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印发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原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榕政综〔2013〕132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地震现场指挥小组
2.3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指挥小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3.2 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4 监测与预报
4.1 监测报告
4.2 预报预防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启动应急响应
5.4 应急结束
5.5 其他地震应急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恢复重建规划
6.4 恢复重建实施
6.5 调查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保障
7.2 技术和指挥通讯保障
7.3 装备物资和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宣传培训保障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福州市区主要避险场所一览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做好福州市地震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工作,密切衔接“防”与“救”的工作责任链条,全面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地震灾害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根据地震灾情和应急需求,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协调和支持。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福州警备区副司令员、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
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统战部、市外事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福州警备区、武警福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福州大队、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粮储局、市文旅局、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海洋与渔业局、榕城海关、福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人防办、团市委、市勘测院有限公司、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地铁集团、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电信福州分公司、移动福州分公司、联通福州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委、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贯彻落实防震减灾相关法律法规,研判地震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根据地震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和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先期处置,及时请求省政府、国务院给予支持;领导指挥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指导支持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各类震情灾情信息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上级部门的上报工作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及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组织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部署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协调驻榕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等人员参与抢险救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研究解决有关地震应急和救援方面的问题;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2)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和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工作。
(3)市委统战部、市外事办、市委台港澳办:发挥统一战线优势,动员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为抗震救灾工作建言献策,关切统一战线成员中的受灾群众,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意见要求,做好安定人心的工作;负责海外华人华侨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做好台港澳救援物资、捐赠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安排中央、省级财政投入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并监督实施。
(5)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组织应对我市较大级别以上地震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驻榕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情核查及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6)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进行震情速报,快速了解灾情、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的有关工作,加密地震监测,组织震情会商,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指导地方应急救援队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地震救援志愿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承办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7)福州警备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和协调驻榕部队抢险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武警福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9)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福州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0)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11)市科技局:负责鼓励和支持抗震救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 抗震救灾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12)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有关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
(13)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14)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应急响应需要,负责抗震救灾中无线电频率的安全保障。
(15)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优先通行;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担负灾后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巡逻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
(1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事故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7)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震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做好地震灾害防治与救灾应急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级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18)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9)市人社局: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20)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次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加强监测预警预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分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2)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评估灾区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监测、处置;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组织指导灾区供水、供气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应急保供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23)市房管局:指导属地政府开展灾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检查,指导属地政府开展灾后房屋安全评估或安全鉴定,根据评估或安全鉴定结果指导属地政府对灾后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分类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2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牵头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组织运力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25)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灾后水情、汛情监测,及时处置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因灾损毁的水利抢修,配合做好灾区供水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做好灾区救灾及安置人员的紧急用水工作;承担因灾引起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2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集体宅基地房屋应急检查;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27)市林业局:负责协助对受灾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核实;配合指导拟定生态恢复方案。
(28)市城管委:负责组织指导城市道路边坡相关区域的应急检查,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29)市商务局:抢险救灾期间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组织跨地区的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市级商品储备稳定市场;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参与抢险救灾驻榕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30)市粮储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1)市文旅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各项地震灾害防治措施;组织指导受地震威胁区域旅游景区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指导旅游景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震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
(32)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参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33)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4)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渔船和养殖渔排人员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海域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及应急演练。
(35)榕城海关:对来榕开展救援的境外队伍实施便捷入境,对接收的境外救援物资给予通关便利。
(36)福州海事局:发布海上航行安全信息,组织、协调和指挥海域地震后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37)市气象局:负责灾后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等信息。
