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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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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丽水市地震应急预案》《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指挥机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2020年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丽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市减灾委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大数据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丽水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2.1.2 市减灾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市、区)的灾情、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县(市、区)指挥机构

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市减灾委的组成,成立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应急管理部门。

3 灾害救助准备

科技、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发改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 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4.1.2 在灾情稳定前,市、县应急管理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4.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驻丽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驻丽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驻丽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支援。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丽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志愿者等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2 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发改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火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帐,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县〔市,区〕数据)报省应急管理厅。

6.3.2 开展灾情评估,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向省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

6.3.4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各级应急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市、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建立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减灾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2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9.1

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

2.市发改委:及时了解灾情,并向省发改委报告,争取国家、省对我市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指导全市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灾区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组织粮源和重要物质,保障灾区粮食和重要物资供应,并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需求,按程序负责组织储备救灾物资调出。

3.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

5.市科技局: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负责地震防治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特警实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7.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指导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灾后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9.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指导森林火灾监测和扑救,帮助、指导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10.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

11.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13.市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5.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和救灾所需油料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6.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国家A级旅游景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18.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丽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调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并指导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20.市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21.市大数据局:推进落实包括应急指挥平台在内的各级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建设数据整合开放共享统一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

22.丽水军分区: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协调驻丽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市武警支队:负责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24.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25.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26.丽水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2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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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孔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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