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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特种装备网 发布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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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渭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国家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3.2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陕西省政府乃至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国务院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陕西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陕西省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Ⅲ级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渭南市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Ⅳ级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市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事件。

1.3.3 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适用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本行政区域的、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需要由渭南市政府以及渭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5.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各镇(办)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5.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镇(办)、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6.1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6.2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1.6.3 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专指各镇(办)制定的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6.4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1.6.5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应急委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市应急委有关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将市应急委、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承担市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组

市应急委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市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市应急委和各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为公众提供突发事件防护措施技术咨询;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应急管理、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信访、卫健、林业等部门,随时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实施动态监测,当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有较大威胁或损失前兆时,要及时发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逐级上报至市应急委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应急委组织相关单位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究,预测其等级。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3.2 预警

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兆时,由市应急委或者各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属不可预见且已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镇(办)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在上报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损失等,并予以及时处理。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标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程度范围及影响,由市应急委各应急指挥部参照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一般(Ⅳ级)和较重(Ⅲ级)预警由各应急指挥部发布;严重 (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预警由市应急委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各镇(办)、各部门要10分钟内向应急委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镇(办)和部门,20分钟内书面报告情况。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应急委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经请示市应急委后,可先通过电话向渭南市政府报告情况,随后书面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4.2.1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动员事发地镇(办)、责任单位和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

4.2.2 有关专项指挥部根据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参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2.3 事发地的镇(办)及有关专项指挥部在事发后20分钟之内将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应急委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委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汇总后报告市应急委。

4.3 应急处置

4.3.1 市应急委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迅速报告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市应急委进入工作状态,并由各专项指挥部牵头,及时了解事件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应急规模,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预案涉及部门按照职责,立即实施应急处置。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助工作。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市应急委调集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4.3.2 市应急委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发生较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应急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各专项指挥部事件汇报,研究处置措施,统一指挥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本市难以控制,需报请渭南市政府及渭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由市应急委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向渭南市政府报告请求紧急支援。

4.3.3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事件性质和事发地辖区划分应急处置工作主体单位。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及事发地辖区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镇(办)时,由市应急委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协调。

1)自然灾害类:水旱灾害由应急部门牵头;气象灾害由气象部门牵头;地震灾害由应急管理(地震监测与服务中心)部门牵头;地质灾害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生物灾害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森林火灾由应急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启动各专项预案,迅速处置。

2)事故灾难类:生产安全事故类灾难统一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公安、卫健、住建、生态环境、国网华阴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处置。交通、特种设备等领域由相关主管领域部门牵头,有关单位、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3)公共卫生类:公共卫生类疫情由卫健部门牵头;食品安全类事故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动物疫情类由农业农村(畜牧发展中心)部门牵头;野生动物疫情类由林业部门牵头;重污染天气及环境污染类事故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处置。

4)社会安全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统一由公安部门牵头,司法、信访、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处置。

4.3.4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设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组织力量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市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依法从严惩处干扰破坏应急救援秩序的行为,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4.3.5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组织公安(必要情况下,申请武警部队的支持)等强力部门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施设备进行控制,关闭燃料、燃气、电力、自来水的供应;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人员活动;

4)加强对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的警卫,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4.4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宣布结束。

4.5 信息发布

涉及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内容由市应急委办公室审核,经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及善后的宣传报道工作。

4.6 后期处置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事发地的疫病防控、环境治理、社会救助等各项工作。

4.7 应急保障

4.7.1 人力资源

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是组建专业应急队伍的责任部门。应急队伍组建采取专业与群众相结合,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运作形式,组建由公安、消防、民兵为基础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各镇(办)组建本辖区辅助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特殊情况下,由人武部门协调驻军部队,临时成立紧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划分为先期处置、后续处置、增援队伍三个梯队,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统一调配使用权归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各类专业队伍的实践能力。要从实战出发,提前约定联络方式,确保快速出击,及时到达应急现场。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当预估到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力量不足时,应迅速向市应急委办(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紧急援助。

4.7.2 财力保障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救灾计划,争取救助项目,并负责把全市救助工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将应急经费纳入预算,并监督管理应急经费。

4.7.3 物资保障

发改部门是全市物资保障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做好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及时承担事发地群众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组织救灾捐赠,鼓励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并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是全市医疗卫生保障责任部门。卫健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全市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信息网络;组织专家对疫情信息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确定市级定点与后备医院、医疗技术力量和救急设备,负责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发放。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药卫生、防病、治病及药品医疗卫生器械和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畜牧发展中心)、林业部门是全市动植物疫病控制和救治的责任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农作物、动物疫病防疫救治应急方案;统一协调、管理全市农作物、动物疫病控制救治的技术力量、物资储备。林业部门负责制作全市林木疫病防疫控制和救治的应急预案。

4.7.5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要编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方案,建立储备信息数据库。装备保障由镇(办)、各成员单位负责,采取以集中储备为主、备而不集、委托代储为原则,建立储备信息数据库,及时对各类物料器材、装备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对损失或老化过期装备及时检修或更新补充,确保装备性能完好。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实行分级、分部门对口管理。

4.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运、公安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预案。交运部门要全面掌握全市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应急情况下的联络渠道和方式等。公安部门负责全市在应急工作全面展开后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应急队伍、抢险、救灾装备及时到位。

4.7.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是全市治安保障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紧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重点目标保卫所需的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稳定;指导发生重大流行性疾病群体对象的治安管理;负责被转移群众及安全场所的治安防范和党政机关的内保工作。

4.7.8 通讯保障

移动、电信、联通等专业通讯部门要为应急工作提供通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主要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通讯信号不中断、不停机。各级责任人和通讯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在正常通讯手段遭到破坏后,要立即启用备用方案。

4.7.9 技术支撑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要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专项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5.3.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5.3.2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5.3.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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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阴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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