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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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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我区保障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函〔2016〕127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环办〔2017〕80号)

《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版)

《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

《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府办函〔2016〕127号)

《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版)

1.3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须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盐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周边区域但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影响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突发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深圳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突发海洋污染事件按照《深圳市海域污染应急预案》执行。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影响香港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但尚未达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6)造成相邻城市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盐田区环境风险现状

盐田区与香港、罗湖区毗邻,南邻大鹏湾,拥有优良的投资环境、优质的消费环境和优美的生活环境。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环境承载力难以为继的问题开始凸显,存在一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风险。当前,盐田区面临可能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突发水体污染事件导致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表水水质恶化,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

(2)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大面积泄漏,导致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盐田港区集装箱存放、装运危险化学品过程事故的次生环境污染;

(4)盐田区内黄金珠宝行业引起的环境污染;

(5)交通事故造成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6)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及生态的环境安全事件;

(8)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9)重污染天气造成危害公众健康的环境事件;

(10)其他形式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盐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盐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府)办(区外事办)、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委统战部(区台办)、区应急办、区经促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环水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沙头角街道办、海山街道办、盐田街道办、梅沙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盐田公安分局、盐田规划国土局、盐田交通运输局、盐田交警大队、盐田公安消防大队、港航与货运管理局组成。

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盐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盐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环水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2.3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启动盐田区环境应急响应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设置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2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总指挥1名,现场副指挥2名。

总指挥:1名,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主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2名,分别由区环水局局长和区应急办主任担任,其中区环水局局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区应急办主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执行总指挥:1名,由区环水局局长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总指挥,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现场副指挥:2名,由区环水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办副主任担任,负责协助现场总指挥开展工作。

2.4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府)办(区外事办):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涉及港、澳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环境污染可能扩散至境外时,及时向市外办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处理相关事宜。

(2)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3)区委统战部(区台办):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涉及台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环境污染可能扩散至境外时,及时向市台办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处理相关事宜。

(4)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处置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负责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工作,配合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多部门及交叉行业做好联动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区经促局:负责协调供电及通信部门,确保环境应急现场的电力、网络及通信畅通。

(6)区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社会各界捐赠。

(7)区财政局: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费保障。

(8)区住建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燃气污染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9)区环水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方案;向区政府和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并指导污染现场应急处置;牵头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会同区新闻办组织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10)区卫计局:负责协调‘120急救体系’开展受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对伤员救治的后继情况进行报送。

(11)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及其渗滤液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12)区安监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3)沙头角街道办、海山街道办、盐田街道办、梅沙街道办、中英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落实本街道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督导本街道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督查本街道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切实做好本街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与报送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区环水局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指挥相关人员快速到达事发现场,积极开展先期处置与前期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本街道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

(14)盐田公安分局:负责制定突发事故灾难事件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15)盐田规划国土局:负责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及陆源污染海洋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提供现场地理信息相关数据。

(16)盐田交通运输局: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优先运送。

(17)盐田交警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政策倾斜。

(18)盐田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火灾控制等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扑灭火灾;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19)港航与货运管理局:负责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港航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该类事件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5应急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盐田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护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专家咨询组8个应急工作组,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或现场指挥官任命。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办牵头,区环水局、事发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参加。

职责:负责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提出预警或响应建议;协调各应急小组的行动,及时传达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通报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情况,指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规定组织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传达或落实上级有关环境应急处置指令和意见;组织供应环境应急处置物资;协调区应急办、安监、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联合应急处置;组织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组织编写事件报告。

(2)应急处置组

应急处置组由区环水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盐田公安分局、盐田规划国土局、盐田公安消防大队、港航与货运管理局、各相关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参加。

职责: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追溯污染物来源和种类;负责研究制定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拦截污染物、隔离污染区、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转移污染物等,控制事故排放的污染源,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危害,组织污染物收集、转移和安全处置,对事故危害予以有效控制;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3)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区环水局牵头,各相关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参加。

