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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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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省市及渤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海啸、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1.5预案体系

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体系

本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直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天津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天津市总队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局、天津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武警天津市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外办、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天津海事局、民航天津监管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调整组成单位和人员,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市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市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协调军队、武警等驻津力量开展救灾维稳工作;计划安排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天津警备区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津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2.2抢救抢险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总队、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武警特色医学中心、其他驻津部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津的救援行动;负责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驻津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3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市红十字会、市人防办、市外办、市审计局、受灾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2.2.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测预报;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2.2.5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民政局、医药集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组织开展生活垃圾、粪便处理。

2.2.6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港航局、市道路运输局、天津海事局、交通集团、公交集团、滨海公交集团、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运输。

2.2.7新闻舆情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市台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2.8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道路运输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建工集团、能源集团、水务集团、城建集团、住宅集团、轨道交通集团、大港油田集团、中铁十八局、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道路、桥梁、轨道、港口、空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海挡受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2.2.9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天津市总队、市司法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2.2.10通信保障组

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启用应急通信设施;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的通信;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2.2.11涉外工作组

由市外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教委、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边检总站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安排外宾、港澳地区和境外来津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2.2.12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市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2.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本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和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区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区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本市启动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时,事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应急处置工作处置主体,同时接受市抗震救灾办指导。

2.5街道、乡镇抗震救灾工作组及职责

街道、乡镇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社区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3.1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进行接收、检测、存储和分析处理,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2防震工作部署

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工作要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研究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3.3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预测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3.4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市地震局强化应急值守与分析研判,以及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有关情况适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4应急响应

4.1工作机制

4.1.1灾害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本市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Ⅸ度以上影响,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6.0~6.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Ⅶ~Ⅸ度影响,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4.5~5.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Ⅴ~Ⅶ度影响,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对全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但无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2.5~4.4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Ⅳ~Ⅴ度影响,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市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市抗震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组织指挥,调动全市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启动市抗震救灾Ⅱ级应急响应,分管副市长组织指挥,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市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事发区党委、政府组织指挥,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工作,市抗震救灾办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1.3自行启动

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受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受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1.4信息报送、发布

地震发生后,市、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向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进行分析研判,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信息上报和发布。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的工作原则及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平台、新闻媒体、政务微博等渠道及时发布有关应急信息。

4.2应急启动

4.2.1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受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受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经请示市委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3 I级应急响应

4.3.1指挥调度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市抗震救灾I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经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地震现场,召开指挥部第一次会议。

(2)成立天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4)要求受灾区人民政府迅速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命令市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驻津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6)要求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维护、损失评估、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7)要求新闻舆情组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

(8)要求未受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未受灾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9)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北京市、河北省等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10)紧急状态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有关部门实施和结束特别处置措施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态结束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4.3.2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搜救人员。抢救抢险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驻津部队、工程抢险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群众生活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医疗救援。医疗卫生防疫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3)卫生防疫。医疗卫生防疫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群众安置。群众生活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5)基础设施抢修。基础设施抢修组、通信保障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6)震情监测与灾情评估。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社会动员。综合协调组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群众生活组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综合协调组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新闻舆情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10)涉外事务管理。涉外工作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相关情况;会同抢救抢险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会同群众生活组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会同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11)次生灾害防御。抢救抢险组、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基础设施抢修组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指挥调度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抗震救灾Ⅱ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

(2)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

(3)命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受灾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5)及时向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4.4.2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I级应急响应处置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4.5 Ⅲ级应急响应

事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市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市地震局于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1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区人民政府。通过天津地震信息网发布地震三要素参数,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安排专人回答市民问询。

(2)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3)事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现场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应急响应即告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宣布I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协助受灾区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市消防总队、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6.2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局组织市地震局等建立健全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

各区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应急物资信息支持。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4避难场所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要将避难场所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5基础设施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公众移动通信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海事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网信、应急、地震、教育、科技、文化、新闻、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其他地震事件

7.1京津冀地区地震应急处置

北京市、河北省发生5.0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并提出联动处置工作建议。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抗震救灾联动工作。协调派出本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派出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队等对灾区进行支援。视情组织调集相关物资进行支援。市地震局根据中国地震局京津冀地震联动方案协助现场应急工作。

7.2国内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抗震救灾支援工作。协调派出本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派出医疗救护队等对灾区进行支援。视情组织调集相关物资进行支援。

7.3地震谣言事件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有关区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分析谣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平息地震谣言。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8附则

8.1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天津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市应急局)。

(2)天津市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市应急局)。

(3)天津市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市应急局)。

(4)天津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保障计划(市地震局)。

(5)天津市抗震救灾医疗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市卫生健康委)。

(6)天津市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市通信管理局)。

(7)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市交通运输委)。

(8)天津市抗震救灾城市道路桥梁抢修保障计划(市城市管理委)。

(9)天津市抗震救灾公路抢通保障计划(市交通运输委)。

(10)天津市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市水务局)。

(11)天津市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保障计划(市委宣传部)。

(12)天津市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13)天津市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天津市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市公安局)。

(15)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市公安交管局)。

(16)天津市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市消防总队)。

(17)天津市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市外办)。

(18)天津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8.2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4预案管理

8.4.1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4.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7日印发的《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市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编成

2.名词术语

附件1

天津市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编成

一、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市应急局牵头组建。由天津警备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天津市总队机动支队、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四支队、市消防总队、武警特色医学中心、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单位编成。市应急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救援队配备搜寻侦检、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主要负责灾区第一时间的人员搜索营救,组织地震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抢救抢险队

天津警备区牵头组建。由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市总队、驻津武警部队、驻津军事院校、医院等单位编成。主要负责灾区的人员营救、灾民转移和紧急抢险等任务。

三、消防防化抢险队

市应急局牵头组建,编制1600人。由市消防总队、市城市管理委、渤化集团等单位编成。市应急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国家重要财产。

四、医疗救护队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编制1400人。由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医药集团等单位编成。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伤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食品药品监管、药品及医疗器械供应等。

五、通信抢修队

市通信管理局牵头组建,编制300人。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单位编成。市通信管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六、工程抢险队

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编制1000人。由市公用事业局、建工集团、能源集团、城建集团、住宅集团、轨道交通集团、大港油田集团、中铁十八局、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成。市城市管理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供气和供热设施的抢修,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七、公路抢通队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建,编制600人。由城建集团、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各区公路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等单位编成。市交通运输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损毁公路设施应急抢通救援工作。

八、电力抢险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建,编制600人。由市电力公司编成。市电力公司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九、物资运输队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组建,编制300人。由市港航局、市道路运输局、天津海事局、交通集团、公交集团、滨海公交集团、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编成。市交通运输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

十、治安交管队

市公安局牵头组建,编制2000人。由市公安系统编成。市公安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水利抢险队

市水务局牵头组建,编制1000人。由市水务局、水务集团等单位编成。市水务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水库、河道、输水管道、海挡等水利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供水和市管工程排水。

十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市地震局牵头组建,编制60人。由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单位编成。主要负责地震现场协同救援、流动监测、烈度评定、灾害调查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科学考察、新闻与社会宣传等任务。

附件2

名词术语

1.以上、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地震三要素:指发震时间、地点及震级大小。

3.无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不能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级以下,震中烈度在Ⅲ度以下。

4.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能够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级以上,震中烈度在Ⅲ度以上。

5.强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普遍能够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Ⅳ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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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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