。

“1340多万的竞拍价,还有佣金、手续费等等,对公司来说也是不小的压力。”蒲以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公司的计划是在国土使用权证办理完后就立即入手规划。

但就在此时,一个意外的消息打乱了所有计划。

2004年6月29日,也就是在武汉信泰取得房产权证一个月后,武汉中院再次以申请执行人武塑集团的名义发出民事裁定书。

7月21日,武汉中院以院长周文轩的名义再发民事裁定书,指明“因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查”,依照规定对当初折价抵债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撤销了该院于2001年12月24日、2002年4月15日签发的第543号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这份裁定令蒲以文费解:虽然理由是中英集团提出申诉复查,法院也经过审委会讨论,但最后却是“院长周文轩”签发,而非是审判长或执行员。“行政职务怎么能出现在一份民事裁定上?”

根据规定,只有内容为重审或再审的民事裁定格式中才会以院长名义签发。

但2007年9月14日,原武汉中院院长周文轩已被判刑10年,这张以院长名义签发的民事裁定也既成事实,无从追究。

“以物抵债是法院的裁定,尽管2号楼属于危房,但我们也接受了。现在房和地都通过拍卖程序卖给了武汉信泰,各种费用都一次性交清,怎么法院说改就改,还查封了产权已经转让的房产?”武塑集团原副总经理高望生没有想到,他们与中英集团的矛盾将武汉信泰牵扯进来。

但事实却正是如此。

2004年8月31日,中英集团公司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江汉区房管局将2号楼房产过户至武汉信泰的行为违法。复议中,武塑集团和武汉信泰均作为第三人出现。

因复议结果是维持江汉区房管局的过户行为,2004年12月10日、2005年2月22日,中英集团又先后两次向江汉区法院、武汉中院申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审理的结果,都是驳回中英集团的起诉。

法院如是判决,在蒲以文看来,已被查封了近一年的房地产解封有望。

可随后,武汉中院不仅没有解除查封决定,反而于2006年6月12日向江汉区房管局发出协助通知,将已经过户至武汉信泰的2号楼房产恢复至中英集团名下。

2007年3月31日,武汉市房管局根据武汉中院的来函,登报声明注销了武汉信泰对2号楼房产的产权证明。

陷入“怪圈”

凭着13年的民事审判经验,蒲以文认为武汉中院的查封存在很大的争议。

“既然武汉中院自己否定了自己的民事裁定,对已经执行的标的物进行回转,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首先对民事裁定所依据的自判决进行再审,怎么能以院长的名义直接撤销原裁定?”蒲以文接连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2004年8月16日,武汉信泰正式拟定了执行异议书,送达武汉中院。但苦等了几个月,武汉中院既没驳回,也没受理。之后两年,武汉信泰两次递交执行异议书,但同样没有获得任何答复。

蒲以文多次同武汉中院交涉的结果是,对方否认了法院曾让房管部门注销武汉信泰的房产权证。

2007年11月21日,武汉信泰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江汉区房管局撤销其拥有的2号楼房产权证的行为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汉区法院的裁定认为,房管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驳回了武汉信泰的起诉。

之后,武汉中院以相同理由作出二审判决。

“我们也没有办法,从程序上,我们只是在履行协助义务,谁知道法院怎么搞的?”始终参与处理此事的江汉区房管局法规科科长刘海虹也是被此事纠缠得焦头烂额。

一位也清楚此事的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情都是法院弄乱的。”

“这样的结果我也预料到了,但我们必须得打这个官司,有了这个判决,我们就能去向法院打官司,看看是否是法院的裁定查封了我们的房产。”蒲以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在蒲以文看来,到了这一步,武汉信泰不得不“将官司进行到底”。

而就在武汉信泰提起诉讼期间,武塑集团与中英集团的纠纷又重新回到了8年前的起点。

“虽然我们拍卖房地产的所得款没有被处置,但法院的裁定是,继续执行2001年省高院作出的责令中英集团支付欠款的决定。中英的欠款不是已经以物折价还清了吗?”武塑集团高望生提出疑问。

但这个疑问没过多久就有了答案。

继2005年中英集团以武塑集团在拆迁时未达成协议为名另起诉讼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又根据中英集团的举报,对2001年湖北省高院的判决提出抗诉。

“判决过了8年,一下又被推翻重来,而官司一个接着一个,绕来绕去还是在起点。”蒲以文告诉记者,本来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就因为法院没有依据的裁定,导致几个公司陷入了无休止的官司“怪圈”,甚至损害了案外人的权益。

谁能打破“怪圈”

事实也是如此,一起经济纠纷,引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抗诉后,不仅回到了起点,还将案外人引进官司不断的“怪圈”里。

在多次提起诉讼无果的情况下,蒲以文不得不放弃坚信的法律程序,一次次向湖北省高院、湖北省政法委申诉发生在自己公司身上的这起莫名其妙的官司。

2008年6月1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来到湖北省高院。该院宣传处处长李国清向业务局室了解后解释说,案件的执行是在武汉中院,具体情况不方便说。

而该院执行局局长陈平安电话中的说法是,高院虽然进行过调卷审查,但没有提出什么意见。

但武汉中院在让武汉房管局协助执行恢复中英集团房产权的函中明确表示:“省高级法院与本院意见一致,请你局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的内容执行。”

蒲以文非常无奈地告诉记者,对于法院判决问题,可以由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对于执行问题,也只有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

“对于武汉信泰的情况,省、市法院领导非常重视,我们会尽快拿出一份处理意见。”武汉中院宣传处处长李振国如是说。

但类似的承诺,蒲以文听到了许多次,最近的一次是5月初。

“这种情况也是目前我国两审制度的一个弊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就此事表示,国外实行的是三审制度,三审之后,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挑战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但在中国,虽然说是两审制度,但实际上,一个案件经常会出现三审甚至多审才能结案的情况。

乔新生教授认为,出现这种案件反复审理而不能结案的现象,原因是长期以来司法的专业化、法院的内部化无法改变,缺乏一种透明、公开的制度,加上监督制度上的缺陷,导致武汉信泰这种无辜被卷入官司的情况。

“武汉信泰公司的情况,很明显是法院执行存在问题,但通过上级法院的监督,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反而无法解决矛盾。这个时候,就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主动介入。”乔新生教授并不认同法院监督法院的制度。

他认为,我国应该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审、执分开;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机关,负责对司法机关部门的错判、误判赔偿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强对玩忽职守行为的监督。

“不能跳出司法范畴进行监督,就不能走出三审、多审不能结案的‘怪圈’。”乔新生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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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责任编辑:中国警察装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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