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GA 293-2001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以大量的试验数据为基础,并参考了美国司法学会NIJ(NationalInstituteofJustice)的标准0104.02《防暴头盔及面罩》、0106.01《防弹头盔》,在防护等级上结合目前国内武器情况制定,头盔的试验方法基本与目前国内的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用枪、弹立足于国内。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如下:
a)5.1.10、5.2.6防弹要求中有关产品高温、低温、浸水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4个月开始实施。
b)5.2.5面罩透光率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均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警用械具警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第五七二七厂负责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二三工厂、北京中天锋安全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第五三研究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技开发部参加起草 。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陈元、左凤珍、刘贺春、王相松、杜国源、于德昌。
本标准于2001年2月15日首次发布。
全文附件: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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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责任编辑: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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