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汛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防汛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6月2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防汛应急预案》(市政办函〔2021〕85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防汛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防汛工作体系,依法有力、有序实施防汛应急处置,保证防汛抗洪抢险和救援工作高效有序,最大程度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城区特大暴雨内涝应急预案》《西安市城区超标洪水防御预案》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西安市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发生的,或毗邻地市发生但可能影响西安市的暴雨、洪水和山洪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防汛排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下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力争不发生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排涝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排涝工作,对本辖区的防汛排涝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排涝有关工作。
(3)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完善防洪工程体系,突出防汛隐患排查整治,加强预案管理和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强化监测会商与分析研判,健全预报预警发布机制,针对性开展演练,实现预报、预警、预演、预案的全链条融合。
(4)科学处置、安全第一。险灾情发生后,坚持科学指挥决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险灾情处置,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5)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加强防汛抢险专业化队伍建设,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将科学研判、快速处置、精准管控的基本方略贯穿防抗救各环节,不断提升防汛救灾专业化水平。加强防汛宣传培训,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增强干部群众辨灾识灾、临灾避险、自救互救的意识和实战能力。
2 城市概况
2.1 自然地理
西安市位于黄河流域中游关中盆地,东经107°40'—109°49'和北纬33°42'—34°45'之间,南依秦岭,北跨渭河。地势南高北低,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冷暖干湿四季分明,多年平均降雨量为600—800毫米,并由北向南递增。
2.2 社会经济
2021年末西安市全市常住人口(含西咸共管区)1316.30万人,人口城镇化率为79.49%。2021年西安市地区生产总值10688.28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08.82亿元,增长6.1%;第二产业增加值3585.20亿元,增长0.9%;第三产业增加值6794.26亿元,增长5.7%。
2.3 防汛基本情况
2.3.1 主要河流、水库概况
西安市主要河流有13条。其中包括长安八水:渭河、泾河、灞河、浐河、潏河、滈河、涝河、沣河(均属黄河支流,渭河、泾河属西安市过境河流),以及黑河、新河、皂河、清河、石川河等主要河流。
西安市主要水库有83座,其中大型水库1座(黑河金盆水库),中型水库3座(李家河水库、石砭峪水库和零河水库),小型水库79座。
2.3.2 城市内涝概况
主城区低洼路段、下穿通道等可能发生的积水点共计131处,低洼地、棚户区、地下车库、地下商城、广场、仓库等地下设施共805处,深基坑共178处,已运行的地铁地下出入口共573个,均属于防汛风险区。
主城区现有排水管网5741千米,其中雨水管道2286千米,污水管道2126千米,合流管道127千米,过街管道1202千米。主要蓄洪池有:护城河、汉城湖,总调蓄水量130万立方米(其中,护城河80万立方米,汉城湖50万立方米)。
2.3.3 山洪灾害概况
全市共有山洪灾害危险区269处,涉及7个区县(长安区106处、鄠邑区65处、蓝田县69处、周至县13处、临潼区10处、灞桥区5处、阎良区1处)。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1.1 西安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西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长:市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城管、水务工作副市长,西安警备区副司令员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城管、水务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秘书长:市水务局副局长兼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市农村防汛抗旱办公室、市城市防汛办公室。
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履行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农村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农村、山区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
市城市防汛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兼任。
市防指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秦岭保护局、市供销联社、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西安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西安水务集团、市轨道集团、西安中铁轨道公司、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
3.1.2 区县(开发区)指挥机构
各区县(开发区)依法设立区县(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开发区)防指〕,组成单位和负责同志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报市防指备案。区县(开发区)防指应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图3—1 西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3.2 指挥机构职责
3.2.1 市级指挥机构职责
市防指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及市委、市政府对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部署全市防汛工作,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
(3)组织较大水旱灾情会商研判、应对处置、指挥调度。
(4)指导协调较大水旱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指导有关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工作。
3.2.2 市防汛办职责
(1)协调推动各区县(开发区)、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中央领导和省市领导关于防汛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防总、国家防办、省防总、省防办的工作要求。
(2)分析全市防汛形势,开展全市防汛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防汛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3)研究提出市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市防汛工作情况,承担市防指会议组织、文件起草、制度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
(4)研判发布全市防汛险情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市防汛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
(5)协调指导全市防汛应急工作,按照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指挥长指令,做好市级预案启动,较大以上汛情、旱情及其他需要市防指响应处置的灾情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6)负责市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7)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2.3 区县(开发区)指挥机构职责
(1)全面负责本辖区防汛应急工作,执行市防指及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的防汛指令。
(2)建立完善本辖区防汛应急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严明防汛纪律;组织制定本辖区防汛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抢险措施,并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3)组织开展险情巡查工作,遇有险情及时上报市防指及区县政府,确保通讯畅通,汛情传递及时、准确。
(4)调配抢险队伍、车辆、物资及技术力量,落实防汛责任及24小时防汛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5)负责本辖区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及受威胁村庄、社区、学校、医院、工厂等人员的撤离。
(6)及时向市防指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防汛应急的相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本辖区灾后生活安置及生产自救工作。
