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政办发〔20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区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风险识别管控
3.1 风险识别
3.2 风险提示
3.3 风险管控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4.3 预警信息发布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事件分级
5.3 应急响应行动
5.4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5 抢险救援
5.6 信息报送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
6.1 灾后部署
6.2 灾情核查
6.3 灾后恢复
6.4 复盘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供电保障
7.5 交通保障
7.6 医学救援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物资保障
7.9 资金保障
7.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省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统一指挥、条抓块统、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市防指副指挥长由湖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市防指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社工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数据局、华数湖州分公司、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湖州金融监管分局、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武警湖州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湖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常态化组织行业系统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组织行业系统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应对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1)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的协调与指导;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传播灾害预警信息、普及防灾避险的科普知识,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的新闻;指导和协调监测、分析、研判及处置与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的网络舆情信息,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网络宣传工作,迅速处理相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做好舆情引导和应急处置。
(2)市委社工部:负责协调、组织基层各组织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支持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3)市新闻传媒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普及防灾避险的科普知识;按要求调查公共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等损失情况。
(4)市发展改革委: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本地区省重大建设项目及油气管线建设管理等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供电保障和断电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审核。
(5)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安全管理;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和断网应急处置工作;按要求调查统计工矿商贸(工业)、基础设施(通信、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等损失情况。
(6)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工作;指导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等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开展灾后恢复工作;指导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指导学校做好管护、使用,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开放管理;按要求调查统计公共服务(教育)等损失情况。
(7)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救援、转移危险区域群众;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负责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维护和信息共享;按要求调查统计公共服务(公安)等损失情况。
(8)市民政局:负责防汛救灾相关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支持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负责养老、社会福利等机构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捐赠工作;按要求调查统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等损失情况。
(9)市司法局:负责将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计划,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10)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市级资金保障,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拨资金并做好监督工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财力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经费保障。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临灾“叫应”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测绘应急保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领域”灾害防范应对,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地质灾害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与更新;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并提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衔接的核对意见,按职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护、使用。
(12)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在高温干旱期,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按要求调查统计基础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损失情况。
(13)市建设局: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监督指导已建成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在断水、断气情况下指导做好城市供水和供气恢复工作;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汛防台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危房管控工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地下空间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的防汛防台抢险与抗旱工作;指导开展城市内涝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临灾“叫应”等工作,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建设在建建筑工地“停工”工作;牵头负责“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领域”灾害防范应对,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建设、危旧房、城市内涝和市政公用领域的数据共享和更新;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住房城乡建设相关领域,指导利用公园、广场、绿地等场地空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按要求调查统计基础设施(市政)等损失情况。
(14)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运设施安全度汛;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指导民用机场安全度汛;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交通在建工程“停工”工作,以及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水上交通、航空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停运和在役公路“断路”应对处置;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灾害防范应对,做好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按要求调查统计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损失情况。
(15)市水利局:承担实时水情监测和洪水、水利旱情预报预警,指导开展山洪灾害临灾“叫应”工作;承担西苕溪洪水预报预警发布工作;对洪水、暴雨、台风和干旱可能带来的水旱灾害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管理;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以及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程“停工”工作;牵头负责“小流域山洪领域”“山塘水库河网领域”灾害防范应对,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山洪灾害清单”“山塘水库河网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指导相关应急避难场所防洪规划、建设,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管护、使用;按要求调查统计基础设施(水利)等损失情况。
(16)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指导农家乐、淡水渔业、设施农业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牵头负责“农业农村领域”灾害防范应对,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安全生产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按要求调查统计农牧渔(农业、畜牧养殖业、渔业)等损失情况。
(17)市商务局:督促、指导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商场、超市等营业场所“停业”工作;协调落实开放宾馆等公共服务业接纳、安置受灾群众;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要求调查统计工矿商贸(大型商场、超市、限上住宿和餐饮业)等损失情况。
(18)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督促指导文博开放单位、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A级旅游景区、高风险游乐项目及户外大型文旅活动关停工作,组织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指导、协调全市广电媒体及时报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负责全市应急广播建设、运行和管理,完善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牵头负责“文化旅游领域”灾害防范应对,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安全生产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指导利用文旅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管护、使用;按要求调查统计公共服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服务)等损失情况。
(19)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医疗救治、防疫隔离功能区建设;按要求调查统计公共服务(医疗)等损失情况。
(20)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加强汛期生产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协助做好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停工”工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灾害防范应对,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安全生产清单”“人员转移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护和使用工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做好物资储备相关工作,开展培训演练;组织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调查。
