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读式气体检测仪
GBZ/T222-200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敏、李涛、马瑞玲、徐伯洪、吴维凯、杜燮炜。
全文附件:直读式气体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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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责任编辑:聂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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