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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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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水市地震应急预案》《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3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

4.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4.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4.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和避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

9 附件

9.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9.2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市委、市政府建立以书记为组长、市长为第一副组长,市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2.2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丽水军分区副司令员、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大数据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丽水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工作;

(2)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较大及以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5)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

(6)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

(7)完成省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2.3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参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监测

3.1.1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3.1.2 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 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结果报告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单位。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3.2.2 预警分级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气象部门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 预警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社交平台、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内容。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不发布,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3.3.1 黄色预警响应

自然资源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3.2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自然资源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当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视情派遣市级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4 风险识别管控

3.4.1 风险识别

汛期,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会商研判,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研判结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有关单位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市自然资源局应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及时发至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并抄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4.3 风险管控

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4.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4.2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政府及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系统上传书面材料。其中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上报至省、市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省委省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县级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需转移总人数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进行,并充分考虑地质灾害的延后性。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提出建议,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下发风险提示单,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以及当地政府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

(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频连线有关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行部署调度;

(4)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和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组织指导会商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或处置对策等工作;

(6)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7)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工作动态,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或事发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送工作动态。

(8)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提出建议,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较大地质灾害灾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丽部队、专业技术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有序开展新闻发布;

(6)防御响应时,市自然资源局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7)防御响应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区所在地,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5.3.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按《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5.3.4 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按《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级别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可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后,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级别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各地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发生、过程和原因,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市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配置应急车辆、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浙江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重点市、县(市、区)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钉钉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地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市级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8月21日印发的《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政办发〔2017〕85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9.2 现场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附件9.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涉外服务等事务。

2.市发改委:指导地质灾害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参与地质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粮源和重要物质,保障灾区粮食和重要物资供应,并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需求,按程序负责组织储备救灾物资调出。

3.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转移;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指导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外市支援经费。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的技术服务和监测设备保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所属地质灾害应急技术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救援;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负责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12.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

13.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水情水文监测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15.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

16.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抚慰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活动,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19.市大数据局:推进落实包括应急指挥平台在内的各级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建设数据整合开放共享统一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

20.丽水军分区: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力量,并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用兵要求,归口协调驻丽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积极参加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21.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22.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组织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3.丽水银保监分局: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日常参保和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25.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26.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队伍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27.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附件9.2

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分工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抢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及生活、治安和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国网丽水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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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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