(21)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国有监管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督促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实施,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储备救灾物资。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准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特种设备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商品交易市场等“停业”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建设,协调标准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按要求调查统计工矿商贸(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等损失情况。
(23)市体育局:组织、协调、指导体育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体育场(馆)、体育赛事等“停业”工作;协助参与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指导利用体育场(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管护、使用;按要求调查统计公共服务(体育)等损失情况。
(24)市综合执法局:发挥综合执法队伍网格化管理优势,参与灾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户外高空设施安全隐患。
(25)市数据局: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及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6)华数湖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通信畅通,提高应急通信保障水平;做好应急广播平台应用和设施维护工作;按要求调查基础设施(通信)、公共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等损失情况。
(27)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人工增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城市积涝等监测预报预警。
(28)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9)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引导银行机构发挥金融保障作用,指导做好金融支持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0)湖州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配合推动巨灾保险和普惠型自然灾害保险;按要求调查统计工矿商贸(金融业)等损失情况。
(31)湖州电力局: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提高应急电力保障水平;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按要求调查统计基础设施(电力)等损失情况。
(32)市城市集团:负责集团所属供水、燃气等城市设施安全度汛和抢险救灾;开展城市供水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按职责落实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在建工程停工、商品交易市场停业工作;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按要求调查基础设施(市政)、工矿商贸(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等损失情况。
(33)市交通集团:负责集团所属交通水利等设施安全度汛和抢险救灾;按职责落实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停运”和在建工程“停工”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用车保障;做好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按要求调查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损失情况。
(34)电信湖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通信畅通,提高应急通信保障水平;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按要求调查基础设施(通信)等损失情况。
(35)移动湖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通信畅通,提高应急通信保障水平;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按要求调查基础设施(通信)等损失情况。
(36)联通湖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通信畅通,提高应急通信保障水平;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按要求调查基础设施(通信)等损失情况。
(37)铁塔湖州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通信畅通,提高应急通信保障水平;做好防汛防台在线“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涉及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按要求调查基础设施(通信)等损失情况。
(38)湖州军分区: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地方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地方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必要时,协调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39)武警湖州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1.3 重大灾害联合指挥体系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2.2 区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1.区县政府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县领导包乡”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5.建立完善区县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
南太湖新区防指参照区县防指执行。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1.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落实所辖区域和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5.贯通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有关要求。
3 风险识别管控
3.1 风险识别
汛期,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区县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市防指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
3.2 风险提示
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市防指办视情向区县防指办、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管控措施。各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下发部门提示单。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等部门及时发布暴雨、台风、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专业预警信息。
3.3 风险管控
针对重点风险隐患、重大决策事项,各专业部门细化量化风险清单,视情下发专业指令单。各级防指综合会商研判,形成综合指令单,下发下级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特定对象,限期反馈闭环。必要时,发出指挥部令。
有关区县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反馈表报市防指和市级主管部门。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三张单风险闭环管控。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台风、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通报有关单位。
4.1.1 气象预报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农业农村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级预报细化到乡镇(街道),推进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4.1.2 水文监测预警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水利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水利旱情预警信息;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阈值,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阈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级向区县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县级向村(社区)发布实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小时、6小时短临预警。
4.1.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级向乡镇(街道)发布未来 24 小时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警,县级向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防范区发布短临预警。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4.1.4 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各级建设(排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下穿立交、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各级建设(排水)、气象、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等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4.1.5 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完善汛期市、县防指汛情日报、周报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市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每日9时向市防指办通报过去24小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灾情以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区县防指每周五9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本周相应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期间,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4.2.1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等部门发布红色、橙色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则分别叫应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有关负责人;各级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叫应有关防指领导。
4.2.2 响应联动
以预报预警为令,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将当地预警与采取“五停”等应急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有关预案内容。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按照部门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开展专业应急处置,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各级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4.2.3 闭环反馈
预警被叫应单位、责任人在收到叫应信息后,要根据有关叫应规则,按要求及时向叫应单位反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3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湖州发布”“南太湖号”新闻客户端等全媒体和基础通信运营商、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向公众完整传播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预警内容和防御措施,并标明发布单位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照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当预报有系统性降水过程或台风可能影响湖州时,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建议,由市防指办决定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建议,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局地突发严重洪涝灾害事件或重大险情时,根据当地灾险情实际,市防指可针对重点地区(或流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区县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市防指应急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区县的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应急响应等级。
