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954-2009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5.1.2和5.3除外)、7.2、9.1.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3954-200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本标准与GB139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本版的标准名称);
---删除了术语特种车辆(2004年版的3.1),增加警车(本版的3.1)、消防车(本版的3.2)、救护车(本版的3.3)、工程救险车(本版的3.4)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术语特种车辆标志灯具(2004年版的3.2)为标志灯具(本版的3.5);
---修改了术语主光源的定义(2004 年版的3.5,本版的3.8)、辅光源的定义(2004 年版的3.6,本版的3.9);
---修改了术语灯罩(2004年版的3.7)为主光源灯罩(本版的3.11);
---增加了照明光源(本版的3.10)、点亮时间(本版的3.12)、熄灭时间(本版的3.13)、闪光能(本版的3.14)、单体标灯具(本版的3.15)、组合标志灯具(本版的3.16)等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标志灯具的命名(2004年版的4.2,本版的4.2);
---增加了标志灯具的组成(本版的5.2)、光源(本版的5.3)等要求;
---修改了电气性能,增加耐极性反接、待机电流和导线要求(2004年版的5.3,本版的5.5);
---修改了色度性能中蓝色色品坐标范围(2004年版的5.4,本版的5.6),对附录A 中对应的蓝色色品区域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发光强度要求,并增加光强分布要求(2004年版的5.5,本版的5.7);
---修改了发光频率为闪烁特性(2004年版的5.6,本版的5.8);
---修改了工作噪声上限要求65dB(A)为55dB(A)(2004年版的5.7,本版的5.9);
---修改了电源适应性中电压波动范围(2004年版的5.8,本版的5.10);
---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恒温恒湿试验、高温高电压试验合并为耐高温性能(2004年版的5.9,本版的5.13);
---将耐环境适应性中的低温启动试验、低温低电压试验合并为耐低温性能(2004年版的5.9,本版的5.14);
---修改了电气性能检查(2004 版的6.4,本版的6.3)、色度性能测试(2004 版的6.5,本版的6.4)、发光强度测试(2004版的6.6,本版的6.5)、闪烁特性测试(2004版的6.7,本版的6.6)、电源适应性测试(2004版的6.9,本版的6.8)、高温试验(2004版的6.10.1,本版的6.11)、低温试验(2004版的6.10.2,本版的6.12)等试验方法;
---修改了安装的有关规定(2004版的第7章,本版的第7章),增加了安全要求(本版的7.2);
---修改了检验规则(2004版的第8章,本版的第8章),增加了确认检验的规定(本版的8.4);
---修改了铭牌的表示内容(2004版的9.1.1,本版的9.1.1)。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华、包勇强、胡新维、马静洁、陈时升、陆海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954-1992、GB1395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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