(3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供和监管工作,维护灾区物资供应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
(39)市统计局:负责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健全灾情统计制度;做好灾情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40)市审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做好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
(41)市人防办:负责按照省、市政府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息。指导、协调开放人防工程承接受灾群众临时安置。
(42)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43)市勘测院有限公司:负责整理受灾地区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实时制作提供灾区灾情图片资料和专题地图资料,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和应急救助服务工作。
(44)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受灾转移安置点现场救护。
(45)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46)福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47)福州地铁集团:负责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地铁交通运输。
(48)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做好管辖范围内自来水供应、雨水收集与排放、污水收集与处理工作。
(49)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负责做好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急需飞机转运伤病人员等航班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机场设施,尽快恢复机场安全运行和航空运输。
(50)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中国联通福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5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设立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灾后及时成立本级地震现场指挥小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制定、实施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加强地震抢险救灾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救援队伍建设。
2.2 市地震现场指挥小组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小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总指挥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信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新闻舆情应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3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指挥小组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设立,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要求,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成立本级地震现场指挥小组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福建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我市辖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建成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市辖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市辖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建成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我市辖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先以地震震级为初判指标即时启动对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待灾情数据汇总核实后再及时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应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领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地震灾害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可能具有较大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预报
4.1 监测报告
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监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将震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市政府根据临震预报组织全市加强应急防范。
4.2 预报预防
4.2.1 地震预报等级划分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报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三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长期预报为蓝色,预报期一般为10年内或稍长时间;中期预报为黄色,预报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短期预报为橙色,预报期一般为3个月内;临震预报为红色,预报期一般为10日内。
一般来说,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福建省内的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在省政府已对我市发布短期预报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情况紧急时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省应急厅报告。发布临震预报后,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息。
4.2.2 预防行动
(1)临震预报发布后,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加强对地震短期预报区域的震情跟踪,综合分析后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上级部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预报区域的县(市)区政府依据职能分工,做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根据震情发展、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预报区域内群众避震疏散,督促相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可能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2)中、短期预报发布后,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及相关县(市)区应急部门要加强震情跟踪监视,综合分析提出中、短期地震意见报告上级部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预报区域的县(市)区政府依据职能分工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有重点地落实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措施;开展地震应急和科普知识宣传,组织避震疏散演练,并及时平息地震谣传事件。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基层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汇总后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告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交通、铁路、电力、通信、水利、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将收集灾情状况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损毁情况、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5.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受灾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相关单位部门根据震情信息即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能范围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受灾县(市)区政府和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动基层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组织当地抗震救灾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如受灾地区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要及时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市防震减灾中心要加强灾区监测,派出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开展余震监测、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
5.3 启动应急响应
5.3.1 I级或 II级响应
(1)执行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按照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对应执行I级或II级响应,主要领导及时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处置或带领地震现场指挥小组赶赴地震现场指挥,同时组织政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在省政府、国务院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与部署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①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按照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②命令受灾县(市)区政府及时、持续上报灾情信息,尽快自查抢险救灾需求,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受灾县(市)区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③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在应急局或其他临时地点开展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成立相应工作组,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加强受灾地区治安管理,视情况对进出灾区要道实施交通管制。
④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小组,做好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结束后,及时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地震现场指挥小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政府及时公布救灾进展。
⑥在紧急状况下,立即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3)应急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①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收集汇总灾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灾情信息;市工信局、市通信管理局等综合运用电力负荷、移动基站退服、通信信号热力图等手段进行辅助判断;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汇总灾区交通干线设施受损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并实时跟踪灾区地震活动,开展流动监测和加密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②人员排查搜救。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指导灾区党委、政府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福州大队、武警福州支队、福州警备区及时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③医疗救治。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④群众转移安置。市应急局牵头协助灾区政府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为受灾群众返家居住创造条件;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救灾捐赠接收组指导灾区政府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⑤应急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运输线路通畅;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
