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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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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责,高效、及时、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有效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特对2015年版《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形成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7〕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6〕207号)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市委办〔2020〕3号)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响应管理、条块结合、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工作有关的灾害。

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昆明市境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五)应急机制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期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可能发生灾害危及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六)应急分类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七)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1.地质灾害灾情分为4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地质灾害险情分为4个等级:

特大型: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大型:受威胁人数在500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中型:受威胁人数在100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小型: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应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昆明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铁路轨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广电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昆明供电局、市红十字会的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1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下达和终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命令;

(3)调动、整合昆明市应急抢险救灾力量,决定采取应急抢险救灾措施;

(4)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程序调动公安、武警、消防部队和协调驻昆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总指挥职责:

(1)按照分级响应程序,负责下达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命令;

(2)指挥、调度、监督各成员单位完成任务;

(3)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关系;

(4)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是否需发动社会力量支援和请求驻昆部队支援,尽力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3.副总指挥职责:

(1)负责协助总指挥工作;

(2)协助总指挥组织或根据总指挥授权,组织和指挥完成应急处置行动;

(3)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减轻事件后果的应急程序和处置建议;

(4)协助总指挥协调、组织应急处置行动所需人员、队伍和物资、装备、设备调动等工作。

4.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

(3)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5)发布灾情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信息。

5.成员单位职责: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指挥部提供应急防治和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

市应急局:统筹指导应急抢险救灾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转移安置,划定和封锁危险区域,控制危险区源;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全面掌握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把握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新闻舆论导向,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和防护等知识宣传。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应急抢险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审批或审查上报和监督检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指导灾区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综合保障,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通,保障灾区应急通信和电力畅通。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协助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合理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助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组织灾害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实施有关科研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加强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维护应急抢险救灾、道路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撤离或转移安置;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接受、分配、调运和管理,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应急救助及灾后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应急抢险救灾经费,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争取上级经费,及时下拨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为应急抢险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方面的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估,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制定污染事故防治措施,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污染的意见;负责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工程施救和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及鉴定;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参与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加快灾后重建工程的审批;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铁路轨道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和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生活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和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水务局:根据应急抢险救灾需要,对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除险、加固或修复。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市场供给和监测,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灾区市场稳定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做好景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灾区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安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干预。

市审计局: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各项经费、实施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监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药品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市林草局:负责对灾区的林草生产恢复、植被恢复、自救等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的预防扑救及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的检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区域的地震资料信息,协助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报送震情、灾情信息,开展震情趋势预测,提出震情判定意见提供指挥部参考。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预报预测,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情预报和水文情况分析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要求发布有关信息。

昆明警备区:根据市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昆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昆明市支队:负责开展受灾群众搜救、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财产,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应急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灾区应急抢险救灾和其他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昆明供电局: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必要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提请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受、管理、分发应急抢险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并负责当地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预报预警制度和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市委办〔2020〕3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如下:

当地质灾害发生或处于临灾状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63135514,传真:63162757)进行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灾害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2.速报方式

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的要求,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结合事件发生、调查和处置情况,突发性地质灾害速报方式分为:初报、续报、终报三种方式。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3.速报内容

(1)初报:按照“先报事后报情”的原则,主要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初核后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以及发展趋势等情况。(填报《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初报表》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让日报表》,附后)

(2)续报:按照“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主要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具体起因、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处置进展、存在隐患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发生重大进展和出现重要变化(新增死亡或重伤人员、出现重大险情或威胁、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等)时,应在第一时间续报。(填报《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续报表》,附后)

(3)终报: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总结灾害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等情况。(填报《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终报表》,附后)

四、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2.特大型、大型(Ⅰ、Ⅱ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应急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务、工信、建设、交通、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应急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务、工信、建设、交通、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应急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由相应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总指挥终止本级应急响应命令。

(二)应急响应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指挥部的指令;迅速了解灾情及先期处置情况,成立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研究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2.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情况。

(2)专家技术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有关人员和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调查、监测,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技术方案,为应急抢险救灾提供决策服务。

(3)抢险救灾组:由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确定其组成。主要职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卫生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医疗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对伤员救治,控制疾病的暴发流行。

(5)转移安置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灾民转移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6)安全保卫组:由市、县公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必要时,实施强制转移和交通管制。

(7)后勤保障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通讯、交通运输、供电、供水、药品食品等方面的保障。

(8)新闻报道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和新闻媒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有关新闻、广电单位报道施救工作情况。

(9)善后处理组: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民善后处置工作。

除以上的工作组外,还应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需要,组建其他必要的工作组。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等救援组织,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应急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以技术支撑单位为载体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调查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四)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5〕24号)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专项资金,把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筹措安排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应急排险、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灾民救济等经费急需。

在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六、后期处置

(一)灾民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或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迅速开展恢复建设工作。

(二)经费和物资

已动用的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各部门要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结算。

(三)灾情评估总结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七、预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参照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引发地质灾害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初报表.xlsx

2.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续报表.xlsx

3.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终报表.xlsx

4.云南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让日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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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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