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2.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在启动本方案的同时,请求启动省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根据事发地县级政府的请求,视情启动本方案。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机械设备、船舶(车辆)的应急储备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确保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顺利完成。
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在实施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相关物资和船舶(车辆)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级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成立市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交投集团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集团、市交投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2.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市突发事件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2)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调用、征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水路运输工具,核算动用船舶、车辆参加应急保障行动的经费预算;
(3)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视情向省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市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相关信息和新闻材料;
(6)指导事发地县级政府做好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做好所辖公路、通航水域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紧急救援物资、人员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安全畅通。
(3)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落实预算资金。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达全市突发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要求;负责提供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及人员运送的需求信息。
(5)市文旅集团:协助做好市区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6)市交投集团:协助做好市区道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4县级指挥机构
比照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职责,成立县级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在县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保障行动,承担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任务。县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和相关保障措施比照市级部门执行。
3 应急响应
3.1指挥协调
3.1.1应急指挥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实施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有关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本方案启动后,事发地县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随即启动。
3.1.2应急值守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的指令。
3.1.3应急处置
需要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交通运输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县级政府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国道、省道等主干线道路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征集运输车辆,调用全市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公安部门负责运送道路的安全管理。
需要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交通运输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运输船舶和机械设备,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水路运送以及水路交通的抢险和水路航道的安全管理。
必要时,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人可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组织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3.2信息通报
3.2.1预警信息来源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地震监测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分析预测信息;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信息;
(5)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6)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别监测重大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7)公众提供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3.2.2信息报送
(1)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3)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区、县(市),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应急结束
4.1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由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道路水路运输企业。
4.2调查评估
应急行动结束后,通常在24小时内,各成员单位对应急行动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应急行动评估报告于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2日内报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日常准备工作和应急行动组织工作,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上报评估报告。
4.3善后处理
市、县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或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应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5 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
5.2资金保障
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3运力保障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船)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5.4物资、器材保障
市公路、水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水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应急准备,确保道路水路安全畅通。
6 培训和演练
6.1培训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6.2演练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演练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中反应快速、决策正确、处置果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肯定奖励。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2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7.3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绍政办发〔2006〕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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