3.2.4 市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及时主动向市防指报送防汛工作开展、重要事项、突发事件、险情灾情及其应对处置、意见建议等情况。按照市防指统一安排部署,发挥好相关单位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做好防汛工作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开展防汛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媒体应对及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应对工作;指导西安网、西安新闻网、西安发布等网络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市发改委:负责大型防洪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的立项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市工信局:指导做好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防汛工作;指导开展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普及避险自救知识,提高学生自救互助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汛期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防汛工作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防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道清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防汛应急抢险救灾资金保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性恢复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老旧房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防汛除涝工作。
市城管局:承担市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城六区排涝、市政设施抢险工作;督导防汛期间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不安全行道树采取除险加固措施;紧急情况时联合市公安局采用硬隔离设施封闭积水路段及下穿式立交、隧道,设置危险地带的警示标记;指导城市道路各养护管理单位做好所辖范围内城市道桥设施在暴雨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及公路桥梁防汛度汛工作;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涉水、涉河在建交通运输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及灾区人员、物资转移运输工作;协助市公安局适时封闭影响通行安全的山区路段;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督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地铁运营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水务局:承担市农村防汛抗旱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淤地坝、山洪灾害防汛工作;负责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制定水利工程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加强河道管理,做好汛期河道清滩等工作;做好水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水雨情监测预警综合平台及发布平台建设,为市防指科学指挥提供有力支撑;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管理。
市轨道集团、西安中铁轨道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轨道交通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负责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市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做好纳入旅游行业管理景区的防汛工作,特别是秦岭北麓A级旅游景区的防汛工作;督促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办日常工作;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市应对较大水旱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做好尾矿库、非煤矿山的防汛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协调组织人防工程防汛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人防系统防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配合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秦岭保护局:配合有关部门督导秦岭沿山区县做好防汛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密切跟踪雨情,提供实时气象服务,及时向社会及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实况信息。
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的任务,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市供销联社:负责直属企业防汛安全,指导做好供销系统防汛工作。
西安水务集团:负责管辖水库及水工程的防汛安全,负责城市供水安全,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配合城管部门,做好相关城市防汛工作。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防汛排涝安全;落实防汛排涝抢险救灾用电保障措施。
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安全,确保通讯信息畅通;做好灾情期间应急通信保障,协调通信物资调度。
西安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负责水情监测预报,洪水预报预警和分析,做好汛情监测预报。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响应市级防汛应急预案并实施启动各辖区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排涝抢险和群众救援转移、安置、救助等工作。
3.2.5 区县(开发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县(开发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由区县(开发区)防指确定。
4 预防和监测
4.1 预防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尤其注重社会舆论的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市防指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包市辖区县(开发区)责任分工,成立督导工作组,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区县(开发区)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指导区县(开发区)做好防汛备汛各项工作。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水务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施应急抢险加固,落实跨汛期涉河施工建设工程的安全度汛方案。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
(4)预案准备。市防汛办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开发区)防指按照“一流域一案、一水库一案、一县(区)一案、一镇(街道)一案、一村(社区)一案”的要求,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开发区及西安水务集团编制河流、水库、山洪灾害防汛应急预案并督导各涉河工程编制各自的防汛应急预案;市城管局负责编制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编制本行业的应急预案,形成全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1),并开展宣传演练,提升预案操作性。
(5)队伍准备。各区县(开发区)要组织防汛抢险救援突击队伍,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各镇(街)要结合民兵队伍建设,建立基层防汛抢险救援力量;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防汛抢险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设施设备启闭及风险隐患排查处理、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按照军地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加防汛抢险救援救灾。
(6)物资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县(开发区)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制定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备、更新、补充工作,每年汛期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料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料保障能力。
(7)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防汛通信专用网络,作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健全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8)汛前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
(9)隐患排查。采取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聚焦洪涝灾害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全面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消除。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整改和处置,及时消除和控制风险,不能及时处置的,要落实好责任人和针对性应急措施。
