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防暴头盔
GA 294-2012 警用防暴头盔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A 294—2001《警用防暴头盔》。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GA 294—2001《警用防暴头盔》即行废止。
本标准与GA 294—20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3.2、3.3、3.5)
——增加了衬垫的技术要求。(见5.1.1、5.10)
——修改了技术要求。(见5.7、5.8、5.12、5.14、5.17,2001年版的5.4、5.2.1、5.2.3、5.7、5.8)
——删除了视野性能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5.5)
——删除了面罩耐磨性能的要求。(见2001年版的5.6.1.5)
——增加了试验方法。(见6.10)
——修改了试验方法。(见6.17、6.19,2001年版的6.7、6.9)
——增加了质量保证规定。(见第8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保定市公安头盔厂、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泉州市海滨玻璃钢制品厂、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新马头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洪柱、王炜华、王梅、任常青、李扬、王烺烺、戴志良、但贵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294—2001
全文附件:警用防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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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安部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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