5.2 事件分级
5.2.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Ⅳ级)事件:
(1)实况24小时内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1个或1个以上平均降雨量达到30—5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达到50—1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水位快速上涨,东部平原水位普遍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将明显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达到6—8级)。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7—10月份连续无雨日在20—3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8米(吴淞高程,下同)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万人,或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55万亩。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Ⅲ级)事件:
(1)实况24小时内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1个或1个以上平均降雨量达到50—1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达到100—2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中有1个以上水位普遍在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之间,或东部平原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较大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达到8—10级)。
(3)小型水库发生险情;西苕溪干流等主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5)7—10月份连续无雨日在30—5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7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7万人,或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65万亩。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Ⅱ级)事件:
(1)东苕溪流域、西苕溪流域、东部平原、长兴地区中有1个或1个以上实况24小时内平均降雨量达到100—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达到200—300毫米,同时东苕溪干流、西苕溪干流、长兴地区中有1个以上水位全面接近保证水位并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或东部平原超过保证水位并接近历史最高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达到10—12级)。
(3)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发生严重险情,西苕溪干流堤防出现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5)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50—70天,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6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或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75万亩。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全市24小时内实况平均降雨量超过200毫米或过程平均雨量超过300毫米,全市各主要代表站水位普遍超过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预报将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以上量级降雨。
(2)市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特别严重影响我市(预计影响最大风力超过12级)。
(3)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环湖大堤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4)7—10月份连续干旱天数在70天以上,太湖水位持续低于2.45米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5万人,或全市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90万亩。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 应急响应行动
5.3.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商,视情启动联合值班。
(2)市防指发出防御通知或工作提示单。
(3)市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区县、乡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日8时、15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市建设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城市内涝监测预报结果,随时报告城市内涝积水情况。
(8)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
(9)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洪涝台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防指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1)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防汛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12)高空水上施工等高危户外作业停工;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游乐项目的旅游景区(点)采取管制措施;湖州港区及辖区干支航道和太湖航线的旅游客船停航,相关水上运输、港口码头企业应及时采取停运、停业。
(13)对区县提出响应建议。
(14)抗旱有关部门每旬向市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防指每旬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区县、乡镇(街道)防指。
(3)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日8时、11时、15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最新监测预报结果和险情发生情况,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市建设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城市内涝监测预报结果,随时报告城市内涝积水情况。
(8)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9)启动联合救援指挥室、联合保障指挥室、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10)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2)市防指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13)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五停”措施的基础上,视情取消或延期举办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所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危险区域露天矿山从业人员撤离转移;涉山、涉水等高风险游乐项目视情关停。
(14)对区县提出响应建议。
(15)抗旱有关部门每周向市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区的区县防指每周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3.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
(2)市防指发出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乡镇(街道)防指。
(4)市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5)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市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洪水预报结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最新监测预报结果和险情发生情况,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8)市建设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城市内涝监测预报结果,随时报告城市内涝积水情况。
(9)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传媒中心、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和华数湖州分公司、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湖州军分区、武警湖州支队等单位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1)洪涝台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防指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2)“市领导包县”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县指导服务。
(13)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五停”措施的基础上,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做好停课准备;所有在建工地、露天矿山企业停工,高温熔融企业视情停止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作业;及时关停涉山、涉水等高风险游乐项目,视情关停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点)、公园和旅游场所和地下营业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做好班线调整及临时停运工作,适时停驶沿山、沿河及途经低洼积水、受灾路段的班线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4)对区县提出响应建议。
(15)抗旱有关部门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区的区县防指每周2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3.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
(2)市防指发出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区县、乡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7)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时报告地质灾害最新监测预报结果和险情发生情况,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市建设局随时报告城市内涝积水情况。
(10)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
(11)市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2)洪涝台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防指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3)在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五停”措施的基础上,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停课,危险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体育学校、高等院校根据实际情况停课;地势低洼易涝区域危化矿山企业及时停工,工业企业视情安排员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全面关停,各类尚未开始营业的营业场所应予暂停营业,已营业的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提前结束营业或延长营业。
(14)对区县提出响应建议。
(15)抗旱有关部门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的区县防指每周3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4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1 江河洪水
(1)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并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和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当地防指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和救援力量。
5.4.2 台风灾害