(10)防汛管理。对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11)避险转移安置准备。各级防指和相关单位要坚持“避险为要”,制定应急避险预案,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4.2 监测预报
4.2.1 雨水情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发挥气象预警先导作用。与应急管理、水务、城管、资源规划等部门实现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水文部门负责水文监测工作,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
水务部门及时发布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实时向市防汛办提供雨水情信息,包括已整合的其他部门的雨水情信息数据。
城市管理、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区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4.2.2 工情
(1)水库
各级水务部门应监督指导水库管理单位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根据水务部门下达的报汛任务书要求,上报水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蓄水量等监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洪水调度,同时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务部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当水库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监测,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半小时内上报市防指。
(2)堤防
各级水务部门应监督指导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负责对所管辖的堤防(含护岸,下同)进行日常巡查;出现警戒流量以上洪水时,应加强监测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监测,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
(3)城区
各级城市防汛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城区防汛管理单位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加强日常巡查监测,及时掌握道路积水情况,并采取相应处置及管理措施;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监测,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1.1 应急响应启动时机
根据气象、水文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综合分析洪涝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1)按灾害严重程度,防汛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当灾害态势变化达到新级别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当应急响应级别已调整为Ⅰ级后,雨情、汛情仍进一步扩大至特大暴雨、超标准洪水级别后,应立即参照《西安市城区特大暴雨内涝应急预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调整至相应的响应级别。
5.1.2 应急响应工作基本要求
(1)进入汛期,市、区县(开发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受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的各项通知和工作部署,并传达至相关负责人,一旦发生突发性洪涝灾害,市、区县(开发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2)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本市防汛排涝工作实行联合值守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防指视情增强联合值守力量。
(3)应急响应行动中,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本级以下所有级别应急响应行动。
(4)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立即按应急响应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本单位防御情况。市防指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协同应对,共同开展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各区县(开发区)防指接到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加强值班,做好工程抢险物料准备,组织落实各项防御和应对措施,并向市防指报告本区县(开发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类型、级别和响应行动等情况。
(6)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防汛工作,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7)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等通过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平台等视听媒介向公众播发防御指引。
(8)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区县(开发区)防指在报告同级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
(9)当国家防总或省防总启动涉及西安市的防汛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及区县(开发区)防指应按照国家防总或省防总的要求,做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工作,并适时启动市及区县(开发区)的防汛应急响应。
5.2 防汛应急响应
5.2.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5.2.1.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市防汛办主任签发。
(1)预警。气象部门发布3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区域暴雨蓝色预警(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已经出现50mm以上降雨并且持续);发布3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区域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达到20mm—30mm。
(2)河道。渭河魏家堡站流量大于等于2000m3/s、小于4000m3/s,咸阳站或临潼站流量大于等于2500m3/s、小于5000m3/s;泾河张家山站流量大于等于5600m3/s、小于7980m3/s;2条及以上主要河流同时达到或接近警戒状态预报流量;渭河干流堤防发生局部滑坡、管涌。
(3)灾害。2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4)水库。大中型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时,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局部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大坝发生较大范围滑坡、管涌等险情,威胁大坝安全。
(5)市防指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5.2.1.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副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组织气象、水文、水务、城管等部门分管领导在各自单位指挥中心进行视频会商,部署防汛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好防汛各项工作。
(2)市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响应期间分析雨情有较明显变化时,及时向市防指更新预报。
(3)西安水文水资源中心:密切监视汛情变化,做好洪水预报预测,响应期间分析汛情有较明显变化时,及时向市防指更新预报。
(4)市水务局:督促本行业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和危险区人员清理工作;密切监测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水务部门,督促基层政府做好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5)市资源规划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巡查和预警工作。
(6)市城管局:组织前置力量,做好管辖范围内市政设施、积水路段、下穿式立交、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等的防汛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7)市交通局:协调做好应急运力的准备工作;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在建交通工地等防汛安全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8)市住建局:组织排查管辖范围内房屋、在建工地、地下空间、地下停车场等的洪涝隐患,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9)市公安局:密切监视道路积水及交通运行情况,做好已发生拥堵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
(10)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11)相关区县(开发区)防汛办主任坐镇指挥,及时启动本辖区防汛应急预案,转移安置受威胁区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相关区县(开发区)防指每日18时和次日8时向市防指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上报。
