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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防汛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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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应对洪水灾害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使洪水威胁区域内的群众在洪水来临之前能快速、安全、有序撤离险区,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遵循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常抓不懈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贯彻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分级负责、反应敏捷、服从大局、团结抗灾的原则,逐步提高全区整体防汛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涝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永定区辖区内的洪涝灾害事件,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防汛指挥、抗洪抢险、灾后处置时使用。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3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1.5.4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

1.5.5坚持防汛与抗旱并重,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律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即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永定区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城管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农办、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武部军事科、区供销联社、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机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经信局、区电信局、区气象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农业局、区粮食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教育局、区农电总站、区建设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张家界市水文局永定工作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水利局,由区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防指

领导、组织全区防汛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区防汛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定防汛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防汛工作;组织灾害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区防办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区防汛工作;拟订全区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水、灾情信息;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街道)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洪预案;指导、检查、督促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制定并实施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指导、督促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蓄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组织、指导和检查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科学合理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2.3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负责全区防汛期间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督查、督办,积极组织灾区抗灾自救工作。

区农办:协调洪涝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拟定制定灾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协调组织抗灾救灾行动,落实抗灾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区水利局:负责防汛工作的行业管理,提供雨情、水情、工情信息;根据调度方案组织人员制定临时度汛方案;负责所辖防汛抗旱工程运行安全;组织防洪抢险工作,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防汛工程及非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水毁工程修复、除洪排涝建设、防汛物资储备计划。

区人武部军事科:根据防汛需要,及时组织武装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抢险救灾及执行重大抗洪抢险决策实施的任务。

区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经营单位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尾矿库(坝)的安全监察管理;负责督促各有关单位消除防汛重大安全隐患。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偷窃防汛物资和破坏防汛、防洪、水文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救灾治安保卫工作,保障防汛抢险交通和防汛物资运输秩序;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群众转移撤离,组织好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管理。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的收集、调查、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财政局:会同区防办编制年度防洪抢险应急资金计划,负责落实应急资金;协同区防办申报、筹集、安排防汛抢险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对区防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协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建设局:负责监督、检查城乡建设工程、地下构筑物和临时工程防洪安全措施;完善修订本系统防洪防涝预案以及在建重点建筑工程的度汛方案,做好审批和报备并组织实施。

区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防洪安全;制定完善交通系统的防汛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本区公路、桥梁以及客、货运输场站的防汛抢险工作;负责航道、渡口、各类船舶安全;紧急防汛期组织封航和实行水上交通管制;及时抢修公路、桥梁等交通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依法为防汛抢险救灾优先组织和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运输道路畅通;组织抢险应急突击队;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区城管局:负责成立张家界市城区防洪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制定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加强城区管理,组建抢险应急队伍,做好物资储备;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的有关人员安全和财产转移措施。

区电信局:保障通讯设施防洪安全,落实防汛通讯应急预案,协调防汛通讯设施建设,及时组织防汛通讯设施抢修、维护,优先保障防汛通讯畅通。

区农电总站:负责所辖发供电设施防洪安全,落实电力设施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洪水期间供电安全措施,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排涝的供、发电负荷;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工矿企业有关单位做好防洪保安工作以及防汛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粮食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麻袋、编织袋等物资。

区供销联社: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区农业局:做好农业洪涝灾情统计工作,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的指导工作。

区农机局:负责防汛、排涝所需的机具设备的及时供应、储备、调配和维修;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调度农业机械抗灾救灾。

区文广新局: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山洪防御、村级预警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区卫生局:制定并督促落实洪涝疫情防疫方案,负责组织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防洪抢险用地;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预警、预防和防治工作,收集、调查、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方案,落实防御措施。

区教育局:检查、督促全区教育系统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应急供水预案和措施。

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工作以及汛期漂木的管理,紧急防汛期间林木砍伐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及监测资料,负责维护全区自动气象监测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适时开展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区旅游局:负责检查、督促全区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落实防洪安全措施,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旅游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防汛安全、财产转移、应急供水预案和措施。

张家界市水文局永定工作站:负责永定区范围雨水情监测站、图像监测站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为防汛抗灾提供雨水情并加强预测、预报工作。

2.3组织体系运转构架图

张家界市永定区防汛应急预案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办。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1.2工程信息

