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消防车
GA442-2003
前 言
本标准5.1.3、5.3、5.4、5.7、5.11、5.15.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由于照明消防车没有国际标准,经查阅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也无照明消防车的标准;因此,本标准主要是依据我国消防车生产与使用的具体情况、相关的汽车标准与法规以及相关发电机、照明灯具、电控柜的标准制定。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延才、武镜华、戎军。
全文附件:照明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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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责任编辑:高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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