5.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5.2.2.1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市防汛办主任签发。
(1)预警。气象部门发布3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区域暴雨黄色预警(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已经出现50mm以上降雨并且持续);发布3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区域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达到30mm—40mm。
(2)河道。渭河魏家堡站流量大于等于4000m3/s、小于6000m3/s,咸阳站或临潼站流量大于等于5000m3/s、小于7000m3/s;泾河张家山站流量大于等于7980m3/s、小于11300m3/s;有2条以上主要河流同时达到或接近紧急状态预报流量;渭河干流堤防发生大范围滑坡、管涌。
(3)灾害。2个区县(开发区)同时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4)水库。大中型水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较大范围险情;小型水库防洪工程设施、设备发生漫溢等险情,危及大坝安全。
(5)市防指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组织水文、气象、水务、城管等部门主要领导在各自单位的指挥中心进行视频会商,提出下一步防汛工作部署,督促各单位做好防洪救灾各项工作。
(2)市气象局:根据雨情,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6小时报告一次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进行加密预报。响应期间分析雨情有较明显变化时,及时向市防指更新预报。
(3)西安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根据河道水情,适时采取加测加报水文断面措施,每6小时向市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汛情预测预报结果,响应期间分析汛情有较明显变化时,及时向市防指更新预报。
(4)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预置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随时待命增援。
(5)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6)电力、通信、水务、交通、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相关区县(开发区)防指副总指挥长坐镇指挥,落实市防指的各项指令和部署,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防汛抢险工作;做好转移人员和场所的管理工作,做好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险情、灾情、各项防御措施等每8小时向市防指报送防汛排涝信息。
5.2.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5.2.3.1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市防指副总指挥长签发。
(1)预警。气象部门发布3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区域暴雨橙色预警(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已经出现50mm以上降雨并且持续);发布3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区域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达到40mm—50mm。
(2)河道。在堤防设防标准内,渭河魏家堡站流量大于等于6000m3/s、小于6900m3/s,咸阳站或临潼站流量大于等于7000m3/s、小于8000m3/s;泾河张家山站流量大于等于11300m3/s、小于12700m3/s;有2条以上主要河流同时达到或接近十分紧急状态预报流量;渭河干流堤防局部地段已经或可能发生溃堤、决口等重大险情。
(3)灾害。2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4)水库。大中型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危及水库安全;小型水库可能发生决口、溃坝等险情,严重危险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市防指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5.2.3.2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长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组织应急、水务、城管、气象、资源规划、公安、交通、消防救援等部门及相关区县、开发区进行会商,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相关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区县、开发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务的副市长带领市水务局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市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资源规划的副市长带领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市资源规划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城管的副市长带领市城管局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市城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市防指总指挥长指定副市长带领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通信保障。
(3)市气象局:加强气象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4)西安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加强水文测报,加密测次,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重要监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1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
(5)市水务局:全天候巡查水库、山塘、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加强组织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实行上下游联合调度;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调动专业人员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督促基层政府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
(6)市资源规划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视情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队伍。
(7)市城管局:对易积水点做到包点到人,集中设备加强抽排;紧盯隧道、下穿立交等低洼区域,提早封闭管理,加强抽排力量;负责所辖防洪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的防洪防涝工作。
(8)市住建局:按职责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相应停止施工作业及人员撤离;督促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地下停车场等低洼易涝区域的防洪防涝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洪防涝和受威胁群众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9)市交通局:保障抗洪排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保障所管辖抢险救灾重要公路的畅通;按照预案落实防御措施,保护和疏导滞留乘客。督促市轨道集团、西安中铁轨道公司做好地铁的防汛排涝工作,强降雨区期间紧盯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10)市公安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做好防汛抢险的戒严、保卫工作;对山洪灾害易发区、水库下游、河道附近区域的道路视情采取封闭管理措施;协调抢险救灾道路交通的疏导和管制工作;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保障运输抢险队伍和物资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11)市教育局:及时向师生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或安全转移工作。
(12)市文化旅游局:组织做好A级旅游景点(景区)、文化场馆的防汛安全工作;做好因暴雨滞留在景区的人员撤离、救助工作。督导相关部门关闭危险区域的户外旅游景点,疏散转移滞留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13)市工信局:协调指导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工作时间;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响应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14)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播发暴雨、洪水预警信息;重点做好避难避险指引、汛情、灾情、险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把握舆论宣传导向。
(15)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防指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报送工作;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市防指汇报;组织、协调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援、转移、安置工作。