职责:负责根据现场特定条件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组织迅速开展现场监测工作;污染区和非污染区监测布点、采样及化验分析,及时报告监测数据;依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物扩散趋势,比对分析污染区和非污染区的环境质量,绘制污染物分布简图;协助舆情应对和事故调查处理。

(4)医护救援组

医护救援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各相关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参加。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加强救援知识的宣传力度,挺高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经促局、区财政局、区环水局、盐田交通运输局、盐田交警大队、各相关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参加。

职责:负责指导辖区相关街道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提供应急响应处置有关人员交通、办公和生活后勤保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设置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信息宣传组

信息宣传组由区新闻办牵头,区应急办、区环水局参加。

职责:负责开展舆情监控,起草和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新闻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区新闻办会同区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

(7)社会稳定组

社会稳定组由盐田公安分局牵头,区外事办、区台办、区经促局、区环水局、各相关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参加。

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香港的,及时通报香港,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8)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区环水局牵头,区应急办、区安监局及区环水局应急专家库中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职责:负责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提出建议,对污染物扩散的趋势做出科学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和预警

3.1.1预防

(1)区环水局认真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市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审批,从源头上降低环境风险。

(2)区环水局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分析区域环境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3)区环水局常态化组织开展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和时限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4)区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事故信息通报区环水局。

(5)港航与货运管理局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港口航运企业加大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其加强运输过程的风险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事故信息通报区环水局。

(6)盐田规划国土局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监测,有效处置可能引起次生性环境事件的隐患。

(7)盐田公安分局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剧毒品事故信息通报区环水局。

(8)盐田交警大队加强查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9)区住建局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标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处理燃气泄漏事故隐患。

(10)区城管局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

(11)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2)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件发生初期及时控制事态。

3.1.2监测

(1)区环水局加强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收集、分析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跟踪分析与报告。

(2)区环水局要与区安监、消防、交通、城管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便于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3)区环水局要与罗湖区、龙岗区、坪山新区及大鹏新区环水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域时,第一时间向相邻区的环保部门通报,并向市人居环境委报告。

(4)企业作为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主体,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及时整改环境事件隐患,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3.1.3预警

3.1.3.1 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蓝色预警(Ⅳ级):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Ⅰ级):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降或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环水局对事件信息进行评估,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会商。会商内容作为确定预警级别和发布预警信息的重要依据。

3.1.3.2 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区环水局提出预警信息建议,报区应急办核定后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同时报市应急办、市人居环境委备案,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全市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我区可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引导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盐田区的预警信息,盐田区政府在线及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通过各自发布渠道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3.3 预警响应措施

Ⅳ级(一般)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单位)的指挥或指导下,应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全部预警响应措施:

(1)及时收集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组成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专业队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应急准备。

(3)针对污染事件类型和污染物种类,调集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污染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扩散情况。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确认不会演变为突发环境事件时,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与共享

3.2.1.1 信息接报

区环水局接到事发单位、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市民及相关部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尽可能了解以下情况并作好记录(记录格式见附录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污染类别;事件原因;主要污染物;污染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人员伤亡情况等。区环水局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报警电话时,应第一时间指派人员赶赴事件现场,及时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3.2.1.2 事件信息初报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水局立即报告区总值班室(电话:0755-25365365),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值班室(电话:0755-88133333)、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755-82003399)报告情况,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水局立即报告区总值班室和市人居环境委,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区政府立即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特殊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环水局在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水局立即报告区总值班室和市人居环境委,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区政府立即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下,区政府在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20-83132001、83132003)报告情况。

初报的书面报告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应急监测情况、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3.2.1.3 事件信息续报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2.1.4 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2.1.5 特殊情形报告

对于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属下列情形,应当按照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香港污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2.1.6 涉外事件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或环境污染可能涉及香港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依据《深圳市涉外(港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3.2.1.7 信息上报程序

