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JJG_693-2004
前 言
本规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03月02日批准,并自2004年09月02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本规程委托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湛永华(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参加起草人:
周泽义(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张国贤(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全文附件: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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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责任编辑: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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