(16)其他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做好防御和抢险救灾准备。
(17)相关区县(开发区)防指总指挥长坐镇指挥,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转移避险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支援。遇重大突发情况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未受影响的区县(开发区)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服从市防指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5.2.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5.2.4.1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市防指总指挥长签发。
(1)预警。气象部门发布3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区域暴雨红色预警(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或已经出现100mm以上降雨并且持续);发布3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区域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
(2)河道。渭河魏家堡站流量大于等于6900m3/s、咸阳站或临潼站流量大于等于8000m3/s,泾河张家山站流量大于等于12700m3/s,洪水有可能超过堤防设防标准;有2条以上主要河流同时达到或接近非常紧急状态预报流量;渭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可能发生决口、溃堤等多处重大险情,严重威胁沿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灾害。2个及以上区县(开发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水库。大中型水库坝体等水工建筑物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严重危险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市防指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防汛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5.2.4.2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长在市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开发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受暴雨、洪水灾害影响的程度,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必要时,向省防总提出支援需求。
(2)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相关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区县、开发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务的副市长带领市水务局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市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相关单位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资源规划的副市长带领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市资源规划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相关单位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城管的副市长带领市城管局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市城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相关单位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市防指总指挥长指定副市长带领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相关单位协调做好抢险队伍、物资和通信保障。
(3)市气象局:加强气象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1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必要时对特定区域天气加密预报;为险情处置、防洪调度提供技术支撑;实时更新强降雨影响区域分布图;及时向市防指报送暴雨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其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4)西安市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滚动预报洪水发生流域水文站的洪水要素,每1小时报告1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每2小时对最新的水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或视降雨洪水变化情况加密预报的频次;及时向市防指挥报送最新的雨情、水情分析和预报结果;实时更新洪水影响区域;为险情处置、防洪调度提供技术支撑。
(5)市水务局:组织全市水利系统加强防汛巡查、监测、抢险、调度工作;对全市河道、水库的水情、工情、险情实时监测预警,调度水库安全运行;负责漕运河、皂河、幸福河等城区排洪河渠防汛安全工作;指导抢早、抢小、及时处置工程险情;指导洪水威胁区群众及时安全转移。
(6)市资源规划局: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预防和险情处置工作。
(7)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区排涝、市政设施抢险工作;负责在暴雨预警时,下达护城河及汉城湖调蓄指令、污水处理厂溢流闸板启闭调度指令以及泵站排水功能运行指令,并指定专人监督执行情况;负责户外广告牌的安全并对不安全行道树采取除险加固措施;联合市公安局采用硬隔离设施封闭积水路段及下穿式立交(地下通道),做好危险地带的警示标记。
(8)市住建局: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房屋、在建工地、地下停车场等地下空间的防御工作;按行业预案和灾害影响范围,通知管辖范围内在建工地停(复)工。
(9)市交通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以及灾民的道路运输保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公路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督导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行业预案,适时调整运营计划,视情停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0)市轨道集团、西安中铁轨道公司: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
(11)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工作,提前做好警力预置;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做好危险区域道路的封闭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
(12)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市属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防汛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的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防汛抢险救灾新闻发布。
(13)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应对工作;指导西安网、西安新闻网、西安发布等市属网络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14)市发改委: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供电保障。
(15)市工信局:指导做好工业、企业的防汛排涝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6)市教育局:负责督导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洪涝灾害防御措施;督导属地教育部门做好危险地区师生的转移工作;按照行业应急预案,督导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停(复)课。
(17)市财政局:负责对防汛排涝应急抢险救灾资金进行审查及拨付,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18)市商务局:按照行业预案,督促相关商贸企业、单位等实施停(复)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部分生活必需品供应。
(19)市文化旅游局:根据行业预案,督导A级旅游景区实施游乐场所、星级饭店等危险区域停业;组织受影响地区旅游景区应急关停,撤离和安置旅客。
(2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洪涝灾害防御措施;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灾区群众、抢险救灾人员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灾后传染病的防治监督。
(2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衔接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开展受灾群众的转移和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受灾群众的救助安置工作;督导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开发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危险区域的人民群众及时发出撤离指令。
(22)市人防办:负责所辖区域人防工程被困人员的紧急救援工作。
(23)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救援转移工作。
(24)市供销联社:负责直属企业防汛排涝安全,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及生活用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