3.1.2.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及时报告。

3.1.2.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时洪水有可能淹没的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3.1.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3.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1.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2.1.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澧水沿岸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3.2.1.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各级防汛责任人手机保持24小时通畅,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1.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暴雨预警

3.2.2.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天气、发布暴雨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暴雨中心、范围、强度、移动方向等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防办。

3.2.2.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水库、堤防及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值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3.2.2.3水利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暴雨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2.3洪水预警

3.2.3.1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3.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4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5山洪灾害预警

3.2.5.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2.5.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行政责任人和预警人员职责。

3.2.5.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暴雨洪水防御预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各类防御暴雨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和I级(特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2应急响应级别

4.2.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IV级(蓝色)响应:

4.2.1.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低于100毫米,预报未来降雨持续。

4.2.1.2澧水干流将发生3年一遇以上,5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持续上涨。

4.2.1.3山洪灾害易发生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饱和状态,预报日雨量将达到30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可能性一般。

4.2.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III级(黄色)响应:

4.2.2.1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低于100毫米,预报未来6小时降雨达到50毫米以上。

4.2.2.2澧水干流将发生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持续上涨。

4.2.2.3山洪灾害易发生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饱和状态,预报日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10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

4.2.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II级(橙色)响应:

4.2.3.1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预报未来6小时降雨达到50毫米以上。

4.2.3.2澧水干流将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持续上涨。

4.2.3.3山洪灾害易发生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饱和状态,预报日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

4.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I级(红色)响应:

4.2.4.1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以上,预报未来6小时降雨达到100毫米以上。

4.2.4.2澧水干流将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且水位可能持续上涨。

4.2.4.3山洪灾害易发生区前期土壤含水量达到饱和状态,预报日雨量将达到150毫米以上,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山洪和地质灾害,可能性极大。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Ⅳ级(蓝色)应急响应。

4.3.1.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进入战备状态。及时了解水文、气象情况,加强纵横向联系;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和各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全面掌握责任区的防汛动态,随时听从区防指的统一指挥。

4.3.1.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照防汛职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做好防洪抢险的一切准备。

4.3.1.3武警官兵、民兵应急分队、公安干警作好抗洪救灾战前动员,随时等候区防指抢险救护命令,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3.2Ⅲ级(黄色)应急响应。

4.3.2.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进入紧张实战状态。全面收集汛情,并根据气象、水文提供的情报,科学决策,统一指挥,部署抗洪抢险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迅速到岗,坐镇指挥,各防汛责任人深入责任区,现场指挥抗洪抢险。

4.3.2.2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决策抗洪抢险的重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由区防指研究决定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2.3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防汛抢险指挥机构按照撤离方案,提前做好人员撤离、物资转移等防洪避灾工作。

4.3.2.4水文部门负责洪水过程预报,雨情、水情分析,密切监视雨水情变化及时作出修正预报。并保持与区防办的热线联系。

4.3.2.5气象部门负责作时段气象预报,未来1~3天天气预报,天气形势分析,密切监视天气演变过程。并保持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热线联系。

4.3.2.6区水利部门全面掌握、及时提供各类水库的运行情况,开展好水库的防洪调度,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压力,搞好抗洪抢险技术服务。

4.3.2.7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并随时听从区防指的调遣,承担抗洪抢险救灾应急任务。

4.3.3Ⅱ级(橙色)应急响应。

4.3.3.1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进入紧张实战状态。全面收集汛情,并根据气象、水文提供的情报,科学决策,统一指挥,部署抗洪抢险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迅速到岗,坐镇指挥,各防汛责任人深入责任区,现场指挥抗洪抢险。

4.3.3.2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决策抗洪抢险的重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由区防汛指挥部研究决定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3.3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按照撤离方案,提前做好人员撤离、物资转移等防洪避灾工作。

4.3.3.4水文部门负责洪水过程预报,雨情、水情分析,密切监视雨水情变化及时作出修正预报。并保持与区防办的热线联系。

4.3.3.5气象部门负责作时段气象预报,未来1~5天天气预报,天气形势分析,密切监视天气演变过程。并保持与区防办的热线联系。

4.3.3.6区水利部门全面掌握、及时提供各类水库的运行情况,开展好水库的防洪高度,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压力,搞好抗洪抢险技术服务。

