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22〕 2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9日
泰安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及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由泰安市管理的其他地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泰安市政府是应对我市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级政府、功能区管委是应对本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市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和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的要求,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集中优势兵力,采取“阻、打、清”相结合,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泰安军分区分管负责同志,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处置工作。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县(市、区)、功能区等应当按照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副总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局协助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功能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及航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救援队伍和直升机参与火灾扑救;指导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作为指挥部设在部门,协调有关单位查处火灾起因,评估灾情损失,提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为火灾扑救提供树种、林地、基础设施等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指挥火灾扑救和火灾起因调查,评估灾情损失,指导火灾发生地提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加强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火场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车辆执行救援时优先通行;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泰安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并在使用军用航空器等装备灭火方面给予支持。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3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火灾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委统战部:指导协调林区范围内宗教场所、人员的森林火灾避险、撤离和保护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火灾发生地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相关信息及地质灾害有关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水罐车、洒水车等水源输送支持。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发生地水源管理机构,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水源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生活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供应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火场实时气象观测,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监测。
驻泰71770部队、武警泰安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后勤保障工作。
泰安移动公司、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电信公司、泰安铁塔公司:负责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提供通讯保障和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3.4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市内同一行政区域或功能区同时发生2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或功能区时,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挥,相应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当地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持;跨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发挥专家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可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对应接受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库(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各县(市、区)、功能区配备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乡镇、林场半专业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作为应急扑火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单位的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程序调动其他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并按以下程序组织落实:
4.2.1 当泰山林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市消防救援支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泰山区、岱岳区和徂徕山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二增援梯队;武警泰安支队和新泰市、肥城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三增援梯队。
4.2.2 当徂徕山林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新泰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泰山区、岱岳区和泰山景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二增援梯队;肥城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三增援梯队。
4.2.3 当其他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市消防救援支队为第一增援梯队;泰山景区和徂徕山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二增援梯队;其他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为第三增援梯队。
跨县(市、区)、功能区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调出县(市、区)、功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县(市、区)、功能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泰安军分区提出用兵需求,或者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所在地人民武装部提出用兵需求。
队伍调动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关于紧急调集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指令(见附件1),各县(市、区)、功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设在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指令联络人。各单位联络人接到调动指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相拒绝执行。
5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5.1.2 预警发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火灾预防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火灾预防办公室适时向县(市、区)、功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功能区管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遥感、视频监控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功能区管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乡镇、林场半专业队伍、防灭火巡查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林火监测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林火监测,火灾发生地要综合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测火情,及时发现并报告火情动态。根据相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情况通报,及时核查卫星、视频监控热点,向其提供核查报告。
5.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1)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设区市、县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上述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凡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报告的火情,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归口管理,并按规定报送。
5.4 信息处理
各县(市、区)、功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详细记录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林种、面积、人员伤亡、火场发展态势、采取的扑火措施、是否需要支援等情况,并立即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汇报,视情决定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分为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市、区)、功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首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功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区域内的森林草原火灾,立即就近组织乡镇、林场半专业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扑救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的人员参加。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参加灭火时,由市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协调办理。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吃、住等生活需求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条件下,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2.6 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火灾损失、扑救过程等情况。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Ⅱ级、Ⅰ级两个响应等级,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县(市、区)、功能区,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Ⅱ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当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林场等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发生1小时后仍未扑灭或发生在偏远山区、大风天气、连片松林等重点区域预判处置难度较大的火灾,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6.3.1.2响应措施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场形势变化,迅速将火灾信息向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并按指令要求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增援扑火准备工作。
6.3.2 Ⅰ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当我市境内出现下列情形的森林草原火灾时,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在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
(2)危及市级以上重点保护文物、古建筑和居民区、军事禁区等重要设施安全的;
(3)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
(4)发生在市、县(市、区)或功能区行政区域交界处的;
(5)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6)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且火势依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7)三级风以上天气或着火地点偏远、组织扑救困难的;
(8)省委、省政府及省森防指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有指令要求的;
(9)其他需要市以上支援参与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报请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紧急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研究制定扑救方案,下达扑火任务,调动增援扑火力量,并派火场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
6.3.2.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实施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之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集结到位,由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构建总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一线灭火指挥部的三级指挥体系,实现科学、有序、高效指挥。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1.一线灭火指挥部。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和当地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一线灭火指挥,组织指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实施扑救。负责将火线最前沿实时信息回传、推送到前线指挥部和总指挥部。
2.前线指挥部。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泰安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及通信部门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服务于一线灭火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支持、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实施火场总体指挥、应急保障、信息传递,全面调度实施现场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公安局、泰安军分区、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应急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和物资参加灭火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专家支持组。由专家库(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4)军队工作组。由泰安军分区负责。
主要职责:协调驻泰部队、民兵参加灭火救援;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参与军地联合指挥。
(5)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
前线指挥部还应根据需要设置火场气象服务组、交通保障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等现场工作组,原则上由当地负责组织实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3.总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市级总指挥部,由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功能区党工委、管委开展灭火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省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根据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或者县(市、区)、功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扑救人员饮食、卫生健康、医疗救护等保障工作,必要时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市级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9)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3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功能区。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运输,一般情况下由支援方自行解决,交通运输和交警部门提供支持保障。
7.2 物资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装备物资及安置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物资,原则上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功能区负责保障,不足时可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市应急局、市林业局等部门予以调拨支援。
7.3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无线电台、对讲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建立起市、县(市、区)和功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中心与火场间,以及火场本区域间的通信指挥网络,实现市、县、乡(林场)三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保障。火灾发生后,各县(市、区)、功能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派出通信指挥车并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实施无人机火场侦察,通过音视频、图传调度指挥系统,向前线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传送火情信息和火场救援情况,实时掌握火场发展动态,为科学指挥、展开和调整兵力部署提供支撑。
7.5 后勤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要按照“提前定点、供给及时、数量充足、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食品应急供应机制,为参战人员提供饮食保障。要成立火场油料、饮食、装备调运小组,为前方扑救工作提供及时后勤保障。
向火灾现场运送扑火装备、油料、水(饮用或灭火用)、食品等物资时,调运小组要指定负责人,明确交接对象,按照运送的物资种类、数量足额与火灾现场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交接,根据工作实际统一分配使用。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约谈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整理、保存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要求的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奖励激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激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培训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对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护林员、防灭火巡查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
9.2 演练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泰安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泰政字〔2016〕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紧急调集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指令 2.泰安市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街道)和重点林区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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