(25)区县(开发区)防指:相关区县(开发区)防指总指挥长坐镇指挥,安排部署做好防洪调度、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遇有重大突发情况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防指,未受影响的区县(开发区)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服从市防指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5.2.4.3 紧急或极端情况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情况危急时,视为紧急或极端情况,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市防指总指挥对防汛工作进行紧急部署,必要时,动员全市军民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和转移避险。
(2)险情灾情特别严重的有关区(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包括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3)在确保抢险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行业专家意见,对受到流域洪水、山洪、泥石流、积滞水威胁的人员进行抢险救援、疏散、撤离并及时妥善安置。
(4)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果断采取停止或错峰上下班措施,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5)学校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
(6)加强公路、地铁、场站等重点部位的临时管制,及时采取停运、封闭等措施。
(7)停止受影响地区一切户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转移避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8)关闭受影响的山区景区和涉水类景区,疏导游客,取消受影响地区的一切户外旅游活动。
(9)各级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按要求快速有效展开抢险救援救灾行动,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10)驻地军队、武警部队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和地方请求,迅速展开抢险救援救灾行动。
(11)对灾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12)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断健全完善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运等熔断工作机制,依据气象灾害预警、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和现场实际危急状况等指标,科学设定熔断自行启动条件,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5.2.5 超标准洪水应急响应
超标准洪水应急响应条件和行动参照《西安市城区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
5.2.6 防特大暴雨内涝应急响应
防特大暴雨内涝应急响应条件和行动参照《西安市城区特大暴雨内涝应急预案》。
5.3 信息报送与发布
5.3.1 信息报送
(1)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的防汛工作信息。各区县(开发区)防指负责汇总上报所辖区域内的防汛工作信息。
(2)各区县(开发区)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启动和终止Ⅳ级应急响应时,需向市防汛办报告。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须按照“零报告”与“一小时一报”要求向市防汛办报告汛情信息,内容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对措施、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等基本要素和相应的分析等。
(3)发生较大灾害后,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防指机构必须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4)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防汛突发事件信息。
5.3.2 信息发布
(1)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区县(开发区)防指发布,内容包括响应级别、应对措施、安全提示、起始或终止时间等。
(2)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重大、特别重大防汛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4 应急结束
5.4.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气象、水文灾害态势变化发展,市防指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新的级别发布后,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市防指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开发区)防指,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
5.4.2 应急响应终止
当洪涝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防指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事发区县(开发区)防指视情自行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6 人员的避险转移
6.1 避险转移原则
(1)坚持有序转移原则。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孤幼人员(老弱病残孤幼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65岁以上的老人,18—65岁之间常年有病、体质虚弱等其他不能参加防汛的人)后一般人员的原则,要不惜一切代价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2)坚持路线清晰原则。转移安置路线应遵循安全、就近原则。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点,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安全转移路线,充分保障转移车辆和交通畅通,合理选取安置点并派专人维护转移、安置秩序。
(3)坚持属地负责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指挥,实行分村划组、分级负责。在转移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服从市、区县(开发区)防指命令,镇(街道)两级转移安置负责人要组织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6.2 组织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受灾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洪水危险区人员的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区县(开发区)防指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人员的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提前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制定转移撤离专项预案,具体组织辖区内人员转移撤离和安置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的人员对不服从的依法采取强制转移措施。
应急、教育、公安、交通、住建、水务、卫生健康等防汛抗旱指挥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职责,督导各镇、街道、社区和村委会高效有序做好人员转移撤离和安置工作,并督导本系统、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做好人员转移撤离和安置工作。必要时,在市防指组织指挥下,组织力量投入受灾重点区域开展人员转移撤离和安置工作。
6.3 避险转移对象和时间
(1)当发布强降雨预警时:可能发生险情的水库、山塘下游的人员;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员;山洪灾害危险区人员;城镇和农村低洼区易受洪涝围困的人员;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在强降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
(2)当预报江河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时:河道滩地上各类临时居住人员;水域作业人员;溃堤可能淹没区域内的人员;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移的人员,应当在致灾洪水到达3小时前转移完毕,若致灾洪水在夜间到达,应当提前在当日18时前转移完毕。
6.4 预警方式
根据市、区县(开发区)防指及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的预警信息和指令以及镇、街道、社区人员提供的巡查信息,利用广播电视、铜锣、报警器等传统方式和新媒体、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预警通知,确保第一时间预警到人、排查到人,采取措施,迅速避险。
6.5 避险转移方案
人员转移指令发布后,有关地区要在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指挥下,开展转移工作。防汛避险人员(投亲靠友)应积极主动自行安全转移,并将转移去向及时告知所在村(社区)或者相关联络责任人。村委会(社区委员会)要统一安排防汛避险人员(集中安置),有序转移,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要充分考虑转移路线各种不测因素,提前准备清障、运输等工具,保证转移安全、顺利;在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应就近在相对安全地方安置;对处于危险地带,而不服从转移的人员,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镇(街道)防指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应深入开展应转移人员调查,并登记在册,及时做好变动更新,重点是流动人口情况掌握;在进入主汛期后要再进行逐一核对,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6.6 转移场所的设立和保障
