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
GA297-2001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迅猛发展,高等级公路通车里程日益增多,超速行驶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有效控制超速行驶,规范测速仪的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时,主要参考了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标准,同时参照了JJG527-1988《定角式雷达测速仪》和JJG528-1988《手握式雷达测速仪》。贯彻和执行本标准,将使我国机动车测速仪的质量有进一步的提高,并缩短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差距。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同明、虞力英、赵卫兴、方丽庄、李爱民、吴云强、陆海峰
全文附件: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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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责任编辑: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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