(1)制定“1+N”台风防御工作方案(即1个总体方案和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山塘水库河网、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人员避险转移等N个子方案)。
(2)根据台风影响情况,制定防范具体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3)当地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4)当地防指和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水域各类船舶回港避风,视情停止内陆航道、湖泊、水库水域各类船舶营运,并做好锚固避风工作;落实无动力船只、施工船只等重点船舶和在建工地等安全监管措施。
(5)当地防指和有关单位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6)必要时,当地政府采取“五停”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7)当地防指和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8)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5.4.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当地防指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切坡建房区域、切坡修路地段巡查监测,及时预警,及时采取管控措施。
(2)当地防指和有关单位按照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叫应关键人、激活全体系。
(3)当地防指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应对情况。
(4)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4.4 城市内涝
(1)当地防指和有关单位加强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及时发布预警。
(2)当地政府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采取“五停”等措施,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当地防指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当地防指及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5.4.5 水利工程险情
(1)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属地水利部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防指和上级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2)型以上水库、主要行洪河道重要堤段出现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和救援力量。
5.4.6 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制用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许可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人工增雨。
5.4.7 湖州中心城市超标准洪水应对
(1)湖州中心城市(不含吴兴东部新区和南浔城区)包括城中、凤凰、梅东、梅西、西塞、西南、杨家埠、城中长东片区现状防洪标准均为100年一遇。
(2)湖州中心城市发生超标准洪水后,市气象局随时向市防指报告天气预报情况,市水利局随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水预估报成果,市建设局随时向市防指报告城市内涝发展情况。
(3)有关区县防指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严格落实堤防24小时巡堤查险,对湖州中心城市涉及的东苕溪导流港、西苕溪、环城河、旄儿港、大钱港等重要堤防实行“百米一人”巡查,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告。
(4)水利部门精准调度城市防洪工程诸闸(闸站),建设部门全力调度雨水泵站,最大程度发挥工程防洪排涝作用。
(5)有关区县防指第一时间向险情威胁区域发布预警,驻湖部队、武警、公安等力量协助当地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确保人员安全。
(6)险情发生后,市防指组织地方党委政府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或救援工作,严防死守。水利部门派出抢险技术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电力、通信部门抢修电力、通信设施,强化应急保障;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抢通道路桥梁,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强化交通保障;建设部门加强应急排涝,及时处置城市积涝;市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超标准洪水防御应对。
5.5 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相邻区县应建立健全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资源共享、应急能力互补、应急处置联动;当区县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队伍和装备,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告市防指。当发生较大灾害或险情时,属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社会救援力量协调机制,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统一调配。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细化救援预置的点位布局,向可能受灾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组织专家支援区县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湖州军分区、武警湖州支队组织驻湖解放军、武警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各级防指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华数湖州分公司、湖州电力局、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6 信息报送
市防指按规定及时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管理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区县防指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防指办;东西苕溪干流、太湖等重要堤防、涵闸及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市防指办。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严格按照有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洪涝台旱灾害影响地区县级防指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指。
5.7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水利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农业旱情由农业农村部门发布,城市旱情由建设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较大以上灾害事件发生后,当地防指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各级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灾害情况决定调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灾后处置
6.1 灾后部署
发生较大以上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现场慰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市级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6.2 灾情核查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包括灾区人员受灾情况、城乡居民住房和家庭财产损失、农业损失、工业损失、服务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和资源与环境损失等,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华数湖州分公司、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湖州电力局、电信湖州分公司、移动湖州分公司、联通湖州分公司、铁塔湖州分公司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主要道路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
6.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区县防指办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送市防指办。市防指办组织编制复盘评估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交办有关区县防指、市级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防指办。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指挥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市、区县两级防指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防台抗旱通信正常、信息畅通,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指挥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洪涝台旱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加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排水)、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汛防台抗旱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和强有力的支撑。
7.3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防汛防台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等组成。公安、建设(排水)、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通信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防指应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7.4 供电保障
各级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属地电力部门建立重要电力用户名录,保障党政军警机关、应急指挥部、新闻媒体、重要通讯枢纽、重要防洪排涝供水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电力供应,优先恢复供电。重要电力用户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保障。
7.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防台抢险人员、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航道通行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湖州航区水上交通安全。
7.6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洪涝台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7.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洪涝台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8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商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各级水利、建设(排水)、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储备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和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和生活必需品。
7.9 资金保障
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应急救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监督工作。
7.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指应建立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强化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市防指负责区县、乡镇(街道)防指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区县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确保防汛责任人特别是新任防汛责任人培训全覆盖。各级防指应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和基层综合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和抢险救援、人员转移演练。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防指应根据本预案、部门职责或当地实际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区县专项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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