各区县(开发区)、镇、街道、社区应按照“便于转移,就近安置,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选取和运用安置场所。
(1)安置场所的选择。集中安置场所的选择应避开易受洪涝、强风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区域,充分利用辖区内地势相对较高,结构稳固,设施较全的学校、影剧院、礼堂、体育场所、社区服务中心、农会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资源作为集中安置场所。
(2)安置场所基本标准。安置场所应具备通风通气、饮水用水、排水排污和消防设备等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3)安置场所的管理。各区县(开发区)、镇、街道、社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确保应急保障物资有序发放,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实施,达到避险场所运作顺畅、安置人员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的目标。自行转移至亲朋好友家中或社会旅馆的,各单位应进行跟踪登记,加强管理,后勤保障由其自行负责。在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解除前,所有转移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返回原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联络包保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人员折返。
(4)安置场所的启用。转移指令发布后,各区县(开发区)、镇、街道、社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安置场所资源实际情况,统一划分调配,组织相关责任人及工作管理人员到岗,认真做好转移撤离和安置人员的准备工作。转移撤离人员达到安置场所后,工作人员要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进行入住登记,上报安置人员相关信息,并做好安置场所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止超负荷安置和意外事故发生。
7 灾情和灾后处置
7.1 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防汛工作。
(2)发改、财政、商务、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临时生活,牵头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4)当地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并消毒。
7.2 抢险物料补充
按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及时采取以物还物的方式向调拨单位归还被调用的物资,充盈防汛物资库存。
7.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各区县(开发区)水务部门要及早组织力量开展水毁工程修复重建方案的编制工作,积极做好修复方案的论证审查和建设资金的争取报批工作。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应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7.5 分析评估
洪涝结束后,市防汛办应做好防汛抢险工作总结,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防汛抢险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教训,各区县(开发区)防指及相关单位在防汛抢险工作结束后将防汛抢险总结上报市防指。
7.6 奖励与惩罚
市防指对在防汛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防汛突发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保障
各级防指应建立完善防汛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调度处置要求。市气象局做好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市水务局、市城管局提供行业技术支撑保障;市防汛办建立防汛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联系专家对防汛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8.2 资金保障
各级防指日常运行和保障、信息化建设、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各级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8.3 制度保障
建立完善各级防指工作规则、汛情会商研判发布机制、应急响应制度,形成上下衔接、左右互通、指挥顺畅、覆盖全面的防汛制度机制。
8.4 应急队伍保障
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是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在洪涝灾害期间,由市防指统一调动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员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8.5 通讯与电力保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防汛、防暴雨内涝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国网西安供电公司配合,负责做好防汛、防暴雨内涝的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8.6 交通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工具保障;市交通局、西安城投集团、市轨道集团、西安中铁轨道公司负责做好公交、地铁的紧急转运保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应急交通管制工作,及时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提供警车带导,确保抢险车辆优先通行。
8.7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制定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方案,根据就近处置原则,明确响应医疗应急救援、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配备、物资调度等措施。
8.8 避灾场所保障
各区县(开发区)应当组织住建、水务、应急、人防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预案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管委会)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公共建筑物因作为避灾安置场所受到损坏的,当地政府(管委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9 预案管理
9.1 宣传培训
(1)预案印发后,市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区县(开发区)防指和市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实施考核、分类进行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定期、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9.2 防汛演练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安全高效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应急预案。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汛抢险应急演练工作。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管理,并组织预案评估,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10 附则
10.1 预警标准
不同强度降雨预警级别及预警标志
降雨量 | 预警标志 | 预警响应 |
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或已经出现100mm以上降雨并且持续 | 红色 | Ⅰ级 |
预计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已经出现50mm以上降雨并且持续 | 橙色 | Ⅱ级 |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已经出现50mm以上降雨并且持续 | 黄色 | Ⅲ级 |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已经出现50mm以上降雨并且持续 | 蓝色 | Ⅳ级 |
10.2 防洪应急响应标准
西安市主要河流水文站点预报流量
单位:m3/s
序号 | 主要河 流名称 | 站名 | 预报流量及应急状况 | |||
警戒状态 | 紧急状态 | 十分紧急状态 | 非常紧急状态 | |||
1 | 渭河 | 魏家堡 | 2000≤Q<4000 | 4000≤Q<6000 | 6000≤Q<6900 | Q≥6900 |
咸阳 | 2500≤Q<5000 | 5000≤Q<7000 | 7000≤Q<8000 | Q≥8000 | ||
临潼 | 2500≤Q<5000 | 5000≤Q<7000 | 7000≤Q<8000 | Q≥8000 | ||
2 | 泾河 | 张家山 | 5600≤Q<7980 | 7980≤Q<11300 | 11300≤Q<12700 | Q≥12700 |
3 | 灞河 | 马渡王 | 1200<Q≤1600 | 1600<Q≤2100 | 2100<Q≤2500 | 2500<Q≤3080 |
4 | 浐河 | 常家湾 | 390<Q≤548 | 548<Q≤859 | 859<Q≤1100 | 1100<Q≤1380 |
5 | 潏河 | 高桥 | Q≤120 | 120<Q≤440 | 440<Q≤520 | Q≥520 |
6 | 滈河 | Q≤90 | 90<Q≤209 | 209<Q≤380 | Q≥380 | |
7 | 沣河 | 秦渡镇 | 685<Q≤916 | 916<Q≤1230 | 1230<Q≤1480 | 1480<Q≤1820 |
8 | 涝河 | 涝峪口 | 290≤Q<450 | 450≤Q<591 | 591≤Q<829 | Q≥1170 |