4.3.3.7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并随时听从区防指调遣,承担抗洪抢险救灾应急任务。区防指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驻守区防办,协调行动,反馈信息。

4.3.3.8遇水库溃坝险情时:启动防御水库溃坝洪水方案,要按照已设立的示警措施,立即鸣炮或点燃烟火示警,并同时通过乡镇(街道)防汛值班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向下游报警。

4.3.3.9要密切注意山体滑坡,注意组织撤离有重大山体滑坡险情的地方的居民,作好灾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灾民的思想情绪。

4.3.3.10对重点区域出现的渍水要组织人员和力量进行抢排。

4.3.4Ⅰ级(红色)应急响应。

4.3.4.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进入紧急状态。全面收集汛情,并根据气象、水文提供的情报,科学决策,统一指挥,部署抗洪抢险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迅速到岗,坐镇指挥,各防汛责任人深入责任区,现场指挥抗洪抢险。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传达上级对防洪救灾工作的指示,请求上级支援。

4.3.4.2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决策抗洪抢险的重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由区防指研究决定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4.3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按照撤离方案,提前做好人员撤离、物资转移等防洪避灾工作。

4.3.4.4水文部门负责洪水过程预报,雨情、水情分析,密切监视雨水情变化及时作出修正预报。并派负责人和预报人员驻守区防汛办。

4.3.4.5气象部门负责作时段气象预报,未来1~7天天气预报,天气形势分析,密切监视天气演变过程。并派负责人和预报人员驻守区防汛办。

4.3.4.6区水利部门全面掌握、及时提供各类水库的运行情况,开展好水库的防洪高度,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压力,搞好抗洪抢险技术服务。

4.3.4.7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并随时听从调遣,承担抗洪抢险救灾应急任务。区防指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驻守区防办,协调行动,反馈信息。

4.3.4.8遇水库溃坝险情时:启动防御水库溃坝洪水方案,要按照已设立的示警措施,立即鸣炮或点燃烟火示警,并同时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汛值班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向下游报警。

4.3.4.9要密切注意山体滑坡,注意组织撤离有重大山体滑坡险情的地方的居民,作好灾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灾民的思想情绪。

4.3.4.10对重点区域出现的渍水要组织人员和力量进行抢排。

4.3.4.11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筹集、调运抗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区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抗洪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抗洪救灾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的稳定。

4.3.4.12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洪救灾工作,并做好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发放。

4.3.4.13新闻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核定的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抗洪救灾情况。

4.3.4.14各成员单位在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抗御重大洪水灾害的要求,全力做好抗洪救灾工作。

4.4扩大应急

当汛情不断恶化,造成严重损失,超出本区防汛能力时,向市防指汇报,并请求市里支援或直接指挥防汛抗灾应急工作。

4.5新闻报道

4.5.1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尊重公众对洪涝灾害的知情权,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保障防汛抗灾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社会稳定。

4.5.2新闻发布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区域,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汛减灾进展情况、汛情动态等,并提供有关背景资料。

4.5.3新闻发布机构

按照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原则,《张家界日报》、张家界广播电台、张家界电视台作为新闻发布机构。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接待、救助、抚恤等工作,做好救援物资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工作。

对征用或采购的防汛抗灾救援物资及救援劳务,从防汛抗灾经费中按规定统一结算。

转移及安置工作由区防指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政府救济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救济工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灾民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开展救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2社会救助

鼓励并支持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必要时建立捐助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5.2.3救济款物的使用、管理、监督

救济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发放的原则。重点用于灾民灾后生活、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对救济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3保险

保险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迅速做好理赔工作,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或给付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4调查和总结

区防指及时做好洪涝灾害的技术调查和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和教训。

6、监督管理

6.1宣传与培训

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对洪涝灾害的避灾、自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避灾、抗灾意识,提高应急能力。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防汛抗灾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防汛抗灾应急能力。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区民兵应急分队,舟船部队抗洪抢险应急演练、演习,并逐步充实完善抗洪抢险装备,建立一支反应迅速、抢险有力、敢于胜利的抗洪抢险队伍。

6.2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重要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防办负责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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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定区人民政府责任编辑: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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