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别重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1.3.2 Ⅱ级(重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3.3 Ⅲ级(较重)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3.4 Ⅳ级(一般)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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