9 | 黑河 | 黑峪口 | 600<Q≤1000 | 1000<Q≤1500 | 1500<Q≤2200 | Q≥2200 |
10 | 新河 | 出山口至入新河口 | 32≤Q<65 | 65≤Q<92 | 92≤Q<110 | Q≥110 |
入新河口至鄠沣界 | 77≤Q<167 | 167≤Q<203 | 203≤Q<237 | Q≥237 | ||
11 | 皂河 | 112.1≤Q<114.7 | 114.7≤Q<134.8 | 134.8≤Q<162.1 | Q≥162.1 | |
12 | 清河 | 58≤Q<122 | 122≤Q<248 | 248≤Q<324 | Q≥324 | |
13 | 石川河 | 耀县 | 241≤Q<388 | 388≤Q<551 | 551≤Q<800 | Q≥800 |
14 | 其他河流 | 根据水务部门防汛预案标准执行 |
10.3 名词解释
(1)汛期: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西安的汛期为每年6月至10月。
(2)洪水:由暴雨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洪水等级一般按照水文要素重现期,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3)积水点:指道路排水无下游、无排水设施或河道排洪能力不足、顶托形成的排水不畅路段。且水深≥15厘米、范围≥300平方米、时间≥30分钟。
(4)洪水预报: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流量(或水位)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5)洪水调度: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工程调度规划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6)防汛会商:指市级领导或市防指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主要有应急管理、水务、资源规划、水文、气象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或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洪涝灾害: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因大雨、暴雨引起的水过多或过于集中,形成的水道急流、山洪暴发、河水泛滥、淹没农田、毁坏环境与各种设施等灾害现象。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
(9)重点河道:渭河、泾河、灞河、浐河、潏河、滈河、涝河、沣河、黑河、石川河、零河等较大河流。
(10)雨情:各雨量监测点的降雨量、雨强、最大降雨点等信息。
(11)水情:各河道监测点的流量、流速、水位指标等信息。
(12)工情:主要是指水利防洪工程信息,包括水库、闸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和日常监测情况。
(13)险情:堤防、桥梁、房屋损毁、水库及河道管涌以及道路积水导致的人员被困、车辆被淹等信息。
(14)严重险情: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漏洞、滑坡等险情。
(15)重大险情:堤防、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陷坑、漫溢等险情。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西安市防汛应急预案体系
一、市级防汛总体应急预案
序号 | 防汛应急预案名称 | 预案制定(责任)单位 |
1 | 西安市防汛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二、部门防汛应急预案
序号 | 防汛应急预案名称 | 预案制定(责任)单位 |
1 | 电力保障防汛应急预案 |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
2 | 通信保障防汛应急预案 | 中国电信西安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 |
3 | 交通疏导防汛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4 |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5 | 房屋建筑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 市住建局 |
6 | 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 | 市城管局 |
7 | 公路防汛应急预案 | 市交通局 |
8 | 渭河等跨区县、开发区的主要河流防汛预案 | 市水务局 |
9 | 城市轨道交通防洪防汛预案 | 市轨道集团西安中铁轨道公司 |
10 | 汛期生活物资供应保障预案 |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
11 | 医疗救援防汛应急预案 | 市卫生健康委 |
12 |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 |
13 | 人防工程防汛应急预案 | 市人防办 |
14 | 气象灾害防汛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15 | 洪涝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6 | 所辖范围内排涝抢险及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 西安水务集团 |
17 | 黑河金盆、石砭峪、李家河等市管水库防汛预案 |
三、区级防汛应急预案
序号 | 防汛应急预案名称 | 预案制定(责任)单位 |
1 | 新城区防汛应急预案 | 新城区政府 |
2 | 碑林区防汛应急预案 | 碑林区政府 |
3 | 莲湖区防汛应急预案 | 莲湖区政府 |
4 | 雁塔区防汛应急预案 | 雁塔区政府 |
5 | 灞桥区防汛应急预案 | 灞桥区政府 |
6 | 未央区防汛应急预案 | 未央区政府 |
7 | 阎良区防汛应急预案 | 阎良区政府 |
8 | 临潼区防汛应急预案 | 临潼区政府 |
9 | 长安区防汛应急预案 | 长安区政府 |
10 | 高陵区防汛应急预案 | 高陵区政府 |
11 | 鄠邑区防汛应急预案 | 鄠邑区政府 |
12 | 蓝田县防汛应急预案 | 蓝田县政府 |
13 | 周至县防汛应急预案 | 周至县政府 |
14 | 西咸新区防汛应急预案 | 西咸新区管委会 |
15 | 高新区防汛应急预案 | 高新区管委会 |
16 | 经开区防汛应急预案 | 经开区管委会 |
17 | 曲江新区防汛应急预案 | 曲江新区管委会 |
18 | 浐灞生态区防汛应急预案 | 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
19 | 航天基地防汛应急预案 | 航天基地管委会 |
20 | 国际港务区防汛应急预案 | 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
附件2
水库(水电站)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公章)
水库名称 | 所在地点 | 所在河流 |
建设时间 | 集雨面积 | 主管单位 |
总 库 容 | 大坝类型 | 坝高 |
坝顶高程 | 泄洪设施 | 泄流能力 |
汛限水位 | 设计水位 | 校核水位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类型 |
当前库水位 | 蓄 水 量 | 是否病险 |
入库流量 | 出库流量 | 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险情具体情况。 3.水库溃坝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等情况。 (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附件3
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表
堤防名称 | 所在地点 | 所在河流 |
管理单位 | 堤防级别 | 警戒水位 |
堤顶高程 | 安全泄量 | 保证水位 |
堤防高度 | 断面情况 | 护坡形式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范围 |
险情类型 | 河道水位 | 河道流量 |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设计标准与险情具体情况。 3.堤防(河道)工程决口可能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等情况。 (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公章)
附件4
涵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公章)
涵闸名称 | 所在地点 | 所在河流 |
管理单位 | 涵闸类型 | 涵闸孔数 |
闸底高程 | 闸顶高度 | 闸孔尺寸 |
启闭方式 | 过流能力 | 特征水位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类型 |
河道水位 | 河流流量 | |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涵闸(泵站)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险情具体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等情况。 (2)抢险措施及方案: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附件5
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公章)
名称 | 所在地点 | 主管单位 |
设施描述 |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类型 |
险情描述: 1.出险时间、起因经过。 2.险情具体情况。 3.险情发展趋势及影响范围、人口等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等情况。 (2)抢险方案及措施: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等,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附件6
突发灾情统计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公章)
发生时间 | 所在地点 | 发生地点 |
灾害类别 | ||
灾情描述:死亡及失踪人口、受淹城镇和村庄、被困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等。 1.死亡、失踪人口及原因分析。 2.群众被困情况,包括原因、范围、人员数量、安全状况及其他。 3.城镇、村庄被淹情况,包括被淹区域基本情况、水深、对人员安全及生产生活影响。 4.抢险救灾情况,包括抢险和救灾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和人员,群众转移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5.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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