区政府向省、市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应急办负责起草,报事件分管区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按照市有关规定,由区政府办负责起草,经事件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3.2.2先期处置

3.2.2.1 事故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进行有效的先期应急处置。

3.2.2.2 区环水务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组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实施先期处置。

3.2.2.3 对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3.2.2.4 先期处置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拦截污染物,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一切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2.5 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的突发环境事件,区外办(港澳办)、区台办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派人进驻区总值班室,设置联合应急中心,共同开展相关指挥协调工作。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突发环境事件Ⅲ级(或以上)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较大或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响应的上级部门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启动《盐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预警发布后,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Ⅳ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

3.2.4指挥协调

3.2.4.1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3.2.4.2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挥协调工作包括:

(1)组织协调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环境应急专家、应急监测人员和其他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理。

(2)协调环境污染事发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资源。

(3)协调受威胁的环境保护目标的防护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组织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快速应急监测。

(5)制订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控制与消除方案,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和返回时机,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6)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委区新闻办。

(7)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传达并督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3.2.4.3 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小组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官报告本单位处置情况。

3.2.4.4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应急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政府的应急处置行动。

3.2.5现场指挥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及Ⅳ级应急响应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现场指挥工作包括:

(1)组织各应急工作小组所属应急力量全力协助上级指挥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制定并实施现场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方案,具体指挥和协调区环境污染应急队、环境监测站实施污染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工作。

(3)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现场安全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4)根据现场环境监测数据和专家意见,预测污染物扩散范围与强度,确定群众疏散和返回的时机。

(5)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

(6)当事件需要扩大应急时,向市政府提请支援。

3.2.6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后,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各应急工作小组应在综合协调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污染处置措施:

(1)应急监测组负责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实施应急监测。监测方案应充分考虑污染物的种类和性质、扩散趋势、事发地气象条件、地域特点和环境保护目标;应急监测数据应准确判断污染物的种类、分布状况和迁移强度。

(2)应急处置组迅速控制污染源,标明污染区域,封锁危害场所,划定警戒区;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物、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和安全转移等措施;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应急处置组依法检查和封存相关物品,拆除、迁移妨碍环境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4)专家咨询组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主要预测污染物的扩散趋势和迁移强度,提出可靠的现场处置建议。

(5)医护救援组立即组织力量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

3.2.7响应升级

当环境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现场指挥官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请启动更高级别的环境应急响应程序。指挥权上移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时,现场指挥官应及时向区应急办、区政府报告,建议协调其他应急机构参与处置行动。

3.2.8社会动员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可发布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污染消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应急处置工作。

区级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相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紧急动员令时,应积极配合行动,不得借故拖延或借机敛财。

3.2.9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新闻办牵头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启动应急响应后尽快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国家和省、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新闻办在省、市新闻办的指导下,统一对外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在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盐田区政务微博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区外办(港澳办)、区台办及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发布信息。

3.2.10安全防护

(1)现场指挥官指定一人担任应急处置现场的安全管理员,具体承担应急处置作业的安全监护工作。

(2)现场的应急处置作业(含应急监测),至少两人一组执行任务,不得单独行动。

(3)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风险特征,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区环水局联合区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可能受环境影响的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受影响区域的公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和扩散趋势,协助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2.11应急终止

3.2.11.1 当事件现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宣布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环境监测表明,污染因子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其他环境及人群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2.11.2 应急终止程序

(1)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决定终止行动。

(2)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终止行动。

(3)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

3.3后期处理

3.3.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区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安排跟踪监测,以便进一步掌握环境质量恢复情况。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我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由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因环境污染受到伤害或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受伤的人员,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妥善治疗。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对于外部专业应急处置队,应按照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和消耗的物资进行经济补偿。突发环境事件的肇事单位应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单位实施处罚。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区域社会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卫生、城管、环保等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3.3.2社会救助