⑥基础设施抢修和保供。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保供队伍,指导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⑦卫生消杀防疫。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⑧社会治安保卫。市公安局牵头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⑨次生灾害防治。市应急局牵头市防震减灾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加强余震、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震情、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指导抢险救援组除险加固、消除次生灾害险情,必要时协商群众安置组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⑩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市防震减灾中心通过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⑪社会力量动员。市应急局牵头,市委统战部、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全市各界群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视情况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⑫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及时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论动态,做好地震事件有关的舆情引导和监管工作。
⑬生产生活恢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等指导灾区重建工作,组织灾区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组织、指导灾区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3.2 Ⅲ级响应
(1)执行响应
较大地震或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期间一般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启动三级响应后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①市委、市政府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在市应急局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成立相关工作组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③命令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抢险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④根据灾情实际和救灾需求,视情况组织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
⑤要求灾情轻微县(市)区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组织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支援重灾县(市)区。
(3)应急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执行。
5.3.3 Ⅳ级响应
(1)执行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四级响应,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与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或赶赴现场指挥;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动态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必要时请求上级单位协助。
(3)应急处置措施
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调动当地政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5.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5 其他地震应急
5.5.1 临震应急
国务院或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及时了解并上报相关情况,向本级党委及政府、上级部门提出临震应急响应对策建议。
由市抗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联系相关部门确保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到位;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自查,落实应急准备工作,采取措施保护各类生命线工程,预防地震次生灾害发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疏散通道,动员、疏散民众,组织社会志愿者队伍做好参加抗震救灾的准备;加强震情值班,加强震情监测和短临预报跟踪工作;组织有针对性的防震避险、自救互救宣传和逃生演练。
5.5.2 强有感地震应急
对于人口稠密的城区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工程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的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县(市)、区,由市应急局协助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速报信息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立即收集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快速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工作。
5.5.3 海域地震应急
当本市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时,市抗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同时快速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市防震减灾中心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研判,市气象局、福州海事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做好相关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5.5.4 相邻地区地震应急
当相邻地区发生并且波及本市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时,市抗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视其对影响程度,按照地震灾害响应机制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受波及的县(市)区政府及抗震减灾指挥部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受灾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当相邻地区发生地震事件但基本不影响本市,市政府视情况组织对外地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市应急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准备对灾区进行支援。
5.5.5 地震谣传应急
当本市出现地震谣言、谣传,并迅速扩散、传播,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启动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件发生县(市)区公安部门严肃追查谣言来源,依法处理谣言散布者,全力阻止谣言扩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言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若地震谣言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由宣传、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处置
各有关单位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法给予补(赔)偿。
6.2 社会救助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配合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6.3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市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4 恢复重建实施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灾区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6.5 调查和总结
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质灾害、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委、市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福州警备区、武警福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福州大队、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指导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巩固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置必要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基层和群众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防震减灾中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地震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 技术和指挥通讯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建立健全市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市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完善及维护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各县(市)区应急局应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应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设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7.3 装备物资和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应急供应。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4 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编制完善应急疏散方案,定期组织疏散演练活动。
7.5 宣传培训保障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广播电视等部门加强协作,开展优质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定期组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地震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防震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制定、解释,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福州市区主要避险场所一览表
序号 | 地 名 | 占地(万M2) | 公 园 地 址 | 疏散范围 |
1 | 森林公园 | 859.33 | 位于福州市北郊,距市区7公里。 | 新店镇(部分) |
2 | 西湖公园 | 陆地14.14 水域30.3 | 位于市区西北部 | 鼓西街(部分) |
3 | 左海公园 | 陆地32.97 水域18.14 | 位于福州的西北部,东与西湖公园相邻,有道路连通,西依二环路,北临铜盘路,南靠象山。 | 华大街(部分) 五凤街(部分) |
4 | 屏山公园 | 9.4 | 屏山北麓 | 华大街(部分) |
5 | 温泉公园 | 陆地10 水域1.47 | 位于温泉公园路与树汤路交界 | 温泉街(部分) |
6 | 五一广场 | 4.5 | 位于古田路上 | 安泰街(部分) 水部街(部分) |
7 | 金牛山公园 | 44.24 | 位于福州西部 | 洪山镇(部分) |
8 | 闽江公园 | 80 | 位于闽江南侧 | 金山小(部分) |
位于闽江北侧 | 宁化街(部分) 义洲街(部分) 苍霞街(部分) | |||
9 | 金山公园 | 31.6 | 金山 | 洪山镇(部分) |
10 | 儿童公园 | 3.4 | 广达路与儿童公园路交界 | 茶亭街(部分) |
11 | 茶亭公园 | 3 | 广达路 | |
12 | 亚峰公园 | 6.7 | 位于鳌峰洲光明港边 | 鳌峰街(部分) |
13 | 鳌峰公园 | 11.3 | 位于台江区鳌峰路192号 | |
14 | 白马河公园 | 6.87 | 白马河畔 | 南街(部分) 洪山镇(部分) |
15 | 晋安河公园 | 15 | 沿晋安河分布,呈带状 | 温泉街(部分) 王庄街(部分) |
16 | 南公园 | 4.2 | 国货西路南侧 | 新港街(部分) |
17 | 金鸡山公园 | 70 | 位于晋安区金鸡山的东南隅 | 岳峰镇(部分) |
18 | 光明港公园 | 20 | 位于晋安区长乐南路,东起福光路,西至九档新村, | 象园街(部分) |
19 | 榕城广场 | 11.24 | 位于金山大桥南侧 | 金山小(部分) |
20 | 罗星塔公园 | 3.3 | 马尾 | 马尾镇(部分) |
21 | 马限山公园 | 4.6 | 马尾马限山 | |
22 | 天马山公园 | 6.87 | 马尾 | 罗星街(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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