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缓降器
CA 413-2003
前 言
本标准的4.2、4.3、4.4、4.5.1、4.5.3、4.5.4、4.5.5、4.6、4.7、4.8、4.9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根据救生缓降器的使用要求及国内救生缓降器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收集参照了日本标准“自治省令第2号自治省规定的缓降机技术标准(1997)”及国内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忠、陈克平、马伟光、李申、韩翔、孙卫东。
全文附件:救生缓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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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责任编辑:黄淑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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