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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018年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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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2018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7〕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分级分类提出了典型装备配备数量、主要用途和基本要求,主要适用于省、市、县、乡4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驻地监察分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可参照执行。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装备建设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不断拓宽执法装备建设的多元投入渠道,坚持“急用先行、倾斜一线”的原则,深入开展执法装备建设,满足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需要。

    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执法任务实际需求,在《标准》确定的原则性配备基础上,根据功能用途和基本要求对装备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和调整,并适当考虑差别配置;需要购置《标准》以外装备的,应坚持“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地区选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不断提升执法装备的科学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作为执法装备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装备的使用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另行制定装备使用考核办法,统筹指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做好装备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执法装备的报废、补充和更新制度,及时根据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补充、更新执法装备,对部门使用频率高、易损耗的装备,可建立实物储备和按需申领模式,增强执法装备保障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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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责任编辑: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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