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摩托车头盔
GA 295-2001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基于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基础上,结合警用摩托车头盔自身的性能特点,参照加拿大标准CAN/CAS-Z611-M86《警用防暴头盔及面罩》编制而成。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如下:5.6.1.4防雾性能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4个月开始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警用械具警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起草,保定市公安头盔厂、沈阳第三五二三工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2001年2月15日首次发布。
全文附件:警用摩托车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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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责任编辑: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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