3.3.2.1 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民政部门局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3.3.2.2 区民政局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3.2.3 鼓励区红十字会、社会捐助接收中心、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2.4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环境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3.3.2.5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工组织,根据需要提供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3.3.3保险

企业应依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理赔。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为环境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3.4调查评估

3.3.4.1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水局立即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并在应急处置工作过程中不断调整方案,具体实施污染损害评估,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并编制评估报告,作为肇事者承担责任的依据。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经济损失。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市人居环境委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居环境委组织开展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污染损害评估过程中对于已购买环境责任险的企事业单位,应联合投保公司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理赔,共同保障环境安全。

3.3.4.2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1)事件调查权限与内容

国家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应急办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保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以下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和环保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环保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日常监管情况;其他事项。

(2)应急响应调查评估

开展应急响应调查,应当查明环保主管部门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按规定编制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等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按职责规定提出应急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保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保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环保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情况;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3.3.5恢复重建

3.3.5.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根据受灾情况成立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灾后重建工作,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属地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公安、交通、建设、城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区经促局、住建局、环水局、城管局,盐田交通局等部门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邮政、交通等企业应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3.3.5.2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组织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承担环境恢复费用。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3.3.5.3 区环水局批准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恢复生产前,应确认以下事项已经实施完成:

(1)生产设备设施已经过检修和清理,确认可以正常使用。

(2)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应对下次紧急状态。

(3)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

(4)采取了其他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4.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本区依托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区、街道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区环水局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系统、本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4.1.3驻盐田部队

区人武部、驻盐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本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

4.1.4社会应急力量

发挥区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社工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区应急专项资金为区政府每年在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门性财政资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需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从应急专项资金中支出,由区环水局按照《盐田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区政府进行应急专项资金的申请,用于应急处置、应急科研、应急补偿、应急培训与应急演练等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根据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按多点响应、就近救助的原则,区环水局统筹、优化全区的环境应急物资贮备,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便于及时就近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我区环境风险特点,专业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采用自有和协议贮备的方式保证应急处置需要。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工作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或依托企事业单位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使用功能。

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冷却容器等专用救援设备的贮备。

区环水局依据辖区的环境风险特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

鼓励和引导高环境风险源企业依据自身的环境风险特点,针对性地配备一定量的应急物资。鼓励和引导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4.5交通运输保障

盐田交通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并应与相关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紧急调用。

4.6人员防护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可能的事件类别、环境风险特点和自身的应急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安全防护方案,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自身安全。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度、可能涉及的范围、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和防护措施。

应急物资采购时需适当安排一定量的安全防护用品,所有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穿戴好适宜的安全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作业。

4.7通信和信息保障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拨打区政府和街道办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以及区级环保部门值班电话等途径报警。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和统一协调下确保信息沟通畅顺。

应急指挥系统由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进行沟通。

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网络及通信车辆等组成。

4.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区应急办、区民政局统筹、检查、指导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统一协调和调度使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4.9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承担全市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区应急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跟踪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与市气象局沟通,请求其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局部天气预测预警服务支援。

4.10法制保障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发布、实施紧急决定和命令。区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筹预案演练工作,原则上区环水局至少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负责定期组织本系统、本领域开展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的充分性、有效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寻找应急预案的改进机会。

环境应急处置演练完毕后,应对演练结果应进行总结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信息报送准确性、现场处置效率、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

5.2宣传教育

区环水局牵头,组织各街道开展面向社会的环境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环境应急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综合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区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履行应急准备与响应职责。区环水局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下列行为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应急职责,导致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

(2)迟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服从统一指挥,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4)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的。

企业没有认真履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5.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盐田区政府印发的《盐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深盐府办函[2015]3号)停止执行。

6附则

6.1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环境风险受体,是指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以分析其修订需求。当环境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区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管理、修订、完善。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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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地